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与法律

第一章 禁忌与法律

人类共同生活之体制进化发展为国家组织,其团体成员在步入法律生活之前,至少需要数世纪、数世代之漫长光阴以及众多准备条件。而国家之团体形成的准备条件中,最为重要者,便是服从与协和。纵有群众服从首领,横有群众协同和睦,方才能过上持续的共同生活。团体中的服从性与协和性这两大要素,宛如物体中的向心力与凝聚力。生活在同一地域的众人,对同一目标物怀有亲近喜爱、敬畏、恐惧等观念,而且当该观念持续不断之时,人们便对同一目标物产生同一的服从性。由于群众服从同一目标物,因此,他们的生活状态便产生联合的统一,彼此也随之产生心灵的结合,最后组成了永续的团体而共同生活。因敬爱同一父母从而服从父母,便产生家族团体;因敬畏同一祖先从而崇拜祖先,便产生氏族团体;因畏惧同一神灵从而崇拜神灵,便产生信仰团体。如此这般,当众人之观念归向同一中心点时,便因此组成了共同生活的团体。不仅如此,他们的亲近喜爱、敬畏、恐惧之情感相同,风土、气象、动植物等环境相同,因此,彼此间自然产生生活状态之统一,形成了可构成规律生活本质之习惯。

而且,在此习惯中,规范作为法律原质,其中最为重要者,有的来自子孙对父祖共同的亲近之情,有的来自族人对祖灵共同的敬畏之念,有的来自对超自然力的恐惧之心,有的则来自实际生活的需要。其中最原始且最重要的一类,便是禁忌。

服从性是成员的向心力。如前文所述,禁忌源自生物的保全作用,依靠对超自然力的敬畏或恐惧而得以维持,因此禁忌的保有者是社会中的权力者,无论是药师、咒师、预言家、智者还是勇士,皆为群众敬畏服从之人,其中最强大的禁忌保有者自然便成为团体成员服从之中心,对群众有统制力,随后也成为团体构成国家组织的原因。

协和性是成员间的凝聚力。共同生活的基础是协和与不侵,积极一面是各成员相互友爱协作,同时消极一面是成员各守本分,不相互侵害。协和是团体形成、存续及发展的积极性的基本要件,不侵则是其反面消极性的一个条件而已,然而作为与此二者相关的强制规范,须先有互不侵犯的消极规范,防止团体遭受破坏,随后相互扶助的积极规范才徐徐进行,以巩固团结。因此,在国家组织尚未成形或即将成形的初期,那些成为社会规范、维持秩序安宁、保障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的,多数是针对侵害的禁令、针对违令的制裁、来自神灵或其他超自然力的冥罚,以及来自社会权力者或社会成员的责罚与报复。因此,某事不可为,否则便招来灾祸之信念在某民族内盛行时,该信念便导致民族内出现规律生活的习惯,该习惯长久执行之后,当地人便开始了可称为半国家性质的公共社会生活。

禁忌是消极规范。禁忌在原始阶段起源于排除生存危害的本能,依靠对超自然力的恐惧及敬畏得以维持,因此,人类一旦意识到其防害效用后,便将其使用于公私的生活上,或援用恐惧信念来加以维持,或特别附加人为惩罚来强制执行。由此使得禁忌一分为二,一个是单纯依靠迷信制裁来维持的禁忌,另一个是附加人为制裁来维持的禁忌,前者成为宗教禁戒,而后者当中依靠政权得以维持者,便成为法律的禁令。

正如弗洛伊德所言,禁忌最初并非宗教上的戒律,亦非道德上的训诫,也不是生来便是法律上的禁令。基于生存法则的本能防害作用,有些禁忌依靠迷信而扩张,有些则由于效用的认知而被利用,之后被宗教权力者的预言家、宗教领袖、祭司等人作为宗教上的戒律,或者被社会权力者的故老、圣贤等人作为德教上的训诫,又或者被政治权力者的酋长、国王等人作为法律上的禁令。而宗教、德教、法律三大规范中,禁忌原为信仰规范,因此,最初是宗教上的戒律,随后分化为德教的训诫和国家的法律禁令。雷纳克(Reinach)曾说过:

宗教在其原始时期本是禁忌的体系,对人之兽性及本能进行精神抑制。(中略)而禁忌体系中规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禁忌,则成为亲族、社交法、德教及政治的核心,与动植物界相关的,便形成了图腾风俗。(Le Roy,The Religion of the Primitives.transl by N.Thompson.p.76)

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最初作为原始宗教戒律的禁忌,如何成为原始的国家法规?信仰规范的法化,主要是因为政治上的原始首领同时也是宗教上的原始首领。原始人的服从,主要是来自对共同的祖灵、图腾神灵、其他神的传人以及得神通之首领的敬畏,因此,原始人共同生活团体的组织发展为原始政治社会体制之初,很多首领以神权来进行统治。禁忌称呼的发源地波利尼西亚等禁忌习俗最为盛行的南太平洋群岛上,所有酋长皆以神权来统治自己的子民。波利尼西亚的酋长自称为神的传人,斐济的酋长也自称为神的子孙,其身体不可侵犯(Bail Thomson,The Fijians.pp.57-59,etc),美拉尼西亚的酋长具有神通之力(R H Codrington,The Melanesians.p.46),新西兰的毛利酋长自称为“活神”(Atua),马来、加里曼丹等地的酋长普遍被视为半神,拥有神权。在非洲的罗安果(Loango),国王被称为“神”“Sambee”“Pango”,卡菲尔人(Kaffirs)认为除了国王之外再无神。在非洲内陆,许多民族视国王为神,在古代埃及,国王亦为神,死后被祭于神殿。秘鲁古代的印加帝国子民自认为是太阳之子,而古印度国王则被认为是神的一员。(Manu.ⅲ.246.et seq)在中国,帝王享天命而君临四海(《书经·大禹谟》)。在世界各个地方,人类在经营国家生活的初期,几乎都将酋长视作活神、半神或神的传人,其统治或因接受神谕,或因拥有神通之力。(https://www.daowen.com)

这类原始的神权统治者针对违禁者,除了固有的超自然制裁之外,还特别亲自施加制裁,此时,其制裁既是宗教制裁,又是法律制裁。既可视其为酋长、僧侣等人奉行神罚,又可视其为政治首领执行法律制裁。针对违反禁忌者,政治首领实施的制裁便是刑罚。禁忌这一信仰规范,其制裁在超自然力的冥罚之外,又发展为政权力的现罚时,便成为法律规范。

在文化初期,成为社会规范、束缚民众行为的禁忌,源自对神及其他不可思议之势力的敬畏及恐惧,这类原因最多,也最强。因此,依靠恐惧而实行的禁忌制裁被半神化的政治首领执行时,该禁忌的禁令便由冥罚转换为现罚,同时亦无失去其原有的神罚性质,故其效力确实大为增强。所以,原始民族获得国家生活的习性、彼此间产生法律观念,多起源自禁忌。新西兰的土著尚未全部拥有国家及法律的观念,但是全族人受禁忌的支配来维持公共的共同生活,这便是最显著的一例子。

泰勒在其著作《新西兰及其人民》中提过:

禁忌的有利之处不少。若从社会现状、无法律的状态、人民凶残的性质来考虑,禁忌作为专制政治的代用物并不恶劣,人民靠禁忌构成了有组织的社会。(Rev.R Taylor,Te Ika a Maui,or New Zealand and its Inhabitants 2nd.ed.p.172.et seq)

由此可见,禁忌是法律之前的公共规范。

互不侵犯是共同生活的第一要件。相互扶助是共同生活的基本要件。互不侵犯与相互扶助互为表里,两者相辅相成,方才能完善所有的社会生活。若要论两者发生的前后顺序,则互不侵犯可称为相互扶助的前提。国家更是如此。国家的第一要义是维持治安,不外乎互不侵犯的实现。古人称“为政”为“治国”,就因为治安是国政的第一要义。单讲“律”时,指的是刑事法,而古代单讲“法”时也主要指刑事法,正如日本维新前,“御法度”一词意指禁令,这是因为所有原始法皆是禁止侵犯令。而且,禁忌在人类社会生活之初,依靠对超自然力的恐惧在民众间广布不侵之戒律,至国家生活发达之后,执政者更往上增添现罚,禁忌方才成为法禁。因此,禁忌是法律的前身。主权不可侵犯来源于此,婚姻关系不可侵犯、财产权不可侵犯皆始于此,刑法禁令亦发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