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025年08月10日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法释〔2002〕35号)
第5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法释〔2002〕36号)
第5条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指引
罗边槽村一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裁判要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于是否“重大、复杂”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案情、涉及面、影响等多项因素判断。本案即属于在重庆市的重大、复杂案件,依级别管辖原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