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及文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99号)

第62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