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

村落 单位制到村落 公司制的转变

所谓“单位制”,原本是指在中国再分配经济体制下城市国有部门特有的组织形态,已有众多的研究。(Walder,1986;李汉林等,1988;路风,1989;李培林等,1992;李汉林,1993;李培林、张翼,2000:17—41)在“单位制”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份、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一个社会的宏观组织结构变化,是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标志领域。改革开放以来,在宏观组织结构领域里的最大变化,就是非单位组织的产生和快速发展。这方面我们还没有精确的统计数据来说明单位组织和非单位组织的比例关系变化,但这种变化与所有制结构比例关系的变化至少是同步的。

不过在改革的过程中,人们也惊奇地发现,原有“单位组织”的机制改造,要比新建“非单位组织”困难得多。尽管原有的单位组织在就业、工资、住宅、社会保障、后勤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那种深层的由“利益均衡”的大家庭观念主导的运行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方面研究的一个有意思的发现是,在改革初期,本来是以企业的单位制特征为改革目标,但为此而实施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放权让利等改革措施的结果却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单位制,因为虽然企业具有了更大的剩余分配权,但资源分配仍然是按照单位制的机制配置的。[Lü and Perry(eds.),1997]

在《转型中的中国企业》一书中,我曾把国有企业的单位化特征概括为四点:一是行政属性,即政经合一;二是功能泛化,即企业办社会;三是资源的非流动性,即人、财、物的流动非常困难;四是成员利益的非阶层化,即单位之间的利益差距很大,但一个单位内部的利益分配仍坚持平均主义取向。所谓“单位化”,一方面是指企业成员的身份、地位、利益分配、行动方式等,与企业的所有制、行政等级、资源占有状况等密切相关,另一方面是指企业成员的一切社会生活都对其所在的企业有很强的依赖关系。(李培林等,1992:95—100)

我们本来以为,“单位制”是中国城市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特指中国城市国有或集体部门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在羊城村里,我们惊奇地发现,那里竟然也存在着与国有企业单位组织形态很相似的“村落单位制”。尽管人民公社已经解体,村落也已经完全非农化,但村民们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依然对自己的“村落”具有很强的依赖关系。

“村落单位制”是三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社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这种深层的传统力量奠定了村落大家庭的基础框架;二是村落集体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这是集体化的制度遗产;三是村落集体经济的分红和福利,这是村落“单位化”成为可能的物质基础。当然,还有一个附加的因素,就是羊城村变成了一个城中村,如今外面包围着它的是一个体制不同的陌生世界,这也给羊城村的存续带来了新的压力和威胁,进一步驱动和强化了羊城村的单位化取向。在“村落单位制”下,羊城村就像是镶嵌在陌生人世界里的一个大家庭。

羊城村的村落社区管理与城市街道社区管理实际上有根本的差异,尽管在社会的物质层面,我们看不到截然的界限。在街道社区的管理中,居民委员会只负责有限的事务,而教育、卫生、治安、供水、供电、道路、环境建设、征兵等社会事务的服务供给,都是由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而在村落社区的管理中,村民委员会几乎要负责与“村落生活”有关的这一切事务,村长的责任就类似于村落这个大家庭中家长的无限责任。

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国家财政支付,而村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由村集体支付。羊城村里生活着9000多名“原村民”和4万多名外来打工者,为了管理村落社区生活,村集体雇用了120多个治安人员、50多个卫生打扫人员、25个市场管理人员、10个计划生育管理人员、30多个垃圾运送人员,此外村集体还要负责1500多位老年村民的养老金、村民的医疗补贴、村小学教师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小学硬件建设、村道路和管线建设、村民服役补贴、献血补贴、上高等学校补贴等。近两年,羊城村每年的村集体经济纯收入1亿多元,税收500万—800万元,日常行政支出几百万元,用于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1000多万元,剩下的可分红的利润4000万—5000万元。羊城村每年用于社区管理、建设和服务的公共支出,占税后总利润的12%—15%。这种公共支出的比例关系在其他城中村也大体如此。

村集体对村落社区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但这种依赖还来自另外一个更加利益攸关的因素,这就是具有村落排他性的、社区内非村民不能分享的村落集体经济分红。

羊城村早期的集体收入来自一些集体兴办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纱、酿酒、造纸、制砖、制茶、石料加工、服装加工等,但随着城市劳动力价格和土地使用价格的升高以及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衰落,城中村经历了一个“去工业化”的过程,现在村集体的收入主要来自村集体的物业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是经济联社,下属若干个经济社,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与行政管理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际上是一体化的。在这里我们仍能看到过去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队为基础”的影子。对于城中村来说,公社彻底解体了,但大队和生产队的组织遗产却保留下来,成为村民在股份合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来的组织架构,村民既是经济社的股东,也是经济联社的股东。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羊城村就建立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出台了《羊城村合作经济股份制章程》,将全村集体资产共折成36545个股份,规定股权持有人原则上为1966—1988年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对出嫁女、知青、社会招工、农转非、招婿、退休、参军以及犯法违规人员的股份待遇,都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规定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买卖转让、抽资退股及以股抵债。到90年代,股份制的章程又做了一些调整,经过进一步清产核资,确认了村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财产约6000万元,全部用于折股,并且规定,其中70%为集体积累股,30%为村民个人股,股权持有人的资格也改为“1966—1994年间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

股份的分配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按籍分配”,凡是村民,不分长幼,股份平等,一般每人5股,俗称“人头股”;二是在此基础上的“按劳分配”,也就是“按工龄分配”,每一年工龄折为1股,俗称“年资股”。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根据这两个原则的特殊配股,即“劳动安置股”和“福利股”。“劳动安置股”是专门分配给转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转居后的1985—1994年间仍处于劳动年龄的,一年计1股。“福利股”是配给享受“劳动安置股”的村民家属,每人配给6股。

“人头股”加上“年资股”有一个最高限,一般是25—30股,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退股和抵债。在羊城村的股份分配中,我没有发现其他发达地区工业村为了吸引资金、技术和权力的支持而设立“资金股”“技术股”和“关系股”(干股)等。我对此一时还很难做出解释,因为羊城村不可能身居“利、权、情”的社会大网之外,也许它有更便捷有效的方式与那张大网连接,当然也可能由于它的非工业性和自有资金的充裕,对外来资金和技术的需求较弱。

在羊城村,股红分配是村民们最关心的事,分红的日子,就是羊城村的盛大节日。村民的集体股份分红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村集体,即村经济联社,经济联社每年从纯收益中拿出两成多用于村民的股红分配,股份中来自经济联社的份额对于每个村民来说含金量一般是一样的;二是经济社,由于村公共开支一般都是联社支付,所以经济社的纯收益一般85%以上都直接分给村民。羊城村有20多个经济社,由于经济社之间经济实力相差很大,各经济社股份的含金量差别也很大,为了缩小这种差别,村经济联社的分红也发挥一些调节作用。如2001年羊城村每个股份平均分红236元,最高455元,最低只有120元。其中,村经济联社给每个股份统一配给40元,加上经济社分红后股份总值不足120元的,全部给予补足。

经济联社和经济社实行的所谓“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它与“股份制”和“合伙制”都是有区别的,实际上是村落共同体与股份经济混合的产物。“股份制”是“一股一票”,“股份合作制”却是“一人一票”;“合伙制”是合伙者都是老板,并可退出资本,而“股份合作制”的一般村民股东谈不上有什么决策权,股份也是不能退出的。然而也有共同点,就是按股份分红。这种“股份合作制”可以说是中国农民的一种创造,显示了农民的睿智和随机应变能力,因为它简直就是“联合国”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混合物,把本来似乎不能混合的东西,并不矛盾地通过“新村落共同体”混合在一起。羊城村在大事决策上是“联合国”制,实行相当于“一国一票”的“一人一票”,而在经济分红上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是“一股一票”。

这种混合制经济组织,既是“企业”和“村落”的混合,也是股东价值取向(stockholder-value)的经济组织和利益相关者价值取向(stakeholder-value)的经济组织的混合。它产生的理由,一方面是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避免亚当·斯密式竞争带来生活共同体的破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保证分利集团的“排他性”的同时,通过允许分利集团内部的“搭便车”,来提高奥尔森意义上的分利集团的“相容性”。(Olson,1980)

近两年,羊城村发生了两个重大的体制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经济联社到集团公司的转变,这是村民主动选择的合约式转变;二是行政管理体制从“村民委员会”到“街道委员会”的转变,这是政府主导的新的制度安排。这两个转变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实质转变快于形式转变,而后者是形式转变快于实质转变。

在经济体制转变方面,1994—1995年,为了避免村民流动和迁移带来的股权纠纷,彻底解决集体经济产权内部边界不明、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在村民的呼吁、推动和政府的支持下,羊城村实行了“一刀断”的产权制度改革,从一个时点开始,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村落新增人口、劳动力不再增加股份,减少人口也不再减少股份,此后不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增加或减少,都由股东按股份共有。这项“股份固定化”改革以后,村民获得几乎完整的产权,自己的股份不仅具有收益权,也有了自由处置权,股份不仅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和抵押了,但退出还是有限制。这样,产权的运作不再是遵循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而是遵循法律的正式制度了,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司化”,也是顺理成章的了。但是,由于这种“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来自几乎“无成本”的物业收入,所以产权的占有和收益具有集体的“封闭性”,它不允许外部资金的注入来改变产权结构和分享他们的“好处”。

另一项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2000年,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化速度,出台了“‘城中村’整治建设计划方案”,要求城中村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公司化管理,原村委会及其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由村民委员会替代。然而,截至我们调查的时候,羊城村的这种管理形式的转变并没有带来实质的变化,村里除了不再负责外来人口的暂住登记,其他一切社会事务仍然是由村里负责,村集团公司成了“影子内阁”,因为政府很难并且也并不急于拿出巨额财政来替代原村委会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原来设想的“村落”改“街道”这种结束村落体制的根本性制度变迁,却似乎并没有真正改变什么。

“村落单位制”与“国有单位制”实际上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单位利益的排他性和对内部福利的追求,增加了其内部的凝聚力,但限制了资源的流动并提高了社会事务管理的成本。改变“单位制”的关键,不论是“村落单位制”还是“国有单位制”,并不是某种形式化的制度变迁,而是要找到替代或消散“单位制”的“社会事务成本”的办法。

在城中村从“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中,如果其“社会事务成本”真的可以由政府公共支出替代,那么公司本身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应该是提高的。然而在调查中发现,羊城村的干部似乎并没有对此前景表示乐观,不知究竟是由于行政管理权力的失落,还是由于村经济的发展本来就很难离开这种权力的支持。

羊城村因为“身”融入城市而发生很大变化,但其“村落单位制”却依然顽强延续,关键还在于其“心”不变,这个“心”就是村落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与其配套的共同价值观。

关于单位制的历史起源,目前这方面的历史考察有多种说法:第一种是“公有制移植起源说”,如认为起源于苏联的机构模式或解放区的供给制;(李汉林等,1988;路风,1989;何帆,1998)第二种是“发展战略起源说”,即认为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因为由这一战略“内生出了与这一战略相适应的集中的资源计划配置制度和毫无自主权的微观经营制度”;(林毅夫等,1994)第三种是“国家控制起源说”,如有的国外学者认为,单位制是出于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需要,而在国有企业中产生的权威和工作关系,其典型特征就是职工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依赖企业,在政治上依赖管理机构,在个人方面依赖上级,这是不同于苏联的“共产主义新传统”的;(Walder,1986)第四种是“行会起源说”,有的国外学者认为,单位制起源于20世纪20—40年代上海工人运动中产生的注重保险和福利的地方技术工人行会;[Lü and Perry(eds.),1997]第五种是“事件起源说”,我们在《国有企业社会成本分析》一书中分析国有企业的单位制特征时指出,中国工业以国有为主的特征,几乎可以追溯到中国的工厂工业产生的初期,比单位制的产生要早一个世纪左右,而企业单位制的那些特征,如行政性、功能泛化、内部分权、资源的非流动性、终身雇用制、相对的平均工资制、单位保障制等,都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逐步形成的,那时国家为了解决严重的“通货膨胀”、大规模的“失业”及“粮价的暴涨”等“事件”,出台了关于统购统销,控制农村“盲流”,国家安置就业,国有企业负责职工的医疗费、退休费的一系列“暂行规定”,但以后这些解决“事件”的“暂行规定”,都演变成正式制度延续了下来。(李培林、张翼,2000)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宏观发展战略和企业自主权状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而单位组织的运行机制却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呢?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的回答,一是认为关键还在产权问题,二是认为制度的“路径依赖”。从现象上来看,前者似乎是很有道理的,但能够证伪的案例也并不是没有,世界上很多公有产权组织都并非单位组织的运行机制。而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问题,则涉及依赖的是什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单位制运行机制的顽强存在。

在对羊城村的研究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单位组织的“村社起源说”,这个设想也许过于大胆,即认为中国传统的单位制有其很深的村社共同体基础。所谓“单位组织”,本质上是大家庭机制,是具有现代科层制外表的“新村社共同体”。

中国的革命是农民革命,革命成功的结果是农民进城。在城市和工业这个新的领域,尽管血缘、地缘关系被逐步打破,尽管小农的生产变成大工业生产,但是“大家庭”的村社治理方式、传统村落社会关系的联结方式、均贫富的传统观念、相互封闭而且生活和生产不分的村落共同体生存规则等,都成为我们“集体血脉”里流淌的血液和“集体身躯”里的遗传基因,其变异和更新都必然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在羊城村从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中,农业没有了,耕地没有了,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没有了,血缘、地缘关系在快速的社会流动中也变得松散了,村落社会生活管理的职能在形式上也被取消了,村落的共同资产如今也都通过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每个村民的头上,但“村社共同体”的那些深层运作规则,却仍然顽强地存在并继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