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的分化

第五章 禁忌的分化

禁忌是人类最原始的规范。因此,伴随着人类文化的逐渐进步,作为禁忌的原始信仰规范的一部分,或是因数代人模仿、继承而通行,作为原性的对超自然力的恐惧这一信念被人们所遗忘,禁忌仅成为一种习惯规范;又或是由于长老、圣贤及其他社会领袖承认其为德义上之要求,犯禁者不仅触怒灵魂、须遭受冥罚,而且会作为行恶者被社会所摈斥。于是,禁忌的一部分不仅是信仰规范,同时还是习惯规范与德义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几乎丧失了信仰规范的原性,仅成为单纯的习惯规范和德义规范。例如,两性相避的禁忌,几乎是各民族共通之习俗,人们相信,犯禁者会遭受神及其他超自然力的冥罚。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我们从周代留存下来的文献中可知,两性相避已经失去信仰规范的禁忌性质,成为习惯规范,或者是成为带有德义规范形式的礼节。吾于禁忌与婚姻之关系的文字中也提及,“男女有别”“同姓不娶”是德教的礼制,已经脱离了信仰规范的范围,进化为德义规范的性质。(《礼记》之《曲礼》《内则》)

然而,之后在德义规范中,酋长、君主等当权者认为某些禁忌特别重要,若有违反者,则要以公权力加以制裁。这便是所谓的“出礼入刑”,禁忌这一信仰规范再次分化,成为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同姓不婚”,《礼记》之《曲礼》中有如下记载:“娶妻不娶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唐律》之《户婚律》中有:“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明律》的《户律》中有:“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律》中也有相同文字。

此外,“男女有别”之礼制本起源于两性相避之禁忌,在中国周代文化中,“男女有别”已成为德义规范。《礼记》之《内则》中有:“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曲礼》中也有如下文字:“男女不杂坐,不同施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内则》中有云:“男子居外,女子居内。”又云:“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综上所述,男女之别于礼教中最为严重,其趣旨就如《义疏》中“防淫乱也”所言,在于预防由男女自由交往而产生之弊害,并不是最早的禁忌时代那样,将妇女视为秽物,或是人们相信男女之间的猥亵行为会招致神怒。然而,触犯此类德义规范,达到最严重者,会受到法律制裁。《唐律》之《杂律》中有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之后人们规定了针对近亲犯奸的刑罚,在《明律》《清律》中,特设犯奸律一篇,以此惩罚奸淫:“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他关于“亲属相奸”“良贱相奸”等,皆有详细的刑罚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以上例子仅是在文献上对禁忌分化有明确表示的中国礼制、法制,至于其他各类之禁忌,有些信仰规范一直保有原性;有些信仰规范之原性则被完全遗忘,仅作为单纯的习惯规范存续;有些则由于德性之发达,人们遵守规范并非基于除灾等利害观念,而是出于道义之要求;有些禁忌由于公权力之发展,当权者因公益及其他理由强制要求人民遵守信仰规范和德义规范;也有些禁忌由于公害等原因,须制裁违反者。因此,禁忌有自始至终作为禁忌而留存的,有保留原性的同时又分化为其他规范的,也有丧失原性而分化为其他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