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四章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

第三十条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股份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无偿划转股份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六)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七)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