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与刑法

第五章 禁忌与刑法

禁忌是行为的消极规范,违禁者必蒙恶报,在根本上与刑法同性质。而且,其恶报来自超能力,人们恐惧恶报之心理强制力乃实施规范之保障,在该点上,两者亦趣旨相同。只是前者的超能力是超自然力,而后者则是超个人力,唯有此处两者有所差异。前者所谓的超自然力存在于各人信念之中,并非实际之客观存在,只是主观存在。而后者所谓的超个人力便是公权力,是存在于国家首长及其他机构中之客观存在。两者均对人类有规避、禁止某种行为的心理强制力,但原始民族对于犯禁所产生之灾祸恐惧殊甚,这种心念对于笃信迷信的民族而言,越发强化禁忌之威力,由此产生的行为规范效力,反而远胜文明国家之制裁法律。在原始社会中,并未存在检举罪行的警察机构,审判罪犯的司法机构亦未具备,因此,能保障人民行为之相关规范顺利实施者不是警察,不是刑法,亦不是法院,而是众人脑中之信念。而且,此信念是对犯禁后灾害必至的确信,其迷信之威力,远大于人为规定且有望苟免之刑罚。禁忌的制裁属主观范畴,不外乎是自己内心恐惧的苛责,却自以为遭受了神灵、鬼怪以及其他超自然力的冥罚,因此对他们而言,这是主观且他动的制裁。在盛行禁忌习俗的民族中,由于该信念极为强大,使得犯禁者被自己的心魔所折磨,从而实现迷信的制裁,犯禁者或是罹患重病,或是苦闷而死,进一步强化了超自然的制裁力。

上述制裁,虽然在主观上是他动,然实际上却是自动。违犯禁忌之行为中,报应不仅针对犯禁者一人,也时常直接使他人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犯禁者不仅要独自承受幽冥的责罚,通常还须同时接受来自被害者或者亲族、族人、首领等人的现实的报复性惩罚。在受罚者看来,该制裁也属于他动。例如,当有人侵犯酋长、宗教领袖等人的禁忌时,酋长等人会因尊严受到侵犯而发怒,无须神明责罚,便会亲自对其施以笞刑或死刑。此外,人们相信,由于违犯禁忌,神灵作祟会使全族蒙灾。例如,在神圣河流中投掷污物便会恶疫流行,或者遭受干旱,五谷不登。此时,全族人便会对破戒者进行报复式的责罚,或是流放,或是献上活供品,谢罪于神,以免灾祸。人们也相信,违犯禁忌会令灾祸殃及违禁者亲属,为此,亲属也会因憎恨而严惩违禁者。即便违禁后之灾祸只降临于一人,不会波及其他人,但触犯禁忌者也会被族人嫌弃,或是必须接受处罚。于是,禁忌的制裁从神秘走向现实,因此禁忌的规范也不仅仅有宗教性质,还具备社会性质上的法律本质,其制裁也不完全只是宗教性质,而是具备社会性质,并发展为国家制裁的刑罚本质。

在中国法系中,接近禁忌之法律中最著名者,便是《卫禁律》。从荆轲事件中便可得知,帝王宫殿严禁擅入,自古以来便有严格制度。但将相关法规汇集为一篇律文者,则是贾充的晋律,称为《宫卫律》。至北齐,改称为《禁卫律》,至隋朝,又更名为《卫禁律》,唐律袭用,日本中古律因效仿唐律,也采用此《卫禁律》。《卫禁律》规定了针对侵犯太庙、山陵、宫殿、宫苑、车驾等罪名之刑罚,即在接近禁忌上添加了法律制裁。例如,唐律《卫禁律》中有如下一文:

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一年。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

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

日本中古之《卫禁律》,从残篇推断,几乎原样继承唐朝之规定,只是与唐律相比刑罚普遍减轻。例如,上文中侵犯车驾之罪名,刑罚为杖一百。而且,《卫禁律》保护君主之不可侵犯性,在各律中最为重要,置于总则的名例律之后,成为各特殊律之首篇。《唐律疏议》中有如下说明:(https://www.daowen.com)

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在英国法中,一切刑事诉讼皆以国王为原告,以“国王对某人”(Rex V.John Doe)之形式起诉。这是因为所有犯罪在最初均侵害了接近禁忌中的“国王的治安”(King’s peace)。刑事起诉状(Indictment)之格式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起文”(Commencement)、“本文”(Statement)、“结文”(Conclusion)。“起文”记录法官管辖地与大陪审员的起诉申告,“本文”记录犯罪事实,“结文”记录“本文”所载事实为犯罪之理由,而且其中必须记录扰乱“国王的治安”的要点。例如,下文中所摘录的起诉状例文中,“Middlesex”以下为起文,“John Styles”以下为本文,“against the peace”以下为结文。一切起诉状必须以“against the peace of our Lord the King,his crown and dignity(危害皇帝陛下的治安,冒犯皇位及尊严)”作为定式。普通法(Common law)是自古以来的习惯法,依照普通法定下的罪名,只需写上“危害国王的治安”。但之后依照成文法所定之罪名,在“皇帝的治安”等句之基础上,则规定要添加一句“against the form of the statute in such case made and provided(违反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下文盗窃罪起诉状便可作为一个范例

Middlesex to wit: The jurors for our Lord the King upon their oath present tha Jonh Styles, on the first day of June,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1900, three pairs of shoes, and one waistcoat, of the goods and chattels of John Brown, feloniously did steal, take, and carry away;against the peace of our Lord the King, his crown and dignity

美利坚合众国的起诉状与之类似,格式上多写有“against the peace and dignity of the State or commonwealth(违反州或共和之治安及尊严)”。这是效仿母法英国法,继承了所有犯罪都是扰乱“国王的治安”之观念。

在英国等国家,登记着危险人物、惯犯、禁止对敌交易者,以及具有犯罪可能的注意人物之住所、姓名的账簿,被称为“黑名单”(Black list),是警察监视之秘典。而因纽特人也有一个迷信的黑名单,违犯禁忌者会被奇怪黑影缠身,该黑影虽然常人肉眼不可见,但药师与动物却能一眼看见,因此,违禁者一旦外出狩猎,鸟兽鱼类便因恐惧该黑影而仓皇逃去,于是违禁者便一无所获,进而全族陷入饥馑之困境。但是,倘若禁忌的破戒者愿意忏悔,举行除灾仪式,公开自己的罪行,那么罪孽便会消除,全族便可恢复到收获猎物之状态。如果出现狩猎捕鱼无收获之灾难时,始作俑者的犯禁者却迟迟不出来自首,那么药师会召集民众,施展仙术来查出犯人,随后将其处死,或者施加其他惩罚,令罪孽消除,使社会恢复常态。(Goldenweiser,Early Civilization.p.38)

上述因纽特人的习俗,可显示出禁忌的自动制裁转变为法律的他动制裁之过程。违禁者迷信的良心谴责、对灾害的恐惧,是禁忌的第一保障。但是若无人自发举行除灾的忏悔仪式,那么公开的权力者药师便会查出犯人,对其施加制裁。当这样的社会公权组织有所发展,预言家、药师等人之权力开始政权化之时,其制裁也随之逐渐变得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