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的种类
依照不同标准,可将禁忌交叉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第一,一般禁忌与特殊禁忌;
第二,永久禁忌与一时禁忌;
第三,特权禁忌与无行为能力禁忌;
第四,人的禁忌、行为的禁忌及物的禁忌;
第五,保护的禁忌与消灭的禁忌。
一、一般禁忌与特殊禁忌
以禁忌的范围为基础,可将禁忌分为一般禁忌与特殊禁忌。所谓一般禁忌,就是普遍存在于某一类事物之上,而特殊禁忌便是因特殊原因而分别存在于各个事物之上。最普通的例子便如神像、神器、国王的身体、姓名、居所、衣物以及其他财产等,都被人视为神圣之物,不可侵犯,若有触犯者,则会在现世或者来世遭受冥罚,这便被称为一般禁忌。当国王宣称:“此森林为禁忌!此鹦鹉为禁忌!”那么国王指定的森林和鹦鹉便是特殊禁忌。
二、永久禁忌与一时禁忌
以禁忌存在的期限为基础,可将其分为永久禁忌与一时禁忌。所谓永久禁忌,就是不设期限的禁忌,而一时禁忌则有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限。例如,神像、国王的身体、灵山、灵地的禁忌就是永久禁忌。当指定椰子树的果实为禁忌时,其禁忌仅维持到果实成熟为止,若指定田野的麦子为禁忌,则禁忌仅维持到麦子收割为止。其他例如,产秽、死秽、月经秽等禁忌,也是经过一段时期便停止,这些现象就是一时禁忌。
三、特权禁忌与无行为能力禁忌
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可将其分为特权禁忌与无行为能力禁忌。这是弗雷泽的分类,英文为“Taboo of privilege”与“Taboo of disability”。所谓特权禁忌,就是因禁忌而产生特权,例如,与国王的身体、财产相关的禁忌产生了不可侵犯的特权。所谓无行为能力禁忌,便是因禁忌而导致无行为能力,例如,产秽与死秽的接触者、服丧者等人不得参拜神殿,不允许出入朝廷、谒见君主、执行公务。
四、人的禁忌、行为的禁忌及物的禁忌
以禁讳的目的为基础,可将其分为人的禁忌、行为的禁忌以及物的禁忌三种。当禁讳的目的为人时,便称其为人的禁忌,目的为行为时,便是行为的禁忌,若目的为物,则是物的禁忌。例如,不可见国王的身体,不可叫国王的名字,这便是人的禁忌。不宜出殡之日不可举办葬礼,这是行为的禁忌。不可杀伤神苑之鹿,这是物的禁忌。
五、保护的禁忌与消灭的禁忌
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可将其分为保护的禁忌与消灭的禁忌。这是萨姆纳[1]的分类,英文为“Protective taboo”与“Destructive taboo”。保护的禁忌为保全目的物而存在,如不可进入神殿、不可杀神鹿、不可靠近国王的身体。消灭的禁忌是为驱除或消灭目的物而存在,例如,污秽为不可碰触之物,因此要祓除污秽、放逐或处死污秽者。(Sumner,Folkways,P.31)
[1] 萨姆纳(1840—1910):美国社会学家,经济学家。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