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旧版《禁忌与法律》摘录
本论 第五 禁忌与刑法
禁忌是行为之禁讳,其基础是违禁者必蒙受灾祸之信念,因此,恐惧制裁的念头在深陷迷信的民族中强化了禁忌之威力,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效力,远胜文明国家的制裁法。原始社会并无检举犯罪的警察机构,也不具备审判犯人的司法机关,因此,能保障人民行为相关规范顺利实施者不是警察,不是刑法,也不是法院,而是众人脑中之信念,是对犯禁后灾害必至的恐惧。而且该迷信之威力,远大于秋霜烈日之法、刀锯斧钺之刑。
禁忌的制裁便是恐惧的信念,触犯视听言行的禁讳者,现世或来世必遭受冥罚。例如,观视神体、神器、国王者,会立即失明,擅入神殿、禁苑等禁地者,会身体麻痹无法动弹,触犯其他禁忌者,或是残疾,或是罹患恶疾,或是丧命,或是灵魂下地狱,通通都是蒙昧的人们发挥想象创造出的冥罚必至的迷信。如此冥罚原本只存在于各自信念中,禁忌的制裁属主观范畴,不外乎是自己内心恐惧的苛责,却自以为遭受了神灵、鬼怪以及其他超自然力的冥罚,因此对他们而言,这是主观且他动的制裁。在盛行禁忌习俗的民族中,由于该信念极为强大,使得犯禁者被自己的心魔所折磨,从而实现迷信的制裁,犯禁者或是罹患重病,或是苦闷而死,进一步强化了超自然的制裁力。
上述制裁,虽然在主观上是他动,实际上却是自动。违犯禁忌之行为中,不少报应也直接使他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犯禁者不仅要独自承受幽冥的责罚,通常还须同时接受来自被害者或者亲族、族人、首领等人的现实的报复性惩罚。在受罚者看来,该制裁也属于他动。例如,当有人侵犯酋长、宗教领袖等人的禁忌时,酋长无须等待神明责罚,便会亲自对其施以笞刑或死刑。此外,人们相信,由于违犯禁忌,神灵作祟会使全族蒙灾。例如,在神圣河流中投掷污物,便会恶疫流行,或者遭受干旱,五谷不登。此时,全族人便会对破戒者进行报复式的责罚,或是流放,或是献上活供品,谢罪于神,以免灾祸。人们也相信,违犯禁忌会令灾祸殃及违禁者亲属,为此,亲属也会因憎恨而严惩违禁者。即便违禁后之灾祸只降临于一人,不会波及其他人,但触犯禁忌者也会被族人嫌弃,或是必须接受处罚。于是,禁忌的制裁从神秘走向现实,因此禁忌的规范也不只有宗教性质,还具备社会性质上的法律本质,其制裁也不只是宗教性质,也具备社会性质,并发展为国家制裁的刑罚本质。
依据上文内容,禁忌的制裁可分为两类:宗教制裁、法律制裁。
宗教制裁是禁忌固有之制裁,基于人们的信念,破戒者会遭受超自然力的冥罚。例如,在波利尼西亚群岛,病死是最普遍的破戒冥罚。该岛上最盛行的信念,便是犯禁者会因神罚而全身水肿而死。他们认为,名为“atuas”之恶神会进入破戒者体内,蚕食其生命。在汤加,人们相信破戒者会葬身鱼腹,因此,当出现破戒行为却不知破戒者是何人时,当地习俗是将嫌疑人扔入大海,以此决定其是否有罪。
法律的制裁是国王等权力者对破戒者施加的俗界惩罚,因区域不同,其种类严宽亦不同。例如,在夏威夷,国王设立禁忌的监视官,监视官掌管岛上励行禁忌之事务,倘若发现破戒者,悉数处以死刑。在其他岛上,制裁并非如此严峻。例如,在斐济岛,除奴隶外,一般极少会处死破戒者,通常只处以掠夺惩罚。所谓掠夺惩罚,就是允许族人任意掠夺破戒者之财产,通常称为“muru”。在该习俗中,破戒者失去一切所有权,一旦族人得知出现破戒者,亲戚朋友便会争先恐后地涌入破戒者家中,随意掠夺财物,直至破戒者家中空无一物。因为有“muru”习俗,在新西兰,财产之转移颇为频繁。
禁忌的制裁,最初多是自动且带有宗教性的,之后才逐渐演变为他动。在他动制裁中,僧侣、女巫等人下达之责罚,尚可视其为宗教性质,但酋长、族人等世俗权力者下达之责罚,则可视为法律制裁。因此,当社会发展到具备政治组织之程度时,针对犯禁行为两种制裁并行,但在最初,宗教制裁之效力远在法律制裁之上。汤姆森在论述新西兰毛利族(Maoris)之禁忌时说过:“违禁者人神共罚。后者罚其病或死,前者将其处以死刑、没收其财产或流放。而且维持禁忌之效力,并非存在于对人之恐惧,而是对神之恐惧。人之目尚可欺,神之目不可欺。”(A.S.Thomson,The Story of New Zealand,ⅲ.103)然而,随着原始社会开始具备政治组织,法律制裁也随之增多,最终禁忌由宗教的禁讳转变为法律的禁讳,其制裁也从宗教惩罚转移为法律惩罚。
美拉尼西亚群岛与波利尼西亚群岛不同,人们不会对违禁者做出宗教制裁,只让违禁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大概最初该岛也与其他岛屿相同,存在宗教惩罚,只不过最后仅遗存法律惩罚。
此外,针对犯禁行为举行除灾仪式便可免除冥罚。例如,针对污秽之行为,一般的除灾仪式便是祓濯、洒水净身等,人人互相效仿,便将此仪式推广至污秽禁忌之外的诸多破戒情况,最终一切破戒皆可通过除灾免除冥罚。而且,人根据自己的肖像来塑造神明,因此也认为神与人一样具备感情,便向神祷告谢罪,乞求赦免冥罚。在部分民族中,人们为了赎罪,向神明供奉衣食等财物,以平息神怒。此外,向神明祷告、乞求宽恕其罪时,也须向僧侣等祈祷者馈赠物品,乞求禳灾。同时,若触犯首领之禁忌,必须向首领献上物品,以乞求宽恕。如果因触犯禁忌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通常要向被害者赠送物品进行赔偿,以免去报复性责罚。因此,针对违禁行为之制裁,不只成为刑事制裁之原因,同时还是民事制裁之原因。例如,在萨摩亚岛上,人们迷信犯禁便会生疖子,因此,当破戒者身体生疖子时,便惊恐万状,跑到被害者面前自首,赠赎罪品以谢罪,被害者便给他除灾之药草。从该习俗中可看出民事损害赔偿之端绪。
日本古俗中之祓,在禁忌除灾仪式中最为普遍,可作为南洋诸群岛上盛行之仪式之典范。据贺茂真渊《祝词考》与本居宣长《大祓词后释》之记载,所谓祓,是丢弃污秽物以洗去身上污秽、献上赎物做祓具[1]的三种方式的通称,最知名之例,便是伊邪那岐命自黄泉国归来,意欲洗净秽浊,在筑紫国的橘小门将身上之物悉数丢弃,沐浴身体,祓除不详;还有须佐之男命[2]背负着千座置户[3]被驱逐的故事。此后,祓成为祭祀与政治之大事,在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的末日,朝廷惯例要举行大祓,解除官人的“过犯诸罪”。其他时候则不定期举行大祓,或者令各国举行大祓。在任何一场大祓中,按惯例均要献上赎物做祓具。大祓有时也写作“大解除”,意为祓清一切罪行,解除其责罚。在触犯禁忌的情况下,通过类似的方法解除责罚之习俗,在原始民族中广为流行。
所谓赎物,《公事根原》解释为“赎身上灾祸之物”。伊势贞丈曾说过:
为祓清身上之罪,以任何之物代此身,课其物罪科,祓除弃之,称代身之物为赎物。昔有赎铜,当重罪之人行重刑罚时,若出铜,其刑轻行,与赎物同义。
可见赎物不限为何物,《日本书纪》神代卷一书中,记载素盏呜尊为祓清罪孽,拔除手脚指甲作为赎物。根据《延喜式》记载,御舆形[4]、金人、银人、翁等都可做赎物,其他也有马、器具、衣物等。也可做人偶代替自己。时至今日,在夏越[5]、师走[6]的祓仪式上,将做成人偶之纸片在身上擦拭,随后添钱丢弃,便是为了除祓。
大祓是为祓清诸天罪、国罪而举行。根据本居宣长之解释,“都美(つみ)[7]”是“都々美(つつみ)”之缩略,“不仅局限于人之恶行,凡病、诸祸、秽事、丑事等世人所憎恶之事,皆为都美(即罪)”。因此大祓词中所举之罪名中有秽、奸、灾、恶行四种,任何一种皆可通过宗教的除灾仪式得到解除。而且,为了祓清罪孽,原先作为祓具,须献出赎物,尔后逐渐产生赎罪金等财产刑与民事赔偿之法律,若罪大恶极,则国家要处以其他刑罚。本居宣长在《大祓词后释》中论述刑与祓关系的一节文字,恰如其分地展现了宗教制裁与法律制裁的分化途径,在比较研究方法尚未兴起之当初,采用如此见解,足以显示本居超凡之学识。原文如下:
余尝细思,上古所治之诸罪中,有刑与祓,而应刑之罪与负祓之罪有何异?所异者,曾见重则刑,轻则祓。亦曾见宥其重刑,使负重祓。又曾见不论轻重,只依罪色,或使负祓。又,与神事相关之罪,虽重亦为负祓。又,虽非神事,但为神之祟,其罪亦同。此等事,考史记上古之迹便可知。然,虽为此大祓中所举之条目,诸罪中,若非应刑之罪,则必为各类应祓清之罪。世事变迁,刑愈固,而祓则渐少,至中古,祓法仅用于神事。至后世,神事亦绝负祓之法也。
大祓词中之天罪,有畔放[8]、沟埋、樋放[9]、频莳[10]、串刺[11]、生剥、逆剥、屎户,国罪有生肤断[12]、白人[13]、胡久美[14]、犯己母罪、犯己子罪、犯母与子罪、犯子与母罪、犯畜罪、昆虫灾、高津神[15]灾、高津鸟灾、畜仆志[16]、蛊物[17]为罪。如本居宣长所说,上述罪名虽可分成秽、奸、灾、恶行四种,但从祓之目的来看,它们的基本观念皆为秽。《贞观仪式》之大尝祭中的“预秽恶事”之注释写道:“祓词所云,天罪国罪之类,皆神之所秽所恶也。”本居宣长解释为“祓之要,不以恶行为主,以秽为第一罪”(《大祓词后释下》),可谓切中肯綮。
天罪、国罪至后世皆成为刑法罪名。天罪中之畔放、沟埋、樋放、频莳、串刺皆是侵犯土地所有权、危害耕作之行为,在后世刑法中,作为侵害财产权之罪及侵害农业之罪,须受到处罚。犯己母罪、犯己子罪、犯母与子罪、犯子与母罪、犯畜罪在后世刑法中,则成为奸淫罪及有害风俗之罪。其他如为蛊物罪,在半开化国家作为诅咒罪须被严惩。唯有白人、胡久美、昆虫灾、高津神灾、高津鸟灾,原本便不是禁忌,只是作为触犯禁忌之结果而使全族蒙受灾祸,因此,有修祓解除之目的,却不成为后来刑罚之目的。
神祗令之集解中引用的延历二十年五月十四日之官符,显示出当时祓与刑法并行,罪重者已依刑律处罚。此官符以触犯禁忌之情状为基础,制定祓具之种类及数量,大祓之赎物有二十八种,上祓之赎物有二十六种,中祓之赎物有二十二种,下祓之赎物有二十二种。文末写道:
其殴伤若重者,祓净之外,依法科罪,斋外斗打者依律科决,不在祓限。又祝袮宜等与人斗打,及有他犯事,须科决者,先解其任,即决罚。神户百姓有犯失者,行斋之外,决罪如法,云云。
由此可知,当时犯禁之行为不仅是对神祗之亵渎,也是对国家犯罪。
正如上文所述,蛮民将犯禁视为污秽行为,个人丑行会使污秽殃及全族,因此,神灵把对个人犯禁之惩罚波及至有此污行之种族及土地,个人的犯禁之举使得全族蒙受灾害。人们由此产生新观念,犯禁不只是冒犯神灵之举动,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之行为。从《利未记》里耶和华之神嘱中便可得知,犹太人亦有此信念,个人犯禁,却给全族及土地带来污秽。耶和华告诫摩西,近亲交配、通奸等种种奸淫罪必须严禁,原文如下: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利未记》十八章二十四节以下)(https://www.daowen.com)
在索福克勒斯之诗篇中,忒拜的俄狄浦斯王(Oedipus)因为杀父娶母,王国中草木枯萎,恶疾流行,人畜均不产子,国民因恐惧神谴,纷纷外逃,致使全国土地荒废,竟成无人之乡。德尔菲之神谕显示,若不废除并流放国王,便无法免去亡国之灾难。由此可知,在古希腊,弑亲、近亲通婚等恶行,会因受到神罚而使灾难遍及全国。(Sophocles,Oedipus Yyrrannus 22 et seq.95.et seq)在古罗马,克劳多斯皇帝(Claudius)时期,曾发生一起贵族娶姐妹之事件。之后丈夫自杀,妻子被流放,克劳多斯皇帝命人在狄安娜女神(Diana)之圣林中举行除灾仪式。因为狄安娜女神专司农作物之丰收与人畜之繁殖,罗马人唯恐近亲结婚触犯神威,从而导致国内五谷不登、生民绝迹。(Frazer,Early History of the Kingship.pp.13.et seq.17)据爱尔兰之古传说所载,三世纪时,国王娶姐妹中之一人后,饥馑、疫病等灾祸频发,于是贵族便将原因归结于国王的乱伦行为。为免除灾害,他们便逼迫国王将此污秽婚姻之产物——两人之子烧死,再将骨灰撒向河川,以此祓除不详。
正因为族人皆有强烈信念,个人之匪行会给全族带来灾难,因此便产生惩罚犯人以平息神怒之习俗,或是将犯人处以死刑,或是流放族外,总之,必须将灾难原因扼杀于萌芽状态。古代法律中仍存有不少此习俗之痕迹。《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对于通奸者,要处以绞刑,后投入河中,对于母子相奸者,则处以火刑。(Code of Hammurabi,129.157)《摩奴法典》规定,奸妇须在公共场合被狗啃食,而奸夫则须被置于热铁板之上活活烙死。(Laws of Manu,ⅲ.371.et seq ;Gautama xxⅲ.14.et seq)摩西之法则处通奸者死刑,“将此恶事从以色列中除掉”(《申命记》二十二章二十二节)。撒克逊之古法命奸妇自缢,随后烧掉尸体,或者令同村妇人将奸妇鞭打至死,或以刀了断,而奸夫则被投入火中烧死。设置如此酷刑,皆因往日人们恐惧通奸之丑行会殃及全族。
后论
由上述论述可知,禁忌是人类规范有制裁后果之行为的起因,法律实际上就是该原始规范之进化产物。人类之所以能够开始社会生活,是因为除了对同一祖神之崇拜,对同一图腾之认识,对同一勇者、僧侣、预言家、药师之崇敬、畏服等心理向心力之外,还有同社会成员间之男女性爱、血族间之亲情、同种族之认同等心理凝聚力。社会之向心力越强大,社会成员间之凝聚力便越牢固,换言之,社会便成为团体存在竞争中之优胜者,只有积极或消极维持此向心力与凝聚力之势力先存之后,方可期待社会有所发展。而且,禁忌便是消极维持此向心力与凝聚力之势力。针对处于社会向心力中心之主权者,通过视听言行之禁忌来维持其神圣不可侵犯性,来预防向心力之松弛,同时,又越发强化主权者神秘之权威。而对于同社会之成员,通过生命、身体、婚姻、财产等禁忌,来使其互相忌避情欲、性欲、物欲之侵害,来预防凝聚力之松弛,同时,又越发巩固人民之团结。社会只有先巩固其存在后,才可开始文化发展。因此,社会中最初发生之规范,必须具备防止社会崩坏之作用。这便是为何原始社会之规范无论是宗教性、德义性抑或是法律性,基本皆为消极作用,多数在禁止有破坏社会倾向之行为。禁忌是具有强力制裁的消极规范,具备防止社会崩坏之最佳作用。而且,在原始社会,当某一类行为之避讳通过人们的强大信念被数代人遵守时,人们便逐渐驯化出服从之习性,粗野蛮民亦逐步习惯规律生活,开始具备他日进入法治生活之素质。
禁忌规定应避讳之行为种类繁多,本论所载内容不过一斑而已,仅择取法律起源相关内容,以作例示。除此之外,酋长、僧侣等权力者为满足自己的欲望或嗜好,也会将某种行为定为禁忌。也有部分忌避习俗因人们恐惧天变地异之自然现象而产生。民族、地区、时代不同,禁忌亦千种万样,但禁忌能长期存在于各民族之中,不外乎是禁忌维持了社会之向心力与凝聚力。拥有此普遍性的禁忌,日后因公权力的制裁而被强行实施,并改变其范围与形态,最终成为国家之法禁。
幼稚的人民如同幼稚的个人,无法具有抽象观念或综合观念。因此,原始人尚无诸如善恶之抽象观念,即便待到他们稍稍具备综合能力后,最初之表达方式,也只是具体形容出道义观念。当他们想综合表达有害行为时,往往将此类行为比拟为最忌嫌之事物。污秽之事物在视觉、嗅觉上皆令人产生强烈的不快感,而且,仅凭原始人浅薄之经验也可认识到,污秽可成为疾病之媒介。尤其是疾病,他们认为是“怪物”“魔神”所为,因此越发忌讳不洁,结果便是他们将最厌恶之事物通通概况为“秽物”“污物”“秽”。在产生道义上善恶之抽象观念之前,便以直线、曲线之形态来形容,产生如“直行”(意为正直)、“曲行”(意为歪门邪道)、“曲直”(意为正邪)等类似词汇。
前文已述,禁忌之目标事物,非神圣即污秽。禁忌之目标事物若为神圣,那么道义上便产生善之观念,法律上便产生权力或权利之观念。而污秽之观念在道义上便产生恶之观念,在法律上便产生罪之观念。而此观念发生变化,是在社会的政治组织稍有整备、公权力极大发展、法律之禁令取代禁忌的时代。
[1] 祓具:大祓仪式上用来赎罪之物。——译注
[2] 须佐之男命:即素盏呜尊。——译注
[3] 千座置户:摆放在很多台上的祓物,宗教上用以赎罪。——译注
[4] 御舆形:做成车轿形状的祓除道具。——译注
[5] 夏越:六月驱邪,日本的祭典仪式之一。——译注
[6] 师走:腊月。——译注
[7] 都美(つみ):“罪”的意思。——译注
[8] 畔放:破坏田埂。——译注
[9] 樋放:破坏灌溉用水路。——译注
[10] 频莳:在别人已经播种之后,再次播种,妨碍谷物生长。——译注
[11] 串刺:用铁扦子扎别人的土地,并占为己有。——译注
[12] 生肤断:使活人的皮肤受伤流血。——译注
[13] 白人:肤色为白色的人。——译注
[14] 胡久美:生瘤。——译注
[15] 高津神:高飞天上,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神。——译注
[16] 畜仆志:杀死家畜。——译注
[17] 蛊物:向神灵祈祷降灾的法术。——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