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化的村落和内部市场
羊城村在经济方面的组织架构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羊城村的最高一层,成立了“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原来村属的20多个生产队都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到90年代中期,村里为完善股份合作制度,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分配到每个村民的个人名下,村民成为村里经济组织的所有者,而经济联社正式注册为“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从经济产出上看,这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企业,到2001年,其总资产达到近10亿元,当年的经济总收入2亿多元,纯收入约1亿元,上缴税款900多万元。
羊城村这个“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用日本人的“株式会社”这个词来形容,可能更加形象贴切。这个把企业制度与村落制度混合在一起的“株式会社”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我一时还找不到一个恰当的词来概括它的产权和组织特征,姑且称它为“嵌入性企业”,意思是它是嵌入村落社会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很类似于“企业集团”,因为从特征上看,它的确是由多个法人经济体,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它的核心层是村经济联社,相当于母公司;它的紧密层是下属的20多个经济社,相当于子公司;它的半紧密层是村里的十几个多种混合产权形式的企业,相当于其他参股控股公司;而它的松散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村民们之间的各种经济合作行动。
但它又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它的第一个“嵌入性”特征是,集团公司下属的经济社在产权上是独立的,与经济联社的产权界限是清晰的。经济社的产权收益只供部分所属村民分配,而不是供全体村民分配。经济社的资产,经济联社也没有处置的权力。从这个特征来说,母公司并不对其子公司拥有控股权。在这个村落企业集团里,所谓母公司(经济联社)和子公司(经济社)的“母子关系”并不是通过控股来实现的,而是由村社的行政组织架构决定的。这意味着,如果哪一天村社的行政组织解体,作为子公司的经济社要脱离母公司而独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所以说,羊城村企业集团是一种非正式化的企业集团,它的企业集团的外部形态是由它所“嵌入”的村社行政组织架构和社会关系网络所决定的。
其“嵌入性”的第二个特征是,隶属于村落、在母公司属下的那十几个公司,股权结构也非常多样,并不都是母公司控股,其中有一部分是以下属的经济社为主建立的,理论上属于子公司控股的企业的收益也是按照股权的结构来决定的。
羊城村企业集团“嵌入性”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控股股东就是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集体的村民,虽然作为个体的村民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但真正控股的是作为集体的村民,作为个体的村民,很类似股市上的股民,他们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拥有真正的决策权。
所有这几个“嵌入性”特征都可以归因于一个更根本的“嵌入性”特征,即村落产权的“有限性”。换句话说,村落产权并不是完整的产权,它“嵌入”村社组织和村落社会关系,受到了很多的约束,这使它只有有限的权利。首先,村落产权虽然具有明确的排他性,但却没有可让渡性,村民的股权不能转让,不能退出,也不能抵押,所以不可能出现股权向少数人集中,从而改变控股结构的情况;其次,村落产权的收益权和决策权是相对分离的,虽然分红是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分配,但分红的规则和村里的重大经济决策是由股民“一人一票”来决定,而“一人一票”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维持机制;最后,母公司对村里下属的作为紧密层的经济社和作为半紧密层的村办企业的有效控制,并不是完全通过产权控股来实现的,村里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是通过母公司的党委会、与母公司合为一体的村委会来贯彻的,而这种正式权力的贯彻又是与村落宗族权力的均衡相契合的。
羊城村企业集团是由许多不同的产权主体组成的,这些产权主体既包括作为法人产权主体的经济联社和经济社,也包括作为自然人或家庭产权主体的村民。在这些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无数的各种各样的交易关系契约,从这个特点来看,它又像是一个“内部市场”,一个由各种内部交易关系的契约组成的网络和联合体。这些交易关系契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契约,它是按照规范的法律规定签订的正式合同,特别是涉及产权归属的关系,一般都有法律契约来约束,如不同产权主体间的收益分配规定和经济往来合同、宅基地的契约等;二是民规契约,一般都有文字规定,如股民“一人一票”的重大经济事务决策机制,股份不得退出、转让、抵押的规定,“外嫁女”要取消股份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议定,民间融资中的“作会”规则,等等,这些规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是村民共同达成调节村落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关系契约”,它类似于一种口头契约,是墨守成规的东西,但仍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村民盖房在二层以上可以伸出的距离,不同产权主体间以信誉担保的口头承诺,村民们之间互惠的人情往来,村落权力格局与宗族利益格局的契合,宗祠、小学、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有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等等。
当然,与一般的企业集团或网络化企业的内部市场不同的是,村落企业集团内部市场的这三类契约,实际上都是“嵌入性契约”,它的功能是多元的,既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也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即便是那些法律契约,在出现纠纷时,也从未弄到上法院去对簿公堂的地步,村落里自有它能够“摆平”的方式和人物。
村落企业集团这种既具有现代企业组织的外形又具有村落乡土特征的混合体,究竟是什么呢?是企业还是内部市场?抑或什么都不是,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杂交体?
这让我想起学术界过去关于农村“集市”性质的一场争论。经济史学家波兰尼(K.Polanyi)等人在他们写的《早期帝国的贸易市场》一书中,把经济分为“实质经济”和“形式经济”,前者是指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活动,后者是出于效率考虑的理性选择逻辑。他们主张对经济进行实质性研究,把经济视为一个“嵌入”社会生活的、被不断制度化的过程。他们的这种观点激起西方反“经济学帝国主义”学者的共鸣。但他们关于“市场”类型的区分,却在人类学界掀起轩然大波,意外地遭到严厉批评。波兰尼等人认为,虽然市场制度是交易制度,但市场和交易并不具有共同的边界(not coterminous),在早期的互惠(reciprocative)和再分配(redistributive)整合形式中,交易是按“固定价格”(set rates)进行的,而在市场定价制度下,交易是按“议价”(bargained rates)进行的。(Polanyi,Arensberg and Pearson,1957)波兰尼等人本来是要说明,所谓“市场制度”,在历史上有各种形式,并非就是人们抽象出来的今天的议价交易市场。但没有多少人类学根底的波兰尼却贸然断言,议价的自由交易市场“是19世纪和20世纪工业化所独有的现象”,结果引起人类学界的众怒,认为这是无视人类学已有成果的“荒谬可笑的无知”。
因为在此之前,人类学家已经对早期市场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如关于早期阿兹特克人集贸市场的研究、关于14世纪中期在苏丹西部集贸市场的研究、关于1600年黄金海岸城镇集市的研究、关于17世纪中叶尼日尔河上游地区穆斯林集贸市场的研究、关于非洲集贸市场和奴隶市场的研究等,都证明早期市场就普遍存在“议价交易”,而非“固定价格交易”。
著名人类学家格尔茨(C.Geertz)有一篇文章,题为《集市经济:小农市场买卖中的信息和搜寻》,很好地回答了关于集市性质的争论。格尔茨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很多问题上发生对立,如发展理论问题、前工业史问题、殖民统治问题等,但在小农市场体系的研究方面,这两个学科却摈弃前嫌,实现了理论互补。格尔茨认为,人类学研究小农市场的历史很长,但其中很多都只不过是杂乱无章的描写和归纳,而具有分析意义的研究,则分为两派:一派是所谓的“形式主义”派(formalist),他们把“集市”视为真实世界里最接近新古典经济学纯粹竞争市场的制度;另一派是所谓的“实质主义”派(substantivists),他们认为“集市”深深嵌入其社会文化结构,以至于所有的现代经济分析都未能对其有真正的了解。在格尔茨看来,现在对“集市”信息搜寻和交换的研究,可以消除人类学与经济学、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对立。格尔茨研究的,是非洲摩洛哥阿特拉斯山脉中部脚下的乡镇“集市”,他用英文中来自波斯语的“Bazaar”一词来命名,这种“集市”也具有一般市场的共同特征,如卖者追求最大利润、买者追求最大效用、价格与供求关系相联系等,但它不同于现代市场的特征是,集市的信息贫乏、稀缺、分配不均、传递没有效率,而且极为昂贵。这个特征决定了小农集市的两种惯常的现象:一是相对固定的顾客关系,二是多面而深入的讨价还价。这二者都是集市信息稀缺的产物,前者是为了节约信息搜寻成本,而后者是在商品的适用性、质量、价格等信息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反复搜寻的过程。(Geertz,1978)
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关于“集市”性质和特征的争论,对我来说,是一种启发。羊城村企业集团也许就像世界某个族群的“集市”一样,如果单从表面的特征和性质看,它可能会有许多独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既非“原始”的,也非“现代”的,这容易使我们要么把它看作一个没有普遍意义的偶然的变种,要么把它推崇为一种更接近真实世界的新模型。
经济学家习惯于认为,一种经济行动、经济组织或经济制度,必须按照清晰的推论逻辑,从人们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出发,去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这些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有些是无足轻重的,只要建立起逻辑清晰的因果关系,经济的行动、组织和制度就是可以分析和测算的。而社会学家习惯于认为,任何经济行动、组织和制度,都是“嵌入”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只有弄清这些社会关系网络的联结方式,才能理解它们运行的现实法则。尽管经济动机也许是“一般”动机,但附加的“特殊”动机也会改变事物运行的轨迹成为一般的规则。
例如,生活中的聚餐,西方人一般是费用分摊的AA制,而中国人通常是由一方埋单。对这样一个案例,经济学的解释是,西方社会的流动性高,社会关系不稳定,聚餐是一次性博弈,所以依靠人情往来不可靠,容易造成一方吃亏;而中国社会流动性差,聚餐是连续性博弈,一人埋单的人情往来,最后的结果仍是互不吃亏的“分摊”。而社会学的解释是,聚餐埋单对于中国人来说,有多种不足以为外人道的功能,如联系亲情友情、建立特殊关系、搜寻稀缺信息、打通办事的渠道等,所以中国人的聚餐,多数情况下就是“生意”,就是“办公”,就是培育“社会网络”和积累“社会资本”。对中国人来说,没事谁往饭馆里跑?而在西方人看来,恰恰是没事才有工夫去饭馆进行私人聚会。正是由于中西方聚餐的功能不同,因而产生了付费方式的不同。
其实在这个案例中,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解释原因都在现实中起作用,而二者的解释都是偏向一方建立起的解释模式,但现实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或相关关系往往是在二者之间。如果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西方人只是“一般”聚餐实行费用分摊,而公务请客和家庭请客都是邀请方做东,分析一下中国农村婚丧嫁娶聚餐凑份子的“习惯”起到的分摊费用的功能,也许离真实的世界就更近了。
羊城村企业集团是一个生长在村社组织和村落社会关系土壤上的经济合作组织,它的“企业化村落”“村落化内部市场”和“社团化的企业”(所谓“株式会社”的形象),其实都是在纯粹的“企业”和纯粹的“市场”之间,存在的无数多样性的真实世界,而这种“多样性”并不妨碍我们对真实世界的理解。
在古典的关于企业组织的社会学、经济学理论中,现代的等级化科层组织结构与组织效率之间的紧密联系被广泛地论述。(Weber,1968;法约尔,1982)对他们来说,等级化的科层制是理想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建立在个体理性行动的基础上,当个体行动具有工具合理性特征时,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理型的支配关系,组织行动才会是有效率的。这几乎成为一个铁律和很少被挑战的命题。对这一命题的批判,也大多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痛斥把人变成机器。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这篇后来成为交易成本经济学奠基之作的短文中,从考察企业性质入手提出了为什么会存在企业组织的问题。在他看来,企业组织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的讨价还价造成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过高在很多情况下导致通过市场交易来配置资源是不经济的。市场是通过议价有效配置资源,而企业组织是通过企业家的令行禁止有效配置资源,企业和市场是适用性不同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Coase,1937)
在科斯之后,威廉姆森(O.E.Williamson)对这一问题做了扩展,他在《市场和等级制》一文中,把市场和企业等级制组织置于比较的两端,强调市场和企业组织的运行都存在交易成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是由于市场的信息阻塞、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市场的不确定性等产生的,而企业组织的交易成本就是企业的管理成本。(Williamson,1975,1987)
科斯和威廉姆森都注意到,企业和市场作为两种资源配置形式,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二者替代的边界是由交易成本的比较来决定的。所以企业并不是规模越大越有效率,市场也不是竞争性越高越有效率。
后来,经济学家拉尔森(R.Larsson)进一步修正了科斯和威廉姆森的关于市场和企业的二分法,建议用“市场”“组织间的协调”和“等级”三极制度框架代替原来的两极。遵循亚当·斯密和钱德勒把市场和企业分别称作“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隐喻,拉尔森把组织间的协调称为“握手”,并认为组织间的协调具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Larsson,1993)
我的设想是,在市场和企业这两种资源配置的理想化类型之间,真实的世界是一个连续谱,存在许多看似“过渡”、其实相当“稳定”的资源配置类型,它们的产生都是对特定社会条件及这种条件的变化所做出的反应。“网络化公司”是一种类型,“产业集群”是一种类型,集团“内部市场”是一种类型,“农村集市”是一种类型,羊城村的“企业化村落”也是一种类型。
真实的世界,并不因为它的多样性而变得“不可理解”,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寻找出“普遍的规则”。如果我们深入地分析那些关于“网络化公司”“产业集群”“内部市场”“农村集市”和“企业化村落”的个案,就不难发现,实际上它们在特定条件下的产生,都具有节约信息搜寻、传递、筛选成本,加强监督、信任,规避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的理由。
真实世界里的“连续谱”现象,以及我们由此建立的“连续谱”分析框架并不只是针对“企业”和“市场”的二元对立,而是对二元分析框架的颠覆,当然也可以说是一种补充。换句话说,在我们已经习惯了的那些二元对立之间,事实上都存在着“连续谱”的真实世界,并非完全依赖理想化的二元对立分析框架就可以解释的,如乡村和城市、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传统和现代、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等。在现实中我们会发现,企业产权形式,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有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组织、集体企业、地方政府所有企业、国家参股企业、国家控股企业,一直到全资国有企业,是一个产权形式多样性的“连续谱”,仅仅一个“股份合作制”,细分析起来,又可以根据产权的“私有化”程度,分成很多不同的形式。
但是,我所说的这种“连续谱”的分析框架,只是一种方法论,它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颠覆或补充二元分析框架,它的目的还是在追寻“普遍的规则”。这有别于后现代的解构主义,因为解构主义消解了真/假、本文/隐喻、实在/虚构、经验/先验、事实/价值、客观/主观之间对立的“话语霸权”,但他们同时也排斥任何对“普遍规则”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