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52条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