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商品经济为何没能走向市场经济?
中国古代王朝具有一个周期律,即开国时政治清明,然后中兴,最后衰落。然而有趣的是,商业发展却与这种王朝统治的趋势相背离,并不随着王朝政治的衰败而衰败,有时反而随着王朝政治的衰败而出现商业相对繁荣的逆生长现象,明朝在这方面具有典型性。明朝实行抑商政策,而随着王朝统治的变弱,商业得以从夹缝中生长,加之官府腐败,给官商合谋营利提供了机会。这种商业繁荣可称为无序的商业繁荣。但是由于特权阶层对商业利益的盘剥,这种商业繁荣难以持续,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我国在明朝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却未能实现生产力质的飞跃。
明朝经济持续增长,但未出现实质性高速增长
根据汤纲和南炳文所著的《明史》,以1449年土木堡之变和1581年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为界,明朝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前期(1402-1449年),明朝GDP的年平均增长率为0.410%;中期(1450-1581年),明朝GDP的年平均增长率为0.382%;晚期(1582-1626年),明朝GDP的年平均增长率为-0.098%。从以小麦计值的人均收入看,明朝初期是6-6.3公石,到16世纪初,最高曾经达到6.5-6.9公石,在16世纪后半期下降到5.2-5.4公石,明朝后期基本稳定在5.5-6公石。
图1 明代实际GDP(1402-1626年)单位:百万银两,1402年价格
明朝末期,战乱四起,属于非常时期,并不具有典型意义。总体来看,整个明朝时期的GDP总量保持稳步增长,但未出现实质性高速增长;人均收入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增长。世界各国的古代社会基本都是这种情况。
明朝中后期商业的发展
从正统至嘉靖前期的百年间,是明王朝由盛转衰的阶段。在此期间,吏治走向衰败与腐朽,但商品经济却得到了顽强发展,主要表现为商品种类的丰富、产值的增加以及民营经济的兴起。以下数据印证了这一趋势:
根据范金民、金文合著的《江南丝绸史研究》,明正德年间,丝织业恢复到元朝的水平,嘉靖朝之后,逐渐发展到鼎盛阶段。明朝前期民间丝织业每年产值为127000两,嘉靖以后为380000两。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湖州府共税丝绵661072两,到嘉靖元年,湖州府丝绵税额增为826262两。天下桑蚕属江南,而杭州府则是江南桑蚕的一个重点产区。洪武时期,杭州府夏税丝409448两,成化十八年(1482年)增至674889两,隆庆六年(1572年)增至684616两,较洪武年间增长了67%。苏州府的桑树种植在元代时曾达到270000株,洪武时减为151700株,弘治十六年(1503年)增加到240903株。
明朝洪武年间,因为铁的库存太多,朝廷实施去库存的政策,两次下诏罢停各处官营铁冶。从此以后,官营铁冶逐渐减少,民营铁冶大量出现,而且私铁的价格大大低于官铁。永乐年间又恢复了官营铁冶,但规模不及洪武年间,且呈逐渐萎缩的状况,最大的遵化铁冶于万历九年(1581年)关闭,最终结束了官营铁冶。根据王毓铨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明朝经济卷》测算,永乐元年(1403年),全国铁产量为1197000余斤,宣德九年(1434年)的铁产量则为8329000余斤。宣德九年的产量约为永乐元年的7倍。到嘉靖年间,达到巅峰的年产2000多万斤。这些产量增长主要是民营经济贡献的。
制瓷业也分官营和民营。官窑主要生产宫廷使用的瓷器,民窑则主要生产生活用瓷器,产量远大于官窑,还销往国外。景德镇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窑冶课钞22412贯,折米896.4石。到了正德五年,窑冶课钞增加到641锭2贯540文,折米1283.016石,比洪武二十四年增加了43%。
商品经济的这种高速增长趋势与GDP的缓慢增长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夹缝中生长
到嘉靖万历时期,民间手工业已渐居主要地位,尤其是长江下游地区纺织业发展迅速。然而,明朝商业的繁荣并非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育的一般条件下产生的,而是在政治腐败的夹缝中生长出来的。
首先,明朝对商业的轻视反而促进了商业的发展。明朝前期由于轻视商业价值,因而设定了较轻的商业税率,轻税降低了商人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商人实力的增加。明初征收商税“俱三十税一,不得多收”,这个税率比宋元都要轻。明朝中期,钞法已行不通,宝钞较原来的法定价值已相去甚远,但当时地方税课征收仍然收钞。到了后来,宝钞完全无法流通,地方征税便以时价将钞折合成银,商人实际支付的税额不到原价的1/10。明朝的税收负担不断转移到田亩中,一条鞭法全面实施后,商税也部分摊入田亩,使实际的商业税率变轻,以致当时的人们认为“农闲而商宽”。商税相对减轻,自然会驱使更多的农人转向商业,一些商人集团开始形成。张居正改革后,明朝的政策在实际运作中开始向商业倾斜。明朝后期,各地政府实行了一些实际上减轻商人特别是行商负担的税收措施,促进了商品的交易和流通。嘉靖四年(1525年),苏州、松江、常州、镇江等江南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巡按御史朱实昌的奏议下,重新厘定门摊税,将原来由各税课司局征收的客货店铺门摊等税更定为门摊税,一律改由城市各行铺户办纳,而不征商品税。城镇铺户,依据贫富确定税收等级,税额一定,简便易行,避免了扰商。只征摊位税而不征商品税的做法特别有利于行商。[1]这促进了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
其次,奢靡之风刺激了商业需求。明朝丝织业分为官营和民营两个部分,官营丝织业又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官营丝织业的产品主要是进奉宫廷、织造龙衣官袍、用于公务等。《明史》云:“两京织染,内外皆置局。内局以应上供,外局以备公用。”官营织染局的产量增长主要源于朝廷的加派。自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至隆庆六年(1572年)的19年中,至少每年派织平均达6287匹。万历三年(1575年)至三十九年(1611年)的37年中,前后派织改造共696920匹(其中改造45390匹),平均每年为18836匹,为嘉靖后期至隆庆年间加派的3倍。到天启初年,加派达到顶峰,天启前3年中,平均每年派织改造53779套匹,几乎是万历年间的3倍。派织增加固然与冗官增多和皇族繁衍有关,但更与特权阶层的贪欲膨胀有关。加派不仅数额巨大,而且织造要求极高。额定岁造宽1尺8寸5分、长3丈2尺,而万历年间加派的锻匹达到宽2尺、长4丈2尺,而且对花色和式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满足朝廷这种奢靡的需求,光有官营丝织业是不够的,民营丝织业就此得到相当的发展。派织品的增多,使得额定岁造难以完成。由于官营织局的编制和规模有限,只能集中精力于要求甚高的加派,于是把岁造任务交给民间织户。按规定,局内制造由内官督理,而局外制造由地方有司监管。地方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会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因而一般给织户一些优待,这促进了民间丝织业的发展。
再次,执法走样,制度变形。私盐的滋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明初,朝廷按户口给盐,即根据州县人口数及其他需要(比如腌制鱼类),来确定实际食盐生产定额和行销引目(商人贩运、销售食盐的数量)。天下所有吃盐的户口,都要交“盐粮”或者“盐钞”。由此建立起了严格的盐业管控制度。可是,人民即使交了盐税,也不能轻易地就拿到盐,而要由州县的官员派人到盐运司(省级盐运衙门)那里领取食盐回来,再分发给吃盐群众。食盐配给通过里长来完成。但是随着食盐库存的增加,明中叶以后,官府不再实行配给制,而是向各户摊派收买。民户无论贫富都要交钱,人民不堪其扰。于是官府给盐市放开了口子,允许富商收购再进行销售。此时,商人销盐与官府的配给制已有本质上的不同,商人开始在盐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过,对于什么人可以经营盐店,官府也要管,盐店商人是由官府指派的铺户,必须经官府佥选才有资格。这种食盐销售依然没有摆脱户口盐配给制的阴影,只不过由官府收钱变为商人收钱而已。作为直接消费者的民户并不是通过市场去购买食盐,而是向官佥铺户上缴户口盐价,由官佥的富商收钱。虽然明朝严禁私盐,但法律总有例外,官商勾结使私盐贩卖愈演愈烈,最终瓦解了官盐的正统地位。这从破除政企不分、官营垄断的角度而言具有积极价值,但最终利益难免为个别官员和商人所垄断。私盐的来源主要是奏讨盐引、奏讨残盐和赏赐盐,类似于双轨制经济下的批条子。从成化时期到万历中期,权贵奏讨盐引成为全国私盐市场的主体,而一般的商民所贩私盐与之相比不过是小巫见大巫。
复次,官营产业管理混乱。明朝实行工匠制度,对工匠另立匠籍。工匠的社会地位较低,工匠内部的编制和等级严密。工匠制度还把个体手工业者划入匠籍,集中于京师,让他们为官府进行强制性劳动,这压制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于是工匠们采取怠工、失班、隐冒和逃亡等方式不断进行反抗。工匠的反抗使官营手工业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另一方面,私营手工业则不断发展壮大。统治者意识到,与其维持腐朽的官营手工业,把工匠限制在京师,不如改为向工匠征收银两。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明政府发布班匠以银代役的法令。属于匠籍的工匠可以选择交纳银两,而不必进京。到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随着银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全国一律采取了以银代役的做法。在这种政策的作用下,工匠制度基本瓦解,从而形成“官搭民造”的局面,解开了工匠身上的束缚,提高了生产效率。在丝织业,随着工匠制度的瓦解,官营织染局勉强维持生产,有的采取雇用工匠的办法,有的采取停产市买的办法,有的采取利用民机领织的办法,官营织染局名存实亡。与之相对应的是,民间丝织业的兴起。此外,在政府库存物料管理方面,存在官吏的贪污和监守自盗等种种舞弊行为,库存物料难以充分保证官营手工业的发展,官营手工业的产品质量差,其没落成为必然。
最后,控制薄弱,流民滋生。明朝民矿开采的发达主要与政府控制力量的薄弱有关。明朝政府严禁盗矿,但在现实中却很难执行。明朝中期以后,大批破产农民的出现为开矿提供了劳动力资源。自嘉靖时起,里甲制度衰落,里甲不再能发挥控制劳动人口的作用,无田者成为世外游民,这为商业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大军。
无序繁荣难以持续
明朝中后期的商业发展一定程度上是政治腐败的副产品,但切不可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腐败有利于社会发展。从明朝中期开始,农业在经济中的比重呈显著下降趋势,但农业所占比重始终没有下降到80%以下;到了明朝后期,农业比重又重新上升,商业最终没有发展壮大起来。正是腐败阻碍了明朝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扼杀了资本主义萌芽,未能使中国实现生产力的突破性飞跃。
第一,基础设施的薄弱。明朝的税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大多数地区的田赋率在5%以下。在明朝初期,政府财政收入占总产值的比重在7%左右。自洪熙宣德年间以后,政府减免田赋,停止对外战争,并且取消劳民伤财的海上远航,政府财政收入占总产值的比重逐渐下降,到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期下降到不到4%。但是,从明朝中后期开始,政府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超过经济规模的增长,政府收入占总产值的比重又上升到5%以上,在征收“三饷”的最高峰时,达到将近9%的水平,将全部年份加总后平均,政府收入占总产值的比重在5%-5.3%。即便如此,明朝的赋税水平相比其他朝代依然较低。但明朝的公共财政主要用于宫廷和皇族的奢侈型消费,以及军费开支,而很少用于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有限。在明朝的轻商政策下,政府对商业贸易活动的基础设施投入更少。最重要的漕粮系统和运河管理都不能从中央财政获得支持,水路是由地方无偿征发徭役来维持,无法从中央得到任何补助。
第二,官吏的贪污和盘剥。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普遍存在官吏从中拿回扣、勒索等行为,这抬高了民营工商业的生产成本。随着商业的逐步繁荣,政府看中了这块肥肉。万历年间,明政府曾派大量宦官充当矿监税使,到各地掠夺财富。宦官税使甚至对过境的柴米油盐都要征税,造成“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的局面。自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至三十四年(1606年),这批人掠夺上缴的财富据不完全统计共搜银6710000余两,金22000余两,由于还有私自留存,实际掠夺金银的数额更大,估计可达四五千万两银子,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珍宝等。这种野蛮掠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产秩序,出现了“商贾断绝,城邑罢市”的现象。这次劫掠后,明政府又把上缴的银额固定化为每年上缴的正额商税。统治阶层凭借特权侵占商利,导致“亏损国课”“私藏厚殖”“令商贾无所牟利”局面的出现。
第三,中间人的掠夺。官吏往往不亲自出面与民争利,而是通过中间人进行掠夺,然后分赃。一是利用行会、牙行盘剥商人。明朝中期开始,各大城市都出现了行会、会馆组织,但这些行会并非商人的自治组织,其实控人往往是官吏,无法起到维护工商业者利益的作用。牙行是商品生产者与客商之间的中介。以丝织业为例,丝行负责收购农家所产蚕丝,然后交给机户生产;绸行负责收购机户生产的丝织品,然后卖给各地客商。牙行既控制着机户的生产和经营,又垄断着市场贸易。牙行一般由权势家族掌管,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还凭借关系可以向官府领取牙贴,然后再私下与个别官员分利。牙行垄断某一行业的经营权,欺行霸市,敲诈勒索,人称“行霸”。二是放纵地头蛇讹诈商户、掠夺商贩。明清之际江浙地区有一恶俗,称为“白拉”,即流氓棍徒横行市镇。由于无赖横行,外地客商深受其害,而不敢到当地做生意。这些做法既盘剥了普通商人,也挖了政府墙脚,只有少数官商勾结者获益。
第四,重工业几乎没有发展。明朝商业的兴盛很大程度上与特权阶层的奢靡之风有关,因而导致消费品市场发达,而其他产业并不发达。在嘉靖万历年间,江浙地区的市镇迅速发展,有的规模甚至抵得上州县。但这些市镇大部分都与消费品生产有关系,如丝织业、棉织业、榨油业等。与现代工业革命密切相关的产业在明朝则没有什么大的发展。
由于政治腐败,明朝商业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发展。从无序的商品经济到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还要推迟到许多年后了。
[1] 参见范金民:《国计民生:明清社会经济新析》,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