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法释〔2018〕1号)
第6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