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累退税制
看过电视剧《雍正王朝》的人,会对雍正“士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的改革措施印象深刻。这一措施针对的是中国历史上“挣得少,缴税多”的累退征税制度。
累退征税制度与累进征税制度相对,简单来说就是对收入少的人征更多的税。而累进征税则是根据纳税人能力和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来进行征税。明清之时实行了“国家养士”的政策,只要参加院试以后得到了廪生,也就是秀才的身份后,就可以免徭役赋税,同时官员地主一类真正富有的人也可以免除劳役之苦、不用交纳公粮。这种累退征税制度让负担能力高者承担更低的税负,而让负担能力低者承担更高的税负,不符合税收合理负担、应能负担的原则,在现代社会一般不被采用,除非是政府为了达到限制、禁止或不允许小生产经营的目的。但是与现代社会通过税率来制度化地实行累退征税不同,我国古代社会的累退征税主要是一种等级特权制度,这种制度对中国的历史发展影响甚大。
雍正的“士绅一体当差一体纳粮”政策是对特权阶层和普通百姓一视同仁,让他们一律服劳役和交税。但是这个政策遭到了既得利益阶层的强烈抵制,乾隆时期就放弃了这项政策。实际上,士绅阶层的免税特权看似是对他们的优惠,实则削弱了他们对皇权的要价和制衡能力。在西方封建社会,地主与国王的关系是封臣与领主的关系,二者具有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国王首先将土地分封给直属封臣,他们在封建土地关系中成为位列国王之下的第一土地保有人,一般也是“贵族”。凡领地者必须宣誓效忠,为国王服兵役,向国王缴纳税收。国王的直属封臣为了实际履行其负担的封建义务进而会以“封主”的身份将受封土地进行再次分封。这样的分封可以由封主的封臣继续下去,直至处于结构最底层的土地租佃者——佃农,他们通常对土地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同,西方封建社会的国王实际上丧失了干预土地关系的权能。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封建社会的国王要想征税征兵,就要与贵族进行协商。1215年《大宪章》订立之后,英国逐渐形成一种“经过同意方征税”的原则。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在秦朝时就基本结束了分封制,士绅们显然没有西方贵族那种相对于君主的独立的要价和制衡能力,不存在“无代表,不纳税”的基础,因为他们本身就不需要纳太多的税,没有义务的同时,权利意识也淡薄。士绅本应成为社会中的精英阶层,但是养尊处优的生活消磨了他们的斗志:居承平之世,不知有丧乱之祸;处庙堂之下,不知有战阵之急;保俸禄之资,不知有耕稼之苦;肆吏民之上,不知有劳役之勤(《颜氏家训》)。所以往往一代不如一代。
另一方面,让负担能力高者承担更低的税负,而让负担能力低者承担更高的税负,这本身就减少了税基,使底层农民承受了沉重的税收负担,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中国古代,主要有田赋和徭役两种税负。田赋不论是按总收获量课征还是按田亩数课征,都算是比例税,没有根据纳税人的能力进行课征的,虽然不是名义上的累退税,但是具有累退的效果。徭役作为人头税,都是定额税,税负也与纳税人的生产量或所得没有任何比例关系。在这种不公平的累退征税制度下,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可想而知,征税的交易成本很高,人民会想方设法逃税。为了躲避征税,许多平民聚集在不需要交税的豪强大户的门下,虽然需要向地主交租,但是要比向国家交税少得多。这样一来,国家的纳税人口越来越少,豪强势力膨胀,成为政治动荡的根源。国家与人民间围绕征税的矛盾经常演变成激烈的冲突,甚至是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当国家面临危机之时,财政上往往捉襟见肘,明之亡、清之亡都与此有关。反观英国,国王征税经常受到掣肘,但是英王却有着很强的征税能力。尤其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17、18世纪英国的税率很高,但老百姓纳税意愿却很强,这为英国称霸世界提供了物质条件。
英国学者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1729-1797年)在《法国革命沉思录》中曾经说:“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税收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合理的税制设计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