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嵌入和产权残缺
出生在维也纳,但在布达佩斯长大的波兰尼,大半生默默无闻,到他58岁时的1944年,却写出了一本很有影响的著作,即《大转型》(The Great Transformation)。这本书的主题,社会学家和经济史学家们已经耳熟能详。波兰尼在这本书里证明,资本主义是历史上的一种“非常规”(anomaly)现象:因为在此之前,经济的安排是“嵌入”(embedded)社会关系的,而资本主义产生以后,这种关系颠倒了过来,社会关系反而要用经济关系来界定。在波兰尼看来,在连绵延续的人类历史上,互惠、再分配和社区义务等规则远比市场关系更经常地起作用,只不过资本主义获得优势后,不是发挥它们的作用,而是不可挽回地摧毁了它们。所以,资本主义并不是“自然的”和“必然的”结果,它的发展是由于新重商主义和资产阶级需要国家保护他们新生的企业和脆弱的社会地位,而政府则成为资本主义的侍女,用法律和军队的强制来帮助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所谓“大转型”,就是从嵌入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而波兰尼的社会理想,是走向一种“自我调节的市场”(self-regulating market)。看得出,波兰尼的思想深受欧陆传统,特别是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的影响,即认为从深层来看,人们的经济行为要受他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Polanyi,1958)
1985年,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Granovetter)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重提波兰尼的“嵌入性”命题,但完全消解了该命题的政治含义。格氏是在反“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大背景下重新提出这个问题的,他认为经济学将个人的经济行动从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只研究“纯粹的”“理想化的”经济动机,而事实上,个人的经济行动深深“嵌入”社会网络的结构之中。(Granovetter,1985)他的一项经验研究证明,在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求职行为也不完全依赖“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信息更多来自“社会关系”,特别是交往频率较低的、非“亲友关系”的“弱关系”,因为“弱关系”更能够提供新的异质信息。(Granovetter,1973)
事实上,即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动的社会嵌入也是多方面的,只不过在经济逻辑的强势下,人们对此往往会“集体失忆”,或者当作无关紧要的方面,为了方法的简单性而把这些约束条件省略掉。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恰恰是这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社会约束条件,改变了人们经济行动的轨迹。
羊城村在土地资本和人力资本归属中显示出的“产权残缺”,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证。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羊城村的大部分土地都分给了个体农户,但还保留着一部分集体土地,其收益用于维护村集体公共事务的开支,就像过去的族田、学田、义田等。这种村公共事务的开支,在一般村落是依靠向农户征收提留款和统筹款,即所谓“三提五统”(“三提”是指公益金、公积金、行管费,“五统”是指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随着羊城村实行股份合作制,大部分土地都股份化了,这使我们可以更清晰地分析村落土地的产权特征。
首先,羊城村所属的乡有一部分乡集体企业,它的初始资本来自乡集体土地收益,但乡集体企业的产权与村集体企业的产权有很大的不同。村集体企业产权的外部边界是清晰的,它属于村落全体村民共有,在股份化过程中,可以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但乡集体企业产权的主体是空置的,在股份制过程中,一般也只是“将净资产的10%—30%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有,并设置企业集体股”而已,所以这实际上等于乡民们放弃了自己名义上集体共有的土地权。
其次,属于羊城村集体所有的那部分土地产权,内部的划分也不是完全清晰的,而是受各种社会关系条件的约束。农民关于产权排他性的朴素认识,就是“我们”和“他们”的划分,属于“我们”的,是村落土地产权的“共有者”;而属于“他们”的,则在共有产权的边界以外。但在现实中,“我们”和“他们”的区分,又是可以根据社会约束条件而变化的。
一个故事是羊城村“插队知青”和“外嫁女”的土地权规定。插队知青本来是属于外来户,不属于羊城村的“我们”,而是属于城市的“他们”。羊城村的土地规模在知青到来之前就确定了,知青的到来并没有带来新增的土地,也就是说,他们只是增加了分利的群体,而没有增加可供分利的土地。但在集体土地股份化过程中,留下的知青不仅获得了按劳动时间计算的“工龄股”,也获得了按户籍计算的“人头股”。羊城村从1988年开始土地股份制,当时规定工龄股计算时间“从1966年1月1日起,凡参加本村农业、企业劳动满一年者,每年计算一股”。村民解释说:“土地没有人耕作,就是荒地,就什么都不是,他们参加了劳动,才使土地有了收获,他们理应享受土地的分配。”可见农民的“土地产权”概念,是与土地收获及土地价值的实现相联系的。外嫁女本来是属于村落中的“我们”的,但按照羊城村土地股份制开始时的规定,外嫁女不能带走土地股份,她的外嫁也就意味着她土地股份的丧失,尽管她并没有因为外嫁而使本村土地有任何减少。因为村民认为:“外嫁女也嫁走了她的劳动,她丧失的土地股份,就相当于外村给予本村的聘礼,而且各村都是这样规定,我们不这样做就明显吃亏了。”这条规定不仅改变了产权关系,甚至也改变了婚姻关系。羊城村过去一直属于比较开放的村落,村里60%以上的女孩都是村外婚,但有了这项规定以后,由于羊城村属于股份分红可观的村落,致使村内婚的比例大大超过了以前,适婚女性因婚嫁关系而发生的社会流动相对减少,土地产权股份化的进步反而带来通婚圈子的倒退。
另一个故事是羊城村“转居”村民的“倒流风波”。在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羊城村的耕地很早就被国家大量征用。征地的补偿待遇是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并不是依照市场交易双方的合约。所以说,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实际是农民土地产权有条件的放弃,此后土地开发的收益,并不是放弃土地权补偿的考虑因素。按照国家当时有关的征地规定,可以按照征用耕地占村全部耕地的比例,拨给村民相应比例的“农转非”名额,被招工和“农转非”的村民实际只获得了青苗补偿款,而大量土地补偿款则由村集体作为发展集体经济之用。起初,由于农民收入低,招工和“农转非”还是争夺的目标,往往是具有特殊关系的人才能获得,安排秩序中具有优先地位的往往是退伍军人、党员和干部亲属,用村民的话说,是“‘好人’走光,‘坏人’留下”。但随着地价的飙升,村里有了丰厚的土地股份分红,招工和“农转非”的“转居”村民很快意识到“吃亏”了。这时,新的“农转非”名额已经被人“弃之如敝屣”,有些“转居”村民甚至愿出高价“赎回”农民村籍和相应的地权。村里的征地转居这时只好实行抓阄,谁摊上只好自认“晦气”。在此情况下,“转居”的村民们开始上访、集会、聚众和找村领导闹事,要求返回村庄、争回地权,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倒流风波”。“转居”的村民认为,村里的股份分红是村集体土地转化的收益,而集体土地是早在合作化时期就形成了,因此,“转居”后丧失的,只是属于个人的承包地,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其收益,所以他们要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村里认为,土地是一种生产资料,不论是招工还是以其他形式离开村落的原村民,他们要么带走了属于自己的全部土地(如征地招工),要么通过国家政策安排,获得了另一种形态的生产资料或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如当了国家干部或读书毕业后进入机关、事业和企业部门工作),所以不能因为农村有了点钱,就想回来分一杯羹,当初村里穷的时候,他们为什么要走?所以不能和村民“共苦”的,也不能“同甘”。
这样,“共苦”的道德要求成为村落产权的约束条件。因为不能“共苦”,“转居”的村民和“外嫁女”,由产权划分中的“我们”变成了“他们”,而能够“共苦”的“知青”,则由产权划分中的“他们”变成“我们”。
在现在的羊城村,村里的居民已经几万人,原村民成了少数,大多数是外来打工、创业的租客。但在村民们观念里,村民是村子的主人,是拥有土地股权的“我们”,而外来的租客,像城里人一样,属于“他们”。而且,即便是属于“我们”的集体土地产权,也并不是可以完全落实到个人的完整产权。很多村规民约和乡土道德规范,都对村落土地产权具有限制和约束。例如,按照羊城村的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取消该户的所有股份,待其落实计划生育并且交清罚款后,才能恢复股权”;“劳教、劳改人员在改造、服刑期间停止股红分配”;“负案在逃人员在逃期间不计算工龄,且不能参加股红分配”;“配股前后被政法机关处决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注销其股份”;“纯女户招婿入户的,给予从迁入并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的工龄股,不属纯女户而招婿入户的,一律不计算工龄股”。另外,根据村规,福利股“不能继承,随持股人寿终而自然消失”,而“被确认的人头股、工龄股和劳动安置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出、转让和抵押”。尽管这些规定都很难找到法律依据,但却被村民们普遍接受,并在现实中执行。
村里产权的这种残缺或者说弹性,一方面为解决一些乡土冲突提供了可以利用的资源,因为这种残缺或弹性提供的机制,就是只要是村民们认同和接受的,在村落里就是“合理合法”的,至于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只要没有无法“摆平”的冲突,并不重要;但另一方面,它也为对产权的侵犯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我们可以在羊城村的各种土地纠纷中找出很多的例子,说明在产权残缺的情况下,从政府到村集体再到个人,他们之间的土地纠纷,通常是强势的一方利用产权残缺的特点,侵犯弱势一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或收益权。
随着羊城村地权收益的货币化,土地股权的残缺带来各种国法和村规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越来越超越村落可以“摆平”的传统领域。于是,1994年,由区政府下达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规定”,羊城村村委会据此制定并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羊城村股权终极配股方案”,决定实行“一刀断”的产权制度改革,彻底解决原来集体经济产权边界不清、产权主体不明的“矛盾”,股份从此之后“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村社家庭新增或减少人口和劳动力,股份不变,集体资产无论增加或减少均由股东共有。
这些年来,一个一直令我困扰的问题是,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产权越清晰,财产的使用越有效率,但在现实当中,中国的村落土地产权很少有非常清晰的,或者说大部分村落土地产权是残缺的,是嵌入一些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发达地区的农村普遍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而所谓“股份合作制”,不过是农民创造出来的调和制度,是调和产权明晰与村落共同体生活之间冲突的制度。那么,是村落产权普遍无效率吗?或者农民缺乏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的设计能力吗?我看都不是,村落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是,它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即便村落成为一个大的经济集团,它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公域和私域、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也是很难分开的,或者说村落的经济体制同时也就是社会体制。在村落中,再有效率的经济体制,如果无法与其嵌入的社会体制相契合,也会使这种体制因实行的交易成本过高而变成无效率的。这是村落产权普遍残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我们从人力资本的产权来考察这个问题,就会看得更加清楚。就像农民所说的,土地如果没有人去开发和耕种,就是荒地,就什么都不是。退耕还林还草,也是一种“开发”,是开发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价值。物质资本只有与人力资本结合,才能对产出做出贡献。但人力资本不同于机器、土地、货币等物质资本,构成人力资本的要素,即每个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健康、体力、努力程度、容貌、对机会的把握和选择等,是属于他个人的,你可以消灭人们的肉体,摧残人们的精神,压抑人们运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却无法剥夺人们的人力资本。这是人力资本不同于物质资本的一个特征。有些民族,像犹太人,因为宗教或其他原因,在历史上经常受到排斥,生活的流动性很大,积累的物质资产很容易被剥夺或散失,但他们很早就认识到人力资本不可剥夺的特性,所以特别注重教育,在知识大师中,犹太人的比例向来很高,马克思和爱因斯坦都是犹太人。中国俗话说“一招鲜,吃遍天”,讲的也是这个道理。(https://www.daowen.com)
但村落人力资本的产权也有残缺问题,因为每个人都是嵌入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只不过是这个网络的一个网结。你的人力资本,只有依托于这个网络,才能发挥作用。
国内较早注意到人力资本产权问题的,是北京大学的周其仁教授。我在法律思想网上看到他写的一篇文章《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他总结出人力资本产权的三大特征:一是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个人;二是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三是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周其仁教授用了一段很形象的话,来说明为什么在各种资本中,唯独人力资本需要“激励”:“人力资本这个东西还有一个特性,就是会千方百计找机会实现自身的价值。我们不是看到过,十冬腊月在公家地里睡觉的‘懒虫’,一回到他的自留地里,居然会干得满头大汗吗?当年‘脸难看’的国营商场的售货员,走起‘后门’来的干劲、热情和‘服务质量’,哪里会输给他们在西方世界里面带‘职业微笑’的同行!凡夫俗子‘走资本主义’的花样百出,无师可以自通。‘知识分子’的名堂,更是‘罄竹难书’也。这些写来可成‘大全’的故事,说明了什么?说明作为私产的人力资本,从来没有‘干净彻底’地被消灭过。它要么‘没有’了,在权利完全不被承认的时候;要么顽强地表现自己,‘发现市场’,没有白市找灰市,没有灰市找黑市,‘人还在,心不死’,就是要实现自己的市值。”(周其仁,2002)
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人力资本的激励不足是由于产权的残缺。根据产权大师德姆塞茨(H.Demsetz)的定义,产权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如果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Demsetz,1967)菲吕博滕(E.G.Furubotn)和配杰威齐(S.Pejovich)认为,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换句话说,只有产权能够明晰地人格化,才能使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产生更有效的资源配置的激励。(Furubotn and Pejovich,1972)
但产权的实施是有条件的。在村落中,嵌入村落共同体的人力资本,其产权的残缺与村落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相契合的。羊城村的“天伦哗变”故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天伦公司是羊城村的一家村办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实际上就是通过兴办物业,使村落土地增值,它的收益和发展势头很好。但到1996年,村里招商引资,与香港一家公司合作,使天伦公司成为合资企业,羊城村占51%的股份,但委托港方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为的是享受一些当地的优惠政策。一直把公司作为“我们的公司”而努力工作的一些中层管理和业务骨干却觉得这样一来,公司由“我们的”变成了“他们的”,尽管羊城村拥有公司的控股权,尽管他们的待遇和分红没有改变。于是他们要求像其他一些外资企业一样,管理和业务骨干要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港方公司认为,这是羊城村自己的事,如果羊城村愿意让渡给这些骨干部分股份,他们没有意见。而羊城村认为,村里掌握的股份属于全村所有,他们已在其中,不能额外多占股份,何况他们的待遇没有变化,为什么以前可以相安无事,现在突然出来叫板。由于矛盾无法调和,这些管理和业务骨干“集体哗变”,另立门户,退出天伦公司,成立了另一家物业公司,与天伦公司成了竞争对手,结果两败俱伤。新成立的公司由于得不到村里的支持,特别是由于村里垄断着地产资源,所以只能惨淡经营,很快就难以为继了。
这个故事说明,这些业务骨干,以前人力资本产权是残缺的,但由于把企业看作“我们的”,所以可以“相安无事”,而一旦企业成为“他们的”,他们就要挣回自己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但这个清晰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却与其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难以契合,所以导致交易成本过高而变成不经济的。所以说,清晰而完整的产权,并不一定就是激励机制的充分条件,还要看它与其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契合程度。
也正是由于产权可以细分为一系列的权益,是一个“权益束”,所以在现实中,产权残缺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并不限于村落产权。当你嵌入一个生活共同体,为了相安无事地共同生活,产权的残缺,或者说放弃和让渡一部分产权,有时就是各种选择中最好的或最不坏的选择。所以,产权的明晰化,必须与它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的转型相契合,才能建立起更有效率的经济运行体制,这并不仅仅是对村落经济而言。
城市公共楼梯过道里堆放杂物,是中国的一大“景观”,即便是在首都北京,也难逃这种“习性”。本来就不宽敞的楼梯过道,总是堆放着旧箱子、废瓶子、菜篮子甚至不用的家具和怕偷的自行车。这种现象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无论是在北大、清华过去的教授楼,还是在酒仙桥的工人住宅楼,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清清爽爽的公共楼梯过道,可谓凤毛麟角,这种“习性”似乎与居民的生活水平、社会地位、文化修养并无直接关系。在这种景况中,人们有时甚至会觉得,在别人都在家门口堆放点什么杂物的情况下,自己要不堆放,似乎就有点吃亏,还会让人觉得有点清高、不合群,实在谈不上是“理性选择”。
有一次,我住的那个区为申报卫生先进区,要进行卫生大检查,居委会贴出布告,限期三天之内各家自己清理掉门前堆放的杂物,否则视为扔弃之物。三天以后,居委会租来了一辆大卡车并雇了一些民工,把各家仍遗留在公共楼梯过道里的各种杂物通通当作垃圾清理掉,装车拉走。我心想,这下好了,可以享受清爽楼梯过道了,看来改变“习性”,要靠点这种特殊情景下的“运动”。没想到,卫生大检查之后,公共楼梯过道只清爽了一周,在某一家试探性地带头又堆放出杂物之后,各家就像事先约好一样,又把在楼道里堆放杂物演变成一种法不责众的“集体行动”,一切又都回到原来的景况。
在近两年的住房改革中,为了推动住房的福利补贴向货币补贴转变,采取了停止福利分房、把现有的公有产权的住宅都按成本价卖给个人的政策。在购买住房的面积中,有一块是公摊面积,也就是说,楼房全部出售给个人之后,楼梯和公共过道的产权也都从法权上分解到私人手里,原来的住宅单元的公有制联合体已经转变为“承认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但这并没有改变楼梯公共过道的两个特点:一是“公共过道”使用权的“不可分割性”,即住户个人虽然拥有公共过道的一部分,但却不能只使用一部分,私人对公共过道部分产权的占有改变不了其使用权不可分割的“公用性”;二是在公共过道堆放杂物的“习性”,并没有因公共过道产权结构的变化而完全改观。
那么问题在哪里呢?我后来发现了一点奥妙。这是我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新兴商品住宅楼中“堆放杂物”这种“景观”的“自然”消失中悟到的。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房的自有化,多数新的住宅楼都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过去由熟人街坊邻居构成的“互识社区”也转变成多半由陌生人组成的“匿名社区”,维系社区生活的私人关系日益淡漠了,谁要在楼道堆放私有物品,马上会有人给物业管理人员打电话,后者也不会再讲“情面”,轻则限时改正,重则罚款,于是延续了几十年的“公共过道”堆放杂物的“景观”自然消失了。从“互识社区”到“匿名社区”的转变,预示着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也是产权实施环境的重大变化。
这也说明,像“公共过道”这样的公共空间,其使用权的不可分割性和所有权的不可单独让渡性(必须与住房一起),使得它的产权深深地嵌入公共生活的社会关系中,如果不改变产权所嵌入的社会关系,产权明晰化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它的使用特性。这就像很多国有企业,由于其内部是个传统体制的“互识社区”,在明晰产权的股份化以后,仍难以改变其嵌入社会关系网络的利益格局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