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法律

第二章  宗教与法律

在我看来,包含了印度教神圣法律的最为古老的书籍对法律的绝对起源阐述不多。某个实际遵守的制度、某个习俗或习惯制度,必然藏身其后;一种貌似可信的推测是,它与旁遮普省印度教徒现有的不完善的宗教化习惯法相类。但是它们确实表明了法律人的开端,而非法律的开端。它们使我们看到法律最初是如何被一个专门的学术阶层视为明确的思想主题的。组成这个阶层的法律人最初都是祭司。在凯尔特人、罗马人和希腊人等几个民族最早记录下来的习惯中,有迹象表明存在这两种古老的职业身份。例如,直到人们认识到法学家源自大祭司或神父,才能理解古代罗马法律人为何如此固守文本,数百年来这些文本已经成为其职业的特征,以及为何他们坚持使用僵硬的程式作为陈述事实的方式,这种程式刚刚才在我国消失。在整个中世纪,公开宣称自己为神父的法律人并不亚于自称为世俗之人的法律人,由于我们法律史上的独特转向,总体上,我们国家是唯一一个难以看到教会法学家与罗马法学家或民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过程实施同样影响力的国家。如果罗马帝国只是将其行政体系传播到西欧,而并没有将一个极力追求完整性的法典化世俗法的连贯体系遗赠给它,西方的一般法律即使现在也会清晰地反映特定的宗教观念,就像印度教法反映了婆罗门的祭司观念那样。

首先,有必要观察这些法律书籍的婆罗门作者的祭司角色如何影响了他们对“行为”(conduct)的看法,这个词最初必然是先于“法律”一词使用的。简而言之,这个看法始终受到他们关于人类死亡后之命运的信仰的密切影响。该命运包含了各种体验,其中的一些类似于天堂或地狱的直接奖惩,如同西方宗教所构想的那样。但是印度教关于人死后状态的信仰,以及主要源自其的佛教信仰,与大多数广泛传播的西方信仰不同,因为灵魂转世代替了直接奖惩,并且所有形式的奖惩被视为不具有永恒性,实质上是瞬息即逝的。我的目的并不是考虑何为最古老的信仰或者印度教徒的信仰,以及在书中呈现于我们面前的宗教观念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他们现存的宗教学说,但我应该对此予以观察。在我已经提到的著作——早期的法律手册中,信仰已经达到了一个确定的阶段,可以自行检验,对我而言,这极具启发性。从很早开始,印度教神学似乎已经将宇宙视为被摧毁后再生,并且注定要被摧毁后再生;但是在这些摧毁和产生的巨大间隔期间,存在的总和被认为是不可摧毁的,并且是无法增加或减少的。尤其是,生命的总量总是不变的。这一生命或灵魂的实体被视为流淌贯穿于所有的生命体,或者我们可以说贯穿于所有的有机体中;但它总是回到自身——从未停止,依然开始。这一生命之流被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暂时以外在形式存在,但是始终不断地从一个部分传递到另一个部分,而不丧失其内在同一性。人、动物、圣人以及神本身彼此之间并无本质差别。他们身上所充斥的是同样的生命或灵魂,只是披上一个个不同的外在形式。存在(existence)本身并不终结,但是它的连续阶段是可中止、可变动的。当一个人受到不洁玷污而去世,他的灵魂会行经一系列的炼狱;当其灵魂逃离最后一重炼狱之后,就会披上一个个不同的动物外形,并且最终进入人身,最初进入的人体很可能是病弱之身。但是,在通过学习圣典而获得再生之后,有德之人(the virtuous)死亡之时直接进入天堂,在那里,他们的美德储备使其获得长久的生命;但是天堂也会逐渐衰败,那时天堂的余烬会将他们带回人间,再度出现在富强者中。“所有种姓之人,如果他们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将在天堂中享有至高的永恒极乐。后来,当一个已经履行了其义务的人返回这个世界,他就基于其剩余的功绩而获得不同的出身、容貌、肤色、力量、学习能力、智慧、财富以及履行其所在种姓或等级之法律的天赋。因此,在两个世界,他都生活于幸福之中,像一个车轮从一个世界滚向另一个世界。”[《阿跋斯檀巴》(Apastamba),Ⅱ.Ⅰ.2.2 and 3]即使是天堂诸神,他们只被视为具有非凡美德之人,最终也会耗尽他们的美德储备,失去福祉。“正是依靠婆罗门”,毗湿奴说(ⅪⅩ.22),“诸神才居于天堂。”

前述《阿跋斯檀巴》段落中提到的车轮是这些作者最为喜欢的一个比喻。他们把存在想象成一个旋转的车轮。以不同的间隔代表生命轮回,天堂在上而地狱在下,人类和动物置于两边,这是东方常见的宗教图案;但是尽管印度教徒并非对其一无所知,它们更为频繁地出现在佛教徒中,〔1〕佛教徒必然从更为古老的印度教那里借用了车轮的象征符号,并且似乎赋予其专门的精神意义。在佛教徒的车轮画中,佛陀被画在圆圈之外,表现为祈福的姿态。他已经逃离了令人厌倦的存在轮回,远离神与人,于涅槃(Nirvana)中孑然独立。这种可能性的假设无疑被正统的印度教徒视为无神论。高贵的宗教感情带给他们对婆罗门、梵天和神、自我存在、“不朽且无暇”的冥想,他们被“包裹于物质之中,是所有生物的居所”,他们“如同一座被划分为许多街道的城市”。对于这个话题,他们以非常崇高的语言在各处进行自我表达。

在下一章,我将有机会解释,这些书籍所暗示的一个最为古老的特定的宗教体系,它与我已经仔细观察过的信仰非常不同。很可能,这些信仰本身是由如若干更为古老的部分所组成,直接奖惩以及轮回的间接奖惩最初并不属于同一个学说体系。但是,天堂和地狱,以及灵魂的轮回,在最为古老的法律论著中都被提及,尽管只是寥寥几语。在更晚的著作中(但是其中的一些不像《摩奴之书》那么晚),这些主题占据了很大的篇幅,悲观奇异的想象大大丰富了它的内容。天堂,因为在宗教体系中并非不同寻常,只是被模糊地概述;但是地狱,或者更为适当的称呼是炼狱(purgatories)(因为它们本质上是临时性的),被以最为精致的语言细细描摹。在数量上,地狱有22层,每层都施加一种新的身体或者精神的痛楚。我认为,将它们设想为某个人的想象力创造的成果,就像但丁的多层地狱那样,是错误的。它们相当于刑罚概念的不同等级。这些惩罚之地,如炼狱的第21层,灵魂徘徊于剑叶森林;在第19层,他们游荡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在很可能比第1层古老得多的第15层,他们陷入腐臭的泥土之中或者黑暗之地;第4层,或曰嗥叫之地;第10层、第11层和第12层分别是燃烧之地、烘烤之地和重压之地。在我看来,后面的这些并不比大权在握的世俗统治者施加的常规(但最初非常残酷)刑罚更为古老。统治者的刑讯室已经深刻影响了死后惩罚的概念,只要将其中的一些遗存——例如,纽伦堡自由市的遗迹——与14世纪的某个画家所呈现出的关于炼狱和地狱的流行观念相比较,即可发觉。

如我所言,罪孽深重的灵魂在每一个惩罚之地的逗留都是临时性的,但是其停留的时长都是用天文量级的语言来表达的。例如,如果一名婆罗门被杀死,他的鲜血在泥土上——也就是说,在印度被烧成灰烬的土地上——所造就的灰尘颗粒是如此之多,凶手必须在地狱中度过千年(《摩奴之书》,Ⅺ.208)。佛教徒们对惩罚持续时间的想象更为夸张。事实上,在所有这些主题上,他们似乎已经超越了印度教教义。佛教可怕的地狱酷刑图相当有名。它们大多源自中国,并且很可能夸大了(但是没有过于夸大)自古以来组织得当的庞大的中华帝国及其附属国所实施的刑事司法,在这个体系中,刑罚的威慑作用被认为至关重要。

但是,最终在经历了一系列炼狱之后,灵魂或者生命的部分开始进入轮回过程,这可能使其重返人身。我已经陈述了我的观点,即通过轮回来洗涤罪孽或不洁,以及在地狱中通过刑罚来洗罪,最初并不属于同一个宗教思想体系。但是在这些印度教法律书籍中,它们被混合在了一起;罪孽深重的灵魂,从炼狱的痛苦中解脱出来,仍然必须经历一系列的动植物形态,方能再度为人。面对毗湿奴和摩奴这些作者所描绘的灵魂轮回时展示的怪诞特殊的细节而不感觉可笑是困难的。“最严重的罪犯连续进入所有植物体内。道德罪犯进入蠕虫或昆虫的身体。轻刑犯进入鸟类的身体。第四等罪犯进入水生动物的身体。那些犯下有损种姓制度之罪的人进入两栖动物的身体。”(《毗湿奴》,ⅩLⅣ.2)在这些一般概述之后,是大量关于犯有特定罪孽之人所进入的生物种类的论述。其中的一些,可能存在自然的契合,但另一些看起来只是任意武断或者胡乱的猜测。占用了宽广道路之人变成了穴居的大毒蛇。盗窃谷物之人变成了大老鼠。偷水之人变成了水鸟。但是,把偷丝绸之人变为鹧鸪,把偷亚麻布之人变为青蛙;偷牛之人变为鬣蜥,这些该如何理解?然而,我可以冒昧地说,这些信仰中在我们看来非常难以理解的东西曾经是简单而自然的。据观察,野蛮人将由一种生物向另一种生物的轮回看作几乎是一种简单的日常进程。原始人通常与野生动物共存,既以其为食,亦为其食,似乎并未意识到人类对于野兽的巨大优越性。他们似乎对生物与其他一切事物之间的不同印象深刻,但似乎也认为不同的生命形式之间的壁垒极其微不足道。最近人们已经从这一野蛮的特征中得出了一些非常有趣的推论;人们指出,在那些古老世界的遗存——童话和神话中,一个生物常常转变为另一种生物,又变回其最初的形态。我们时代最流行的儿童书是变形记的故事;而奇境故事之所以受到欢迎,是因为它忠实地遵循了梦的运作;在这里必须指出,许多古老迷信的原料实际上是构成梦的素材。

但是印度教的法律书籍已经将古代的信仰发展为最为精确和丰富的道德和神学哲学。它们的特殊原则是人的行为和某种形式的生物的经历决定了其下一个生命形式。他在未来的存在形态是变成一棵植物、一只爬行动物、一只鸟、一个女人、一位婆罗门还是一个半圣人,都取决于他自己。他自身的行为决定了他的来世;这些作者以极为庄重的语言宣告过去与未来不可分离。如果一个人死亡时被自愿的罪孽或者非自愿的不洁所改变,如果他没有通过恰当的忏悔来去除污点,那么他将变成最卑微的生物;如果他去世之时比出生之时更为纯洁,他就可以到达人性的最高阶段,或者几近神性。整个理论因其满足了对道德的渴求,并且显然对世界之善恶的不平衡提供了完整解释而获得了尊重。缅甸的末代君主在登基之前曾经出家为僧,终其一生,他都是一位杰出的佛教研究者。一个英国人向他演说英国人在军事、科学和商业上相对于缅甸人的优越性,想要表明这种卓越是由其国民更为纯洁的信仰所致。国王礼貌地表示认可,但是补充说:“毫无疑问,你们前世必然都是极其有德性的佛教徒。”

有了这些解释,那些起初非常令人费解的著作的一些特征就变得比较容易理解了。因此,它们主要被称为法律书籍,是因为它们包含了极其精确的行为准则。但是,如果有人不遵守规则,他会怎么样呢?这是现代法学家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惩罚是什么,或者,如技术用语所说,制裁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理解,在这些最古老的书籍中几乎没有人注意到。事实上,它以另一种存在方式来处刑,因而尽管可以如此断言,却无法就此下达任何命令。因此,在现代法律书中施以制裁(saction)之处——也就是说,如果拒绝遵守法律就会遭受各种刑事后果——在这些书中代之以宗教惩罚(penances)。在此进行自我惩罚是为了避免让更糟糕之事于别处降临己身。书中以最不妥协的语言和最为诚挚的态度来描述这些宗教惩罚。〔2〕在一处,忏悔者被告知要自残其身,并且朝着一个特定的方向前进,直至倒地身亡。在另一处,他要三次跳进火中,或者进行战斗并且将自己作为一个靶子暴露于敌人面前。对于犯下重罪之人,他要躺在一张炽热的铁床上,或者进入一个中空的铁制塑像,塑像两边点火,烧灼至死。对婆罗门饮用禁酒这种相对轻微的罪行,他要将沸腾的烈酒灌入喉咙。其他的宗教惩罚,无论从他们所设想的自虐的时间长度还是复杂程度上来说,都是非同寻常的。古老的书籍处处暗示人们对于宗教惩罚之功效的怀疑。他们说,既然邪恶的行为本身依然存在,那么这么做又有何用处?尽管如此,他们补充说,权威的观点是宗教惩罚应当被履行。“这个世界之人”,乔达摩写道(ⅪⅩ.2),“被恶行所腐蚀,例如对不应献祭之人进行献祭,吃禁食之食,言不当之言,忽略已订之规,为禁止之事。他们(即一些婆罗门权威)怀疑他是否应当为这样的行为履行宗教惩罚。一些人宣称,他不应当这样做,因为这种行为不会消失。(但是)最佳观点是他应当履行宗教惩罚。”该观点继而受到了大量援引自印度教经文之内容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作者似乎都不觉得,我们会怀疑是否有任何人会被迫使履行更严厉的宗教惩罚。

那么我们应当称之为法律的东西——即在这个世界上通过施加制裁或刑罚来实施的法律,无论民刑——在这些书籍中最初是如何出现的呢?它的出现与我们称之为国王的角色相关。国王的权威多少被认为存在于这些论著中最古老的部分。但总体而言,他们认为国王和婆罗门之间的联盟是逐渐形成的。这些书中最古老的部分给予国王较少的权力,但是国王的权力及其职能一直在不断增长,直至在最晚期的著作(例如《摩奴之书》)中,国王的全部职责这一主题是论述得最为详细、篇幅最长的主题之一。可以观察到,随着国王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祭司关于国王与法律的关系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在我看来,在这些书中最为古老的部分,国王仅仅作为精神指导者的辅助者。他要完成并且执行宗教忏悔。“如果有任何人,”《阿跋斯檀巴》说道(Ⅱ.ⅴ.10.13),“违背了他们的精神领袖的命令,将被带到国王面前。国王应当向他的家庭祭司请教,后者精通法律和统治之术。他应当命令他们履行适当的宗教惩罚,如果他们是婆罗门的话,并且以除了肉刑和奴役意外的强制性手段使其恢复理性,但对其他种姓之人,国王在审查了他们的行为之后,甚至可以将其处以死刑。”在后来的一本论著(《毗湿奴》,Ⅲ.2)中,国王的职责被总结为两大准则:他应保护其臣民;他应维护四大种姓,以及学生、户主、遁世者和苦行者的四大顺序,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换句话说,他要如同祭司法律人所构想的那样实施整个社会和宗教体系。变革的进一步发展在于《阿跋斯檀巴》书中称为国王家庭祭司的人物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最终,法律书籍开始考虑一个理想的法院,该法院由国王以及担任法院顾问的博学的婆罗门构成。后来的著作给国王的权力披上了神圣的外衣。他由源自神之精华的永恒粒子构成。“尽管即使只是一个孩子,也不能因为他是一个凡人而轻视他。不;他是以人类外形出现的强大之神。”(《摩奴之书》,Ⅶ.ⅳ.8)。但是他已经失去了实际的个人权力。他只能根据他的婆罗门法律顾问的建议行事。“一个无知并且贪婪的国王不能施加公正的惩罚,因为他没有明智而有德性的助手,他的理解力没有获得改进,他的心灵沉溺于肉欲。只有完全纯洁、守诺、遵守圣典,并且拥有得力助手和明智理解力的国王才可能公正处刑。”(《摩奴之书》,Ⅶ.ⅹⅹⅹ.31.)

从这一点来看,在这些论著中陈述的法律变成了真正的世俗之法,由王庭本身通过现世施加的刑罚予以实施。婆罗门自己毫无疑问自始至终都主张神职人员的可观利益。“肉刑”,它写道,“不得被用于婆罗门;至多可以将其罪行予以宣告,或者将其放逐或者处以黥刑。”与此同时,《摩奴之书》(Ⅶ.17及以下)中找到的刑罚或者刑事制裁的抽象学说可能令英国法学家感到满意,他们坚定地宣告制裁为法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杰里米·边沁几乎无法抱怨这样的说法:“刑罚支配所有人;单靠刑罚即可保护他们;万物皆睡时,刑罚独醒;如果国王不惩罚有罪者,强者会压迫弱者,如同海中之鱼。全人类依靠刑罚维持秩序;诸神与恶魔、天界乐师与罗刹、小鸟与毒蛇都被对刑罚的恐惧所节制而克尽其特殊的职务。”(《摩奴之书》,见上述引文)但是,此种司法学说的全部后果并非出现在诸如现存的《摩奴》这样的法律书籍中,该书除了大量世俗法律外,包含了许多祭司规则,在我看来,这些规则大多已经不再有效。一本更晚的著作《那罗陀》(Narada),〔3〕几乎完全是一本简明的法律书,并且是非常有趣的那种。作为该书的撰写人,法律人的理性和公正使得古老的婆罗门教体系各个方面都得以调和。其中论述“证据”的部分在我看来尤其引人注目,不仅仅是因为(尽管作者相信神明裁判)总体而言极其现代的法律学说,而是因为其关于真假证人主题的阐述所展现出来的道德水准的提升,这与现代印度教的不真实形成了对照。“亲属、朋友,金银财宝,无论这些曾经多么重要,都无法阻止准备跃入地狱的无尽黑暗之人。当你来作证时,你的祖先们处于焦虑之中,并且心想,‘你是要把我们从地狱中救出来还是让我们陷入地狱中?’真相是人的灵魂;一切事情都以真相为基础。说出真相方能获得更好的自己。如果你提供了虚假的证据,那么你的一生,从你出生的那晚直至你逝世的那晚,已经被虚度。没有比诚实更高尚的美德;也没有比谎言更重之罪行。因此,人们必须说真话,尤其是当被要求作证的时候。”(《那罗陀》,第42、43页,乔利;pp.42,43,Jolly)《摩奴》(Ⅷ.112)中的类似段落也因屡受谴责的证人资格的规定而蒙羞,“如涉及为救济一名婆罗门而作出的承诺时,轻率的宣誓亦非致命之罪”。

长期研习印度教圣法的研究者所面临的困难,几乎完全是由于该书的过渡性特征造成的,该书最初作为印度教的初始来源被引入欧洲学术界。如果最早被翻译为西方语言的印度教文献这一分支的典范是《那罗陀》,它将被视为大家所熟知的那类法律书,其中被发现的祭司影响的痕迹很可能被忽略。另一方面,如果首先被知晓的书是《乔达摩》,或者《跋陀罗衍那》(Baudhâyana),或者《阿跋斯檀巴》,它很可能立即被视为一种实用宗教行为手册——《印度教徒的完整义务》(Whole Duty ofa Hindu);其中包含的法律很可能被认为是偶然性的。但是《摩奴》一书,威廉·琼斯爵士使其享誉欧洲,既不能完全归于前者,也不能完全归于后者。只要它自成一派,要决定其在法律通史上的地位就存在着最大的困难。许多年前,(《古代法》,第17、18、19页)我就表达了是否将其用于考古学目的的犹豫心情,但现在我明白自己之前低估了《摩奴》结构中的祭司元素。现在看来,该书所属的文献总体上有两个源头;部分源自某个习惯体系,该习惯体系现在仍难以确定(尽管近来对于印度习俗的地方体系的调查对此已经有所阐释),但是更主要的部分来自印度教的典籍文献。典籍产生的时代越晚,其影响越大。在远古时代,它的创造者开始并没有任何制定或者陈述法律的想法。从宗教赞美诗、祈祷活动、宗教仪式以及神学占卜开始,其中一些学派转而关注行为,详细地陈述虔诚之人应做什么,如果他不做,他会发生什么,如果他行为有偏差,他可以通过何种行为恢复正直。逐渐地,在这些学派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确信,即为了以统一的规则规制行为,对统治者而非被统治者采取行动是一个更简单的过程,因此人们请国王来帮助婆罗门并将其奉为神圣。与国王的这一联合的开端就是真正的世俗法的开端。

在我看来,如果教会法学家获得了对普通法律师和民法学家的彻底优势的话,这一切在西欧法制史上也会发生。他们所建立的体系可能被期待给予以宗教惩罚的方式涤罪的做法以极其重要的地位。事实上,这一点已经发生了,教会体系对其宗教惩罚的偏爱,凌驾于世俗体系对其酷刑的偏爱之上,正如我们可能从传奇故事中所看到的,这与圣托马斯(贝克特)的受欢迎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很可能的是,如果犯有更为严重的罪孽,教会法律将会恳求世俗统治者的帮助,以获得适当的抵罪;这种情况再度发生在把更严厉刑罚委托给世俗权力的时候。最终,如果欧洲国王们在实施民刑审判时的御用顾问都是神职人员,从长远来看,他们将被迫按照由王廷执行的适当制裁来设计民刑法律体系。但是,这个体系的各个部分都将深受教会理念的刺激,并且尽管它的某些或者许多规则很可能借鉴自更为古老的习惯,但是要查明它们的源头或者明确其最初形式将是非常困难的。

在此我们发现了神圣的印度教法的历史实用性的一个主要缺点。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可能已经从外部吸收了许多习俗;但是即使是在其最早的习俗中,它很可能也已经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了改变,同时在最晚近的习俗中,它可能借鉴自数个不同的习惯体系,并且与其开始时习惯的原则不相容。总体而言,该文献最有价值的部分是关于法律的某些特定分支如何与一套完全宗教性的信仰相分离的阐释。下一章将讨论这一分离的一个例子。

我说过这一古老的文献对法律的起源的揭示比对法律人的起源的揭示要少得多。但是,我们当然可以理解,构想和设计该文献之人远不止是法律人。全世界都知道,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神职人员,但他们又远不止是神职人员。我们明白的是在古代印度社会只存在一个专门受过教育的阶层,该阶层绝对垄断了所有知识。它包含了仅有的法律人,仅有的神职人员,仅有的教授,在品位、道德和感情方面的唯一权威,以及唯一的科学保管人。这些书是关于婆罗门拥有地狱及死亡之匙的冗长断言,但是它们也表明婆罗门致力于指挥比智慧之力更大的力量,他们所有的努力都在于将世界上另一种强大的力量置于他们的影响力之下,征服士兵和世袭君主。他们要成为君主的权力伙伴,成为他们的顾问和襄审官(assessor)。“国王和婆罗门精通吠陀,此二者维护世界的道德秩序”;这句话因此被写在这些书籍中最为古老的那本上。无疑,婆罗门和国王之间的联合经常被确认,并且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早期印度史的朦胧时期,确实出现的事实是尽管宗教最初通过皈依的方式扩张,它们在广袤的土地上建立,并且更多地被世俗权力而非被传道事业所推翻。总体而言,对这些书籍的研究留下的印象是,比这更可怕的源自身体、智力和精神上的优势的结合而产生的暴政从未存在过。然而,认为将其观念反映在这些文献中的这一阶级是自我放纵的教会贵族是完全错误的。我必须承认,要充分地描述该职业自豪感的高度并不容易,这种职业自豪感洋溢在他们作品的每个角落。所有人都要为他们服务;所有人都要给他们让路;人们以最精细的方式表达对他们的敬语。他们免受他们自己规定的刑法的束缚。《乔达摩》写道:“一个婆罗门不得遭受肉刑,他不得被监禁,他不得被处以罚金,他不得被流放,他不得被社会贬低或排斥。”在《毗湿奴》法律书的一个段落中,他们的傲慢可能到达了顶点,书中写道:“神是看不见的神,婆罗门是看得见的神。婆罗门维系着世界。正是受惠于婆罗门,神居于天堂。”然而他们为自己描绘的人生既不是一种奢侈的人生,也不是一种快乐的人生。这是一种自始至终都处于可怕的可能性阴影下的人生。婆罗门在青年时期要恳求他们的老师;在成年时期,作为一名已婚的一家之主,他被无数义务所包围,对其中义务的非自愿违反都会使其在另一个世界遭受数百万年的堕落或痛苦;在老年时期,他将成为一名苦行者或遁世者。有可能,婆罗门教主体思想极其顽强的生命力恰可归因于自主、自弃以及自贬的共同作用。如我已经表明的,祭司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其现有权威很可能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盎格鲁—印度教法院认可其为印度的普通法;但是潜藏于其下的一些信仰观点,如同它们对整个婆罗门教文献所做的那样,构成了所有印度教徒最为持久的精神储备。其中的一些观念并不缺乏宗教及道德上的提升;但总体而言,恶已经凌驾于善之上。我们可以在这一最为古老的文献中发现,许多迷信的萌芽仍然在发挥着致命的影响——种姓的偏见迫使受伤的印度兵死于发烧,却不让他们从其低种姓的同袍们或者他的英国长官那里获得饮用水;污染引发的恐惧,25年后导致了雇佣军部队发生了可怕的兵变;拒绝肉食与饮料,这仍然限制一个人口众多国家的食品供应,并且促成了该国周期性的饥荒。但与这种思想密切联系的是今天有一种受西方知识和西方科学方法影响的日益发展的思想体系开始酝酿。两者的共存使得英国人对印度的统治在其创新性与困难性、对管理者所要求的谨慎、洞察和自制都是举世无双的。

评注与例证

评注A

车轮图

佛教的车轮图,如我所说,比印度教的车轮图更常见,并且该图形被频繁地描绘。但是来自马德拉斯的格兰特·杜夫先生(Grant Duff)慷慨地赐予我两份印度教的图,虽然轮廓上没有佛教的车轮图完美,但两者显然仿照了同一模型。

从考维尔教授那里,我了解到了佛教图起源的有趣传说:“在被称为《大譬喻集》(Divyávadána)的北印度佛教集的第21个故事中,有一段记述,说的是佛陀的弟子目犍连尊者(Maudgalyáyana)有时会游览天堂和地狱,当他回到尘世后,他就会描述他所看到的不同景象。”

佛陀对阿难尊者(Ananda)说:“无论是目犍连尊者还是像目犍连尊者那样的人并非总是出现,因此,佛轮必须分为五个部分,并被放置在门的内室中。”行乞者听说佛陀已经下达了这一命令,但是他们并不知道何种车轮将被制成。佛陀说:“要做成五条道路——地狱道、牲畜道、饿鬼道(pretas)〔4〕、神道和人道。其中,地狱道在最底层,然后是牲畜道和饿鬼道,神道和人道——也就是,四大洲,即东胜神州(Púrvavideha),西牛贺洲(Aparagodániya),北俱芦洲(Uttarakura),以及南瞻部州(Jambudvipa)则在上层。欲望、仇恨和愚蠢的冷漠被置于中心”:〔5〕欲望表现为一只鸽子的形象,蛇是仇恨的化身,肥猪则是愚蠢的冷漠的化身。佛陀之像指向涅槃(Nirvána)圈之外。生命被描绘为以一种超自然的方式诞生的,如用水轮的机械,从一种状态落下,再以另一种状态产生。整个圆以顺逆的顺序来代表十二重因果循环〔6〕。一切被瞬间毁灭,这两首圣歌(gáthás)如此描述:

开始、出现,热心于佛陀之法,

摆脱死亡之师,如同大象摇落芦苇棚屋。

在教义和戒律〔7〕中坚定行进之人,

抛下出身和尘世的一切,将结束痛苦。

行乞者们执行佛陀之言,制作由五个部分组成的轮子。婆罗门和户主们前来问询:“先生,这里刻的是什么?”他们回答说,“先生,连我们自己也不知道。”佛陀说:“指定一名行乞者站在大门的内室中,他将向不时前来的婆罗门和户主们展示它。”

〔1〕.见本章末“评注A,车轮图”。

〔2〕.Apastamba,Ⅰ.Ⅰ.15;ⅹⅹⅱ.;Vishnu,ⅹⅹⅹⅳ.Ⅹⅹⅹⅴ.

〔3〕.朱利叶斯·乔利博士(Dr.Julius Jolly)已经将《那罗陀总论》(Institutes of Narada)一书译为英文。(London:Trübner & Co.,1871)

〔4〕.遭受永恒饥饿的恶鬼。

〔5〕.印度哲学中著名的三“错”。

〔6〕.See Colebrooke's Essays(ed.2),vol.i,pp.453—455.

〔7〕.达摩和律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