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与财产权

第四章 禁忌与财产权

人类视外物为自身生存之资料。从衣食住之生活必需品,到装饰、玩物等奢侈品,皆以外物来满足自身需要或嗜好。因此,不论文化程度如何,获取并占有外物以满足自身欲求、根据目的直接消费或保管,是人类生存作用之一大现象。然而,在一些半开化文明社会中,人们有所有之事实,却无所有之权利,其所有物只能通过自身实力与密切注意才可持续,因为更强大者会来掠夺,更机智者会来骗取,甚至不如己者也会来偷窃,在使用外物一事上,可谓毫无保障。在弱肉强食的原始时代,争斗永无停息之日,饥饿亦屡屡而至,人人皆处于不安状态中,因此,此时人类尚未踏上文化之路。然而,如果在如此粗犷的社会中,存在一种超级势力,令人人皆互不侵犯,随后产生“自有、他有”(mine and thine)之观念,那么,此势力便在人类进化之路上开辟出一条途径,令人类的物质水平、知识程度瞬时加速进步。在多数原始社会中,令人们产生“自他专有不可侵”之观念的超级势力,便是禁忌。换言之,自我专有专用之事实至后世有社会公权力之保护、有法律保障其不可侵犯的一大原因,便是禁忌之信念。

在新西兰,所有物之专用几乎悉数由禁忌来保障,因此,一位多年居住岛上并精通民俗的作家曾说过,人的禁忌之根本,来自保护财产之目的。(Old New Zealand,by a Pakeha Maori,pp.94-97)

所谓禁忌,乃人触及某物时灾难忽至,或是得病,或是丧命,遭受种种冥罚。因此,一方面禁忌赋予物体不可侵犯性,将该物与其他人隔离;另一方面巩固了物体与所有者间之关系,由此产生尊重自他所有之习惯,该习惯最终产生法律上之权利。

物体之禁忌成为财产权的理由有两大类别,一类因物体之从属关系而生,另一类因设定而生。

因从属关系而生之物体禁忌,主要来自人的禁忌之延长性或感染性。例如,国王、酋长、僧侣等人具有人的禁忌,他们所持有或使用之物品,无论是住所,还是衣物、器具、兵器、食品、奴隶等物,皆严禁他人碰触,甚至观视,倘若碰触或观视,不必等到人罚,冥罚便立现,或是身体麻痹,或是眼花晕眩。由于人们对此说法深信不疑,面对这些物品,便宛如面对物品持有者或使用者,认为它们神圣而不可侵犯。然而,当出现犯禁者时,即便犯禁者会被心中的迷信与恐惧所震慑,自发地受到超自然力的惩罚,国王等人也不会善罢甘休,必会严惩,因此冥罚与现罚并行,最后又增添法律制裁,保障其物品之不可侵犯性。

在波利尼西亚群岛土著的信念中,一旦人的所有物成为禁忌,该物体便具有一股神秘威力,非所有者的任何人都不得靠近或触摸。在新西兰,自居所、衣物起,无论何等贵重品,一旦贴上禁忌标示,便可保证主人安全地占有。例如,当人们需要使用林中树木来制作独木船时,便在树干上系上一捆干草,那么其他人皆不可砍伐。当要外出旅行时,人们便以麻编织成绳,悬挂于大门口,这个居所便立即成为不可侵犯之界,即便几年间无人居住也非常安全。这样的物体禁忌乃人的禁忌之结果,由于国王、酋长、僧侣等贵人之身体本身便十分神圣,从而具有禁忌性,因此其禁忌性便延伸至其居所、物品等所有物上。又或者是国王、酋长本身具有禁忌性,他们也拥有通过接触等方式在物体上设定禁忌之权利。例如,在新西兰,不仅是国王、酋长,甚至连小酋长、战士、其他绅士(rangatira),皆可依照各自地位之尊卑,享有一定程度的禁忌性。其身体的禁忌性,通过接触衣物、兵器、日用品等一切财产,使得这些物品成为禁忌物,当他人碰触、损毁、偷盗这些物品时,便会立即遭受冥罚,惹上疾病等恐怖的灾难。而且,由于原始社会并无铁制刀刃,即便是看似简单之物件,在制作上也需消耗巨大的劳力与时间,数量极为有限,其贵重程度是当代文明人难以想象的,因此与占有相关之禁忌的保护作用十分有益。

在设定物体的禁忌上,采取先到先得之方式,物体归属于手快之人,不允许其他人有所侵犯。这种设定方法有三种,分别是宣言、标示与接触。例如,国王、酋长、僧侣、贵族等人拥有设定禁忌之特权,他们只需宣布该物品归己所有,或者附加标志,又或者加以接触,便可赋予该物品禁忌性。若有人偷盗、损毁、接触甚至观视,该侵犯者便会立即遭受神罚而死亡,或者身患恶疾、突然失明等。此信念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对禁忌之恐惧甚于水木刀锯之刑,在保障物品之占有、使用、收益上效果极佳,不劣于文明国家通过法律保护所有权之效果。而且,禁忌的设定者看到禁忌的侵犯者侵犯自身利益,自然怒不可赦,往往不需要等到神明惩罚,自己便会进行复仇之制裁,或是严加鞭笞,或是直接处以死刑。在新西兰的毛利族中,禁忌的侵犯者不仅要遭受神罚,还会引来皮肉之苦,甚至杀身之祸,其所有品也会被邻居任意掠夺一空。由此可见,侵犯禁忌之行为人神共愤,侵犯者会失去社会权力者之保护,成为所谓的法外人(outlaw),这便成为宗教制裁转变为法律制裁之端绪。

在马克萨斯群岛(Marquesas Islands),禁忌乃土地所有权产生之原因。在岛上,禁忌属于神意,由僧侣来进行启示,因此,僧侣便利用此权力在土地上设定禁忌,使之成为自家世袭且不可侵犯之财产。其结果便是禁忌创造出地主阶级的贵族,而僧侣以外的一般百姓则通过渔业等其他劳作度日。(Frazer,Psyche’s Task.pp.18-20)

通过标示设定禁忌使之成为物品专有保障之习俗,在一些半开化文明的民间最为盛行。虽然一一标示令人不胜其烦,但在萨摩亚群岛上盛行的习俗,便是这样一个显著之例。根据特纳在《萨摩亚志》之记载,萨摩亚人最著名的禁忌有五种,均通过标示来设定。第一种是“毒鱼的禁忌”,为了保护芒果,当地人用椰叶做出毒鱼形状,悬挂于果树上,表示该树乃禁忌物。因为当地人相信,违犯禁忌而偷摘果实之人,在大海中必会被毒鱼刺伤而亡。第二种是“白鲨的禁忌”,用椰叶做成白鲨形状,高挂树上,以此警告人们,偷盗果实者,会成为鲨鱼之食饵。第三种是“横木的禁忌”,人们在果树下放置一根横木,表示盗取果实者会全身长恶疮,最后溃烂而死。第四种是“溃疡的禁忌”,人们把贝壳埋于地下,在地面用芦苇编织出头颅的模样,以此作为禁忌之标示。倘若有人挖出有此标示的地下物时,便会浑身长疖子。因为当地人有上述迷信,所以当盗挖禁地之物品者日后突生疖子,便惊恐不已,要到禁忌设定者面前自首,哀求消除禁忌。如果设定者愿意赦免,便给对方草药,以此作为赦免之凭证。第五种是“雷的禁忌”,人们用椰页编成方形的席子,再绑上白布幡,挂于树上,凡接触该树木者或其子女,会因冥罚遭雷击而亡。(G.Turaer,Samoa.pp.185-188)这样的禁忌标示,恰如日本人贴防盗之护符于大门,或者立稻草人于稻田,目的相同,且效力极佳。但是,日本现今盗贼毫无信仰之心,鸦雀亦无惧弓箭,因此仅靠禁忌标示来保护货财、谷物已远远不够。然而,那些半开化文明的民族却不同,全民皆被迷信支配,恶人也被迷信之绳索所束缚,因此,他们对冥罚之恐惧,远比刀枪之威慑有效。

在马来群岛,一般都有通过禁忌标示保护果树之习俗。例如,在帝汶岛(Timor),当人们把椰叶作为禁忌(pamali,pomali,pemali,或者为poso,potu,bososo)标志立在果树园、菜园当中时,该土地便成为禁忌物,贼人因恐惧冥罚,便不敢踏足入内。在安波那岛(Amboyna),人们在壶上划出白色十字形,将壶悬挂于果树树枝上,那么偷吃果实者便会得癞病。若在树下放置一个类似老鼠形状之物,那么该树便成为禁忌物,犯禁者的鼻耳处会出现类似老鼠咬过之痕迹。在塞拉姆岛(Ceram),禁忌之设定方法,是将猪颚骨高挂树枝上,犯禁者会被野猪撕咬。若禁忌标示为鳄鱼形状,那么犯禁后果便是葬身鳄鱼之腹;若为蛇形,则会被毒蛇攻击;若为猫形,则怀着盗意靠近该树木者便会感觉胃肠疼痛,好似猫在抓挠;若为燕子形,则贼人眼睛会剧痛,仿佛燕子被啄食。以诸如此类的禁忌设定方式来保护果树之例真是不胜枚举。(Frazer,Psyche’s Task.pp.24-25)(https://www.daowen.com)

关于马达加斯加的禁忌,吉纳普(Gennep)之研究最为详密。吉纳普概述了财产权之起源,认为财产在原始时期均带有宗教性。因此保护财产之方法,在原始时期也带有宗教色彩,禁忌之标示便是所有权之标示。(Gennep,Tabou et Totémisme àMadagascar.p.184)在岛上,要赋予外物神圣的性质,就必须做出有形的标示,通过此法,外物方才享有不可侵犯之性质。换言之,在岛上,一切物体之使用皆为事实上的关系,人们不过是通过自己的智力或体力来占有外物,智力或体力优于他人者,便可恣意掠夺他人之所有物,即便自夸智勇过人,也无人敢责怪。因此岛上的社会尚未存在盗窃罪名,唯有被害者之复仇而已。在这样的社会里,与文明社会中所有权相当者,唯有禁忌之保护而已;与财产相当者,唯有禁忌物而已;与盗窃罪相当者,唯有侵犯禁忌之行为而已。因此,在仅凭信念得以维持之社会中,物体禁忌便等同于法治社会中之所有权。

在马达加斯加,禁忌之习俗与公认偷盗之习俗对立存在,这是解释禁忌是财产权之起因最为恰当的例子。盗窃是对财产权的绝对否认,因此,盗窃与财产权乃水火不容的正反面观念。而且,在马达加斯加,公认盗窃的种族颇多,其中在中南部的萨卡拉瓦(Sakalava)、马哈法利(Mahafaly)、西部的巴拉(Bara)等部族中,盗窃在道德上及宗教上被大众所承认,在此习俗氛围下,全族皆以偷盗为业,族人之间相互窃取谷物、家畜,不仅无人以此为恶,反而认定其为智者之行为,许多人将偷盗作为发家致富的最佳手段。萨卡拉瓦人将偷盗品视为上帝“安卓利亚纳纳哈利”(Andriananahary)之馈赠,当儿童偷盗被发现时,大人会加以斥责,但并非责骂其行为有罪,而是在惩罚孩子因偷盗方法拙劣导致败露。这种斥责,不过是一种教育方法,使子孙钻研偷盗的巧妙手段。(Gennep,Tabou et Totémisme à Madagascar.pp.185,186)

在众人皆认可偷盗,且认为偷盗成功乃神明加护的社会,完全不可能存在财产观念。在此蛮习存在期间,由于利益冲突,各人相互猜疑畏惧,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便脆弱至极,纷争不绝,该社会必不得长久。然而,倘若在如此无财产状态中,产生外物持续使用的相反习俗,那么便可使社会免于崩坏,也可使物质之进步徐徐向前发展。而且,由于公认偷盗之习俗被视为神明加护,因此,可以与之抗衡并加以抑制者,也必须是有神明加护之习俗。

禁忌是基于神意的习俗,违犯禁忌者应受冥罚,因此,即便是在马达加斯加这样偷盗横行的国家,由于禁忌习俗之存在,社会上势力阶级的财产便通过禁忌得到等同于所有权的保障,此习俗逐渐普及,社会便可免于陷入全无财产之悲境中。

在上述蛮习盛行之社会中,寻常财产可悉数称为盗窃之目的物,为了使财产免遭盗贼的毒手,主人必须在物体上设置明显表征,令该物体的禁忌性一目了然。基于该原因,在马达加斯加,禁忌的设定方法几乎全是标示。

马达加斯加岛上最常见的禁忌有四种,分别为通行的禁忌、果实专有的禁忌、边界的禁忌以及动产所有的禁忌。要标示通行及果实专有的禁忌时,寻常方法便是在长竿上绑上一捆干草,然后立在地上,这种方法被称为“Kiady”,意为“立竿禁止”。当该禁忌标示竖立于地面时,该土地便成为禁忌地,不许他人通行,地里所长蔬菜瓜果也悉数成为禁忌物,不许他人盗取。边界的禁忌是用土墙、栅栏、围墙等方式圈出一个区域,区域内的土地便是禁忌地,他人不得侵入。该区域的土墙、栅栏、围墙等物,不仅是事实上的防入侵障碍物,也是精神上的障壁。

至于动产,尤其需要标记出任何人皆可轻易识别的记号,以此提醒众人禁忌物之性质。一般器具上要做出从外部便一目了然之标示,防止被盗。动产中最易被盗且最易与他人之物混淆者便是家畜。因此畜牧民族通常都在家畜身上做记号,以便区分。在马达加斯加这样偷盗成风的国家,最有必要将家畜设为禁忌物,因此标示家畜的禁忌方法亦最为发达,或是在身上烧一烙印,或是切掉一只耳朵,种种符号同时也成为禁忌的标示。偷窃有禁忌符号的家畜及其他动产者,毋庸置疑,必然会受到宗教上之冥罚,但是被盗的受害者并不会因为贼人遭天谴而压抑怒气,从此不闻不问,这不是人之常情。因此,无论是贼人现场被抓,还是数日后才贼行暴露,受害者必然会施加报复,即便不报复,也会要求一定赔偿。例如,萨卡拉瓦人不将盗窃寻常家畜的行为定罪,然而,倘若偷窃的是有禁忌符号的牛,则偷一赔十。而偷盗并更改禁忌符号,等同于擅自解除禁忌,使禁忌物成为偷盗的目标,该罪名重于单纯偷盗,盗窃一头牛并更改其身上禁忌符号的贼人,需要支付四十头牛的罚金。(Gennep,Tabou et Totémisme à Madagascar.ch.ⅲ)这个习俗,明显展现了宗教惩罚转变为法律惩罚之过程,由此可知宗教上之禁忌进化为法律上之所有权的路径。

上述种种事例足以证明,在半开化文明的民族中,外物的持续占有通过禁忌习俗得到保障。吾将禁忌视为半开化民族产生所有权观念之一大原因,但同时也必须特别申明,此习俗并非所有权发生之唯一原因。一切财产权之基础都在于人类生理上之需要,因此,所有权之起因发于人类对生产资料的欲求,在个人需要与他人共存之情况下,在生存竞争上要安全地占有自己欲求嗜好之物,防止他人掠夺,这种心理状态使得人类要采取占有及防护物体的方法。当所有物被盗时,人们便忿恨不已,意欲报复,由此产生因恐惧他人报复而不敢侵犯之风俗。至社会组织稍有整备,面对共同生存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人们便采用以社会力进行调和的种种方法,历经几代变迁后,最终确立财产权之观念。因此,不一定仅依靠禁忌习俗便能产生财产权观念,但是,禁忌通过基于强大信念的忌讳赋予某些物体不可侵犯性,依靠人们对超自然力制裁之恐惧而得以维持,由此便可明确得知,禁忌是所有权观念形成过程中最强有力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