民族与种族异。种族为人种学研究之对象,以骨骼及其他生理上之区别为标识。一种族可析为无数民族,例如条顿种族析为英、德等民族,斯拉夫种族析为俄、塞等民族;一民族可包含无数种族,例如中华民族含有羌种族、狄种族,日本民族中含有中国种族、倭奴种族。

民族与国民异。国民为法律学研究之对象,以同居一地域有一定国籍之区别为标识。一民族可析为两个以上之国民,例如中国当战国三国六朝时;一国民可包含两个以上之民族,例如今中华国民,兼以蒙回藏诸民族为构成分子。

血缘、语言、信仰,皆为民族成立之有力条件,然断不能以此三者之分野。径指为民族之分野,民族成立之唯一的要素,在“民族意识”之发现与确立。何谓民族意识?谓对他而自觉为我。“彼,日本人;我,中国人。”凡遇一他族而立刻有“我中国人”之一观念浮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史记·楚世家》两载楚人之言曰 :“我蛮夷也。 ”(一为西周时楚子熊渠之言,一为春秋初楚武王之言 )此即湖北人当春秋初期尚未加入中华民族之表示。及战国时,天下冠带之国七,而楚与居一焉,则其时楚人,皆中华民族之一员也。南越王佗自称“蛮夷大长 ”,此即汉文帝时,广东人尚未加入中华民族之表示。及魏晋以后,粤人皆中华民族之一员也。满洲人初建清社,字我辈曰汉人,而自称旗人,至今日则不复有此称谓有此观念,故凡满洲人今皆为中华民族之一员。反之,如蒙古人,虽元亡迄今数百年,彼辈犹自觉彼为蒙人而我为汉人,故蒙古人始终未尝为中华民族之一员也。

民族意识,曷为能发见且确立耶?其详细当让诸民族心理学之专门研究,举要言之,则“最初由若干有血缘关系之人人 (民族愈扩大,则血缘的条件效力愈减杀 ),根据生理本能,互营共同生活。对于自然的环境,常为共通的反应,而个人与个人间,又为相互的刺戟,相互的反应,心理上之沟通,日益繁富。协力分业之机能的关系,日益致密,乃发明公用之语言文字及其他工具,养成共有之信仰学艺及其他趣嗜。经无数年无数人协同努力所积之共业,厘然成一特异之‘文化枢系’,与异系相接触,则对他而自觉为我。”此即民族意识之所由成立也。凡人类之一员。对于所隶之族而具此意识者,即为该民族之一员,吾所释民族之意义略如是,今准此以论中华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