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租市场和农民的理性
农民的经济理性一旦爆发,其结果又往往令人始料不及。从经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石林般的密集建筑怪物,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我的学生蓝宇蕴在她的博士论文《都市里的村庄》里,这样描述城中村当年的“造房运动”:“1992年以后的那几年,由于全国各地同时涌起的经济大潮,广州更是外来寻梦者的乐园,而珠江村就自然地成了这些寻梦者暂时栖息的家园。因此,围绕着土地产生的‘租金’,村民们展开了一场热火朝天的、以追逐租金为目的的‘竞争赛’。在1993年到1997年间,绝大多数村民都先后倾其所有资金存量,不足往往再在自家的关系网络中动员起所能动用的资金,或者在原来的基础上往上加建,或者干脆就毫不犹豫地推倒了刚刚建起没有几年的楼房……在租金利益的驱动下,几乎全体村民家庭都投入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造房运动’,1996年前后,整个珠江村变成了一个巨型建筑大工地,人们的建房热情之高并非是当年学大寨可以媲美的。”(蓝宇蕴,2003)
我在调查羊城村的过程中了解到,村民平均每户的宅基地面积才40多平方米,用市亩制计算(1市亩约等于667平方米),不到一分地。但羊城村的农民,却在这狭小的宅基地上,创造出古往今来农民住宅史上罕见的“一分地奇迹”:他们最大化地利用了土地价值,把楼房盖到六至八层,使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300—400平方米,而且建筑从二层以上探出,完全挤占了公用街道的“空域”,并没有占用公用街道的“领土”。村民们一般是自己居住一层,而把底层的铺面和其他住房全部出租。铺面的租金要视商业位置而定,差异较大,而住房的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这在市中心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便宜的价格。每层楼一般有两个单元房,但由于租客很多是外地单身来打工的,所以一个单元也可能是几个租客合住。
羊城村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村落的租屋市场上,一个单元的租金并不是固定的,比如一个单元如果一家人居住,租金是每月600元;但如果是4个单身的人合住,就是每月800元,每人分摊200元;5个人合住每月就是900元,每人分摊180元;6个人合住就是每月1000元,每人分摊160多元。但是这种逻辑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因为村民们已有了住房折旧的概念和规避“拥挤”风险的意识,他们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符合效用最大化的房客与居住面积匹配的比例。
羊城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个简单的假设“故事”:假如一个佃主有一大块耕地,他租给一个佃农,获得的收入分成率会较高,因为规模经营的效益可以使佃农不另谋高就。但佃主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给两户佃农,虽然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由于耕作规模变小后单位面积的投入增加,总产出的增加会使佃主的总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断地把耕地切开分租,这种分成率下降而总收入提高的逻辑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到某一点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耕地分租的曲线上,只有一个点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与竞争均衡没有冲突的。亚洲某些地区土地改革确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过耕地收入的37.5%,就是接近这个点的一种分成率,这说明依靠政府管制实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实际上也是一种竞争合约的成功。
羊城村“屋租故事”与张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实际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着一个自由竞争的均衡价格,在某种制度约束和管制的条件下,会出现收益率降低和“租金蒸发”的现象,但“租金”不会真的蒸发和消失,它会以别的形式得到补偿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城中村的住宅建筑不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政府规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盖到三层半,否则就要罚款,但村民们都违规盖到六至八层,因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过罚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一般分布状态的六至八层的住宅还不足以达到土地收益的均衡价格,而六至八层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违规建筑的最高极限。在此情况下,村民为了补偿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竞争均衡价格的差价,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积和空间,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额补偿,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的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的竞争均衡价格。
羊城村的怪异建筑,可能代表了一种为了租金而牺牲其他价值的极限状态,单从空间建筑的容积率来测算,它也许是“最经济的”。与此相比,那些城市里高耸的豪华办公大楼,可能代表了另一种完全不考虑租金收益价值的极限状态,但其“租金的蒸发”都转化成消费者的税收成本。
问题在于,就宏观的正式制度来讲,全国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唯独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出现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体?农民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违反城市人居空间规则的异化的建筑“怪物”,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意味着“短暂的生命”和“最终的毁灭”吗?即便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农民为什么不能把住宅盖得更“优雅”一些,同时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那样?是农民缺乏房地产商的资本实力和开发眼光吗?对这些问题,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这是发达地区超高速的城市化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制度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所造成的,这种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羊城村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异化物”。我更倾向于从一个相反的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分析羊城村建筑格局和租屋市场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样更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改造羊城村的真正难点。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羊城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农民是否具有或能够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这本身就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人们似乎还从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表示过这种疑虑。这种疑虑实际上来自一个根本性的提问,即农民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这个过渡是否意味着价值取向上的裂变和革命?
在社会学关于传统乡村的研究中,传统的小农在很长一个时期,一直被视为一个另类,通常被描述成传统、封闭、保守的群体象征符号。几乎在所有经典社会学家的论述中,农民的价值取向和群体特征都被作为与现代理性相对立的另一极,如梅因(H.Maine)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对立、涂尔干关于“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对立、滕尼斯(F.Tönnies)关于“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对立、雷德菲尔德关于“民俗社会”与“都市社会”的对立、韦伯关于“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立、帕森斯(T.Parsons)关于“特殊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对立等。对他们来说,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是一种“结构的转型”或“模式的转换”。所有的这些阐述都在暗示,农民具有的是一种“哲理”,它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现代理性,因为虽然农民也追求趋利避害,但不追求收益最大化。
在人类学的研究中,由于多数研究是采用参与观察的个案调查方法,更注重远离“宏大历史记述”的非文字经验事实、集体记忆和口述文化,因而努力挖掘的往往是个案的特殊性。即便探讨小农行为一般规则的研究,也往往强调这种规则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行为规则的特殊性,特别是强调这种特殊行为规则的文化意义。在这样的探讨中,小农的生存方式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并不因为普遍的现代化而发生彻底的转变。在多数人类学家看来,把传统乡村的小农纳入社会现代化变迁的研究,是一种学术上的“武断”。(https://www.daowen.com)
为了说明这一点,人类学家习惯引证的经典例子有两个:一个是马林诺夫斯基(B.K.Malinowski)在西太平洋群岛发现和概括并随后被许多人类学家解说的“库拉交换圈”,对于这种具有经济交换功能的“臂饰”和“项圈”的交换圈,几乎所有人类学家都指出了单一经济理性维度解释的“荒谬”和“幼稚”;另一个是格尔茨发现和描述的作为“深层游戏”的“巴厘岛斗鸡”。边沁(J.Bentham)在《立法理论》一书中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提出“深层游戏”(deep play)的概念,指那些参与赌注过高的赌博游戏的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行为逻辑;而格尔茨揭示,巴厘岛人类似赌博的斗鸡游戏,在深层阶段更为重要的已经不是物质性获取,而是名望、荣誉、尊敬、敬重等“地位象征”,这种被边沁主义者视为非理性的“深层游戏”,蕴涵了巴厘岛人社会生活的“核心”驱动力和全部意义。(Geertz,1973)大部分注重“小传统”“地方性知识”的实体主义学者都不认为小农是非理性的,只不过认为小农的理性是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另类理性”。
在经济学中,关于农民理性的争论形成了两大学派。恰亚诺夫(A.V.Chayanov)在《小农经济的理论》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个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独立体系,有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则,它对最优化目标的追求和对利弊的权衡体现在消费满足程度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估量,而不是在利润和成本之间的计算(Chayanov,1925/1986)。斯科特(J.C.Scott)在他研究东南亚小农生计的《小农的道义经济》一书中也指出,小农经济行为的动机与“谋利”的企业家的行为动机有很大差异,在小农特定的生存环境中,其“规避风险”的主导动机和与自然的“互惠关系”,体现的是小农对抗外来生计压力的一种“生存理性”。小农由于生活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并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计算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小农耕作者力图避免的是灾难性的歉收和绝产,通过冒险发大财对他们来说是不切实际的想法。用决策论的语言说,小农的不冒风险是为了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在这方面,他们与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完全不同。这类解释隐含的一种判断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和抽象的经济行为,一切经济行为都是社会行为,所以单一的经济推论是武断的和外来的逻辑。(Scott,1976)
与这种小农“另类理性”的解释相反,另一派经济学家论证了“经济理性”解释小农经济行为的“普适性”。舒尔茨(T.W.Schultz)在《传统农业的改造》一书中认为,小农并非没有经济理性的另类,他们作为“经济人”,其实很类似企业家,同样富有进取精神,尽管他们由于技术和资本的限制,经济规模较小、收益较低,但其生产趋近一种既定条件下较高效率的“均衡”水平,一旦有新的经济刺激,小农同样可以进行传统农业的改造,而不需要外来的集体组织。(Schultz,1964)波普金(S.Popkin)在《理性的小农》一书中分析小农的政治行为时则更进一步认为,小农简直就可以比拟为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他们的行动选择完全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Popkin,1979)
也有一些学者试图在研究中包容和调和以上这两种解释逻辑的矛盾。黄宗智在研究中国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时指出,人口的压力和耕田的减少,使小农采取了趋于“过密化”的生存策略,即在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的情况下,小农为了生存仍不断增加单位耕田面积劳动力的投入,以换取单位面积产出的增加,这种维持生计的策略完全不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积累策略。但这并不表明小农缺乏经济理性,一旦有了外部的刺激,如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他替代的就业选择使小农耕作劳动投入的“机会成本”增加,小农就能走出支配他们的“过密化”生存逻辑。(黄宗智,1990/2000)
黄宗智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其实,从过程分析的角度看,以上两派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论冲突和差异。冲突和差异只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假设,会发生使农民从“生存理性”过渡到“经济理性”的“巨变”。这种“巨变”就是中国目前“流动民工”所反映的“小农终结”过程和城中村所反映的“村落终结”过程。
农民的经济理性像所有人具有的经济理性一样,隐藏在他们的心底。但每个人的行动轨迹都受其他价值目标的约束,而不是受单一的谋利价值的约束,医生要救死扶伤、教师要为人师表、和尚要食素行善,这都是职业道德和职业声望的约束。在这个越来越“自由”的世界上,“自由”在代表束缚的减少和个人选择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意味着对经济理性约束的弱化,而当这种约束完全崩溃,经济理性异化所爆发出的逐利欲火就会吞噬一切心灵。
羊城村失去和谐的建筑格局,大概就代表了突然释放的经济理性在寻求新的规则的过渡中所可能产生的变异结果之一。
实际上,农民的真正理性是深深扎根于他们生活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当农民由于外部的刺激要冲破这个网络时,这个深层的网络仍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从而使一些表面看起来的裂变仍然具有深层的延续性。但有时人们矫枉过正的“破旧立新”,却不惜摧毁过去的一切价值,尤其是在那长期被压抑的经济理性突然被唤醒的时候。
人们可以在几个月之内平地起高楼,但却很难在废墟上构建历史。在废墟上构建历史的举动,需要花巨大的代价进行历史的修复。也许,把传统的哲理融入现代经济理性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