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家族共同体
对科学的考古学而言,没有什么比观察仍然处于野蛮状态的雅利安族社会的机会更具有价值。近年来,那些被全然摒弃于文明圈外的野蛮人的习惯,已经为人细致地观察和比较,一些极富智巧与趣味的论断也由此得出。但是这些习惯与我们自己文明源头的关系至今尚未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现今文明社会的早期习惯部分可从他们的记录、他们的传统,尤其是从他们的法律中予以发掘。但这些只是所有证据资源中最不可靠之处,在历史幻化为诗歌,传统演变为传奇,而明确的法律则被含糊地视为习俗的地方,野蛮的雅利安习惯和原始的非雅利安习惯之间的联系得以建立,如果它确实存在的话。我们最需要的,是训练有素的观察者对一些野蛮或半野蛮的纯雅利安血统的社会共同体的实实在在的考察。
印度对早期制度的研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结束本篇论文之前,我希望能够表明,最晚近的是最重要的。印度高等种姓的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许多内容无疑对应了社会发展的数个阶段,而西方最早的文明共同体只是在其历史长河衰退期才出现的匆匆过客。但是,印度的社会事实的价值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它们的显著之处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在印度发现的大量的古代习惯是非雅利安的。无疑,确实存在着大量真正的雅利安蛮族的遗迹,但是要将其与那些非雅利安族的蛮习明确分开并非易事,而且真正的雅利安成分在某种未知的程度上已经发生了转化。一个与西方宗教失去亲缘关系的宗教一直在不断地渗透并改造着它,而此后英国统治权的影响力也不断地对其产生影响。无论对印度的观察具有何种价值,它们目前并未对那些研究西方社会原初形态的欧洲历史学家产生预期的影响力。对于一个取自如印度教徒这样遥远,并且与雅利安族的亲缘共同体(sister-communities)分离已久的民族的习惯的社会成长的例证,人们显然持不信任的态度。
在我看来,对于原始社会制度的研究者而言,对任何领域的调查,都不像经过明显改造的伊斯兰教制度遍及曾经的文明世界那样意义重大。在所有现在或不久前仍处于伊斯兰教徒统治下的国家中,古代社会组织的各种奇怪的并极其有趣的形式不时显现,如同被埋葬的城市又从火山灰或熔岩中挖掘出来那样。但这一评论仅限于为穆罕默德信徒所征服的共同体以及向他们进贡、但并未转而信仰伊斯兰教的共同体。基于科学的考古学的目的,改变信仰皈依伊斯兰教的一群人,因为从其改宗的那刻开始,他们所使用的民法同时也是宗教法,现在仍只能解释为宗教法。在现在的调查中,为早期的制度研究运用最多的那部分古代习惯,就现代术语而言,我们应称之为继承法和婚姻法。但是一个采用了伊斯兰教继承法的社会已经处于这样一个继承规则体系之下,它可能包含了一些雅利安习俗,但从总体上而言只能被看作由对神圣文本文字的严格推断所组成。这一规则体系按社会等级安排继承人,不像那些已知的修改过的或未修改过的雅利安习俗,此外它还是一个极其明确地按份分割财产的制度。另一方面,在初期的雅利安人习惯中,在亲属死亡时获益的,并非个人,而是一个亲属集合体;这正是因为该群体的构成及群体内部的财产转移模式,可能反映了一些生活中更为古老的集体享有方式,对今日的无遗嘱继承的规则具有如此深刻的影响力。此外,仍然遵循着雅利安习惯的野蛮的雅利安人通常不仅是一夫一妻制的,还是(用麦克伦南先生的极为恰当的术语而言)外婚制的。他有一张范围非常广泛的禁婚亲等表。但是,伊斯兰教徒不仅是一夫多妻制,而且还是内婚制的。也就是说,其法律允许关系较近的亲属通婚。在印度,细心的观察者已经发现,由伊斯兰教所允许的相对的通婚自由是伊斯兰教作为一个劝诱宗教而获得成功的秘密的一部分。它向皈依者提供了一份贿赂,使他们得以从婆罗门婚姻法的无比恼人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但是,在那些为穆斯林统治却未曾皈依伊斯兰信仰的共同体中,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教的作用在于固定它们原有的状态。它们中大部分的社会组织为现实的或拟制的共同血缘所聚合;它们可能从未达到比这更先进的组织形式,或者——更可能的是——穆斯林信徒的征服可能并非只是抑制他们的文明,而是事实上可能使得它们中的一部分重蹈了部分他们从原始野蛮状态的起点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已经经历过的道路。但是,当这些群体一旦按照人所共知的亲属或部落联合体的模式组织起来时,在伊斯兰教政府中,出现了许多加强它们赖以聚合的纽带的趋势。基督教社会的成员非常不愿意进入伊斯兰教法院,他们非常重视他们自身的法院。此外,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的生活共同体总是包含了遵守法律要求的共同责任。因而伊斯兰教统治者的财政勒索给予了亲属团体将税收负担安排给尽可能多的人共同承担的强有力的动因。伊斯兰教政府自己也感受到了维持集体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的好处,因而他们倾向于赞同这些自然团体的完整,正如中世纪的法律书籍中的法国封建君主对以群体方式生活的(living au même pot)维兰共同体的存在表示赞同那样。伊斯兰教政权也间接地延迟了此类群体所遭受的自然解体过程。对这些原始共同体的主要瓦解力量是战争和商业。前者把它们扯得支离破碎并使碎片四散,而后者则通过创造财富不平等来分解他们;(迄今为止)对于贫富悬殊的兄弟而言,再也没有什么比作为一个整体聚居一处更为困难之事了。但是伊斯兰教政府大体上维持着和平,并且通过它的作为及不作为,通过其非正式的税收,通过其未能提供便利的交流模式以及未能实施纯粹、常规的司法,它推延了资本的积累或者说使其停滞。
对位于欧洲的土耳其诸省更为细致的考察近来已使得多项目标得以达成,它向我们揭示了雅利安族最古老的制度中一个几近完美的例子——它可能也是除了家庭制度外最为古老的制度。在土耳其帝国的属地上,家族共同体(house community)并不罕见,因为在所有南斯拉夫人中都可以发现它,但无论南斯拉夫人是正处于或曾处于穆斯林统治之下,还是像(南斯拉夫联邦的)门的内哥罗人那样,终其历史都在与穆斯林政权进行持续不断的斗争,其家族共同体都以最为完整的形式出现。这些家族共同体的重要性很容易为我极为冒昧地称为社会和政治胚胎学的研究所理解。它们是一种活生生的制度形式,与我们非常接近并且经常更为接近,它暗示而非揭示了众多文明国家最为古老的记录。罗马法向我们提供了无需检验便可从文明回溯至野蛮状态的唯一可靠的路径,它向我们展示了以独立家庭形式组织起来的社会,每个家庭都由家父(paterfamilias)——家族的专制首领所统治。但它同时也展现了一些没有被全然忘怀的某些仍然共有财物并且可能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相互关联的家庭联合体的制度遗迹。这些联合体的痕迹在法律上有所表现,在宗教上更为明显,但实际上,在罗马法史中,它们都是已死亡的制度。在家庭之外,罗马人中还出现过没有专有名称的群体遗迹,即父系亲属(agnati)或者父系亲族(agnatic kindred),它是一种完全按照男性世系组织的相关的亲族共同体,曾处于或很可能曾处于同一祖先的父权之下。此外,在父系亲属之上,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广泛的群体,其起源已湮没于历史之中,但罗马人自己相信其组织形式和父系亲属类似——也就是说,只按照从一个真正的共同的男性祖先开始的男性世系来确定。这就是宗族。没有什么比发现这些在罗马法中已经不复存在的群体,作为一种集体形式的团体,仍然存活于习惯中更有趣了。毋庸置疑,南斯拉夫人的家族共同体与或这或那的较大的罗马群体、与希腊的宗族(γένος),凯尔特的氏族(Sept),条顿的家族(Kin)相对应。它更接近于印度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后者本身是一个尽管极其脆弱但仍然活生生的制度。它以哪种方式与某些野蛮的家庭的联合体相关联,两者有何相似及相异之处是个问题。对此麦克伦南先生和路易斯·摩根先生所进行的极富趣味的研究已经深深地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力,但终有一天,只要生活中的野蛮群体和雅利安群体得到充分的研究,我们将会得出一个更为清晰的结论。〔1〕
15年或20年以前,斯拉夫人的制度已经开始引人关注,它们极有可能被证明是连接地球和人类长久以来被断然分离的两个部分——东方和西方的桥梁。俄罗斯的村社共同体被视为是印度的村社共同体,如果说还有什么比东方的耕作群体更古老的状态的话。但在村社共同体中,共同的起源和亲属关系的纽带是微弱和模糊的,尽管人们仍可于语言中,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于感情中认识到这一纽带;这一模式也经常为具有很强现实感的拟制所模仿。相关联的家庭不再将它们的土地看作无区别的共有基金——它们已经将其分割,至少它们定期地将其重新分配;有时甚至这一阶段也被略过。它们在通往现代土地所有权的大道上奔驰着。但是在印度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中,罗马式的父系群体完全地存活下来——或者,更恰当地说,若非英国的法律和法院,它就会存活下来。在此存在着一个真正的、完全确定的共同祖先、名副其实的血亲关系、共有的财产基金、共同的聚居。印度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除了现在维持的世代较少以外,与南斯拉夫人的家族共同体完全一致。在诸多国家中所发现的这些古代群体的分布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北斯拉夫人或俄罗斯人拥有村社共同体。家族共同体则为南斯拉夫人、克罗地亚人、达尔马提亚人、门的内哥罗人、塞尔维亚人以及现在的斯拉夫化的保加利亚人所特有。另一方面,在印度,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和村社共同体通常并存,有时则为复杂的共有关系捆绑在一起。但即使是在那里,人们也观察到,数代同堂的大家庭更多的地方,村社组织就较为薄弱,村社共同体也较为稀少;这一点在下孟加拉(Lower Bengal)的例子中非常明显。
家族共同体是家庭的延伸:数个甚至许多个相关联的家庭的联合体,它们以共居或群居的方式共同生活在一起,从事一份共同的职业,并由共同的首领统治。规定这些制度的法律或习俗近来已由一位杰出博学之士对此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其著作仍因不幸的语言之幕而模糊不清,语言已成为斯拉夫文献与我们这代英国人之间的障碍。本文将多次提及博吉西奇(Bogišić)教授之名,因此,现在我们至少应当对其进行一些书面介绍。他是拉古萨本地人;他最后的著作由位于阿古拉玛的科学院出版;他是敖德萨[1]大学的教授;他编撰了门的内哥罗法。对于他的研究成果,我仅能通过部分德语节译以及费多尔·德梅勒(M.Fédor Demelie)对其部分内容所作的摘要而探知一鳞半爪。在我看来,没有什么能比它们更富启发意义。它们向我们表明,正是以这种方式,在雅利安族的原始的部落社会中,当人们所组成的小群体被吸收进更大的集合体中时,人际关系以及人们的理念被修正,大群体和小群体都分别为血缘共同体所聚合。它们因而向我们揭示了处于萌芽状态的政治权力:首领由家庭首脑转化而来,国家正是起源于家庭。它们有权享有我即将描述的近来对印度所作的调查同样的地位,后者对于野蛮状态中较进步种族状况的理论而言是具有最高价值的新材料。
看来在所有南斯拉夫国家中,自然家庭,正如其名称所示,似乎是与家族共同体相混杂的。一个“自然家庭”意味着一个由仍然在世的父辈的后代所组成的群体,而一个家族共同体则是(几乎不变地)源自一个共同的已去世的祖先的所有家庭的联合体。这些自然家庭并未如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受到细致的检查;在观察者眼中,它们与家族共同体没有什么不同,这些观察者似乎对于是较大的群体还是较小的群体更为古老,并更应当被视作人类社会起源的细胞的争论并不了解。但我自己无疑认为,从各种迹象来看,这些家庭通常由最年长的直系尊亲进行着专制的统治。不仅法学家,所有在南斯拉夫国家旅行过的人都会注意到南斯拉夫人对于年长者不同寻常的尊敬。“不尊敬老人,就无法获得拯救”是一句塞尔维亚谚语。而另一句斯拉夫格言则说道:“父亲是其子的俗世之神。”一句没那么崇敬的格言则说道,“魔鬼所知甚多的原因在于其长寿千年。”更令人信服的证据由博吉西奇教授观察到的事实所提供,即南斯拉夫人,像罗马人那样,在父系(agnatic)与母系(cognatic)亲属关系之间保持着清晰的区分,他们将两者分别界定为通过大血结成的亲属,以及通过小血结成的亲属。因此,一群拥有共同祖先并只通过男性后代(自然的或收养的)相关联的人是大血亲(kinsmen of the great blood);当他们也包含女性亲属的后代时,他们是小血亲(kinsmen of the little blood)。对父系亲属关系的认可有力地证明,父权现存或一度存在于共同体中;在现在不存在父系亲属关系的地方,可能曾经出现过父权,但是,在至今仍存在父系亲属关系的地方,几乎必定存在父权。〔2〕因而,家庭和家族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正是我们在印度所观察到的家庭和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之间的关系。当家庭没有因为孩子们的离开而解体时,膨胀扩大为家族共同体;共同体(尽管在印度并不经常如此)则分裂为独立的自然家庭。这一过程,就我们所见到的证据而言,可能从无法追忆的远古时期就已经开始进行了。
家族共同体,被发现与自然家庭相混杂,并经常源于后者,它远非是父权专制的;它们极为清楚地表明,当家庭于家长死亡时不但没有解体,反而聚合在一起并且迈出了向一个国家演变的第一步时,父权的削弱就出现了,这也正是我所坚持的观点。共同体乍看之下受到了相当民主的而非专制的统治,事实上,这取决于观察者的观点,取决于他将其政府认作民主的、贵族的还是君主制的。该团体的任一成员都拥有利用共有资金供给食物、居住以及穿衣的绝对权利。相联合的家庭的每个女儿都有权利在结婚时获得嫁妆;每个儿子将妻子引入共同体时都有权为其妻争得份额。兄弟团体(brotherhood)中的所有男性成员在其政府中都有发言权。亲属大会(skuptchina)通常每天召开,往往是在工作结束后的晚上,在共同聚居地附近的一棵树下。共同体的所有事务在那里被讨论,就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可加入讨论。但是,通常是老人们进行争论;正如我曾提及的,南斯拉夫人将权威赋予长者,这就使得老人的意见比他们个人的意见有分量得多;在很大的共同体中,通常是各个家庭的成年领袖出席大会。所有这一切恰恰都与我们所知的遍布雅利安世界的贵族统治的开端相一致。但我们应当牢记,如果联合体为军事性的,无论老者还是少者都很可能变得无足轻重,理事会(council)的权威将属于成年战士,武装起来的战士是最为重要的。
但是,在另一面,共同体的政府是君主制的,无论何时,其最为重要的成员是家族首领(house-chief)——多马钦(Domatchin)。在与其他人或成员交涉时,他代表整个联合体。联合体所有事务的行使由其掌握:他负责每日任务的分配;他主持共餐并分配食物;他谴责过错或违法行为;他总是被致以最为恭敬的语言;当他进入时,所有的人起身相迎;没有人能触摸他的头或当着他的面抽烟;只有在他出现时或宣称他将外出时才能举行娱乐或庆典。兄弟团体的理事会并不监督他的行为,但他被期望将重要的案件呈交理事会,并且当新的管理原则被设定时,理事会的司法管辖权被付诸实践。应当声明的是,共同体的女性并不直接处于他的权威之下;由族母(house-mother)来分配她们的工作,但只要可能,族母都是家族首领的妻子,并且总是服从于他。
任命家族首领的方式极富趣味,并且有力地阐明了许多我们在古代王权史中所遇到的问题。政治胚胎学的研究深入探讨了在环绕于初生的王权四周的微光照映下所见的事实之间的表面矛盾。有时,首领或国王的职位看似完全经由选举产生,其取得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适宜度;有时它又似乎是世袭的,但在那时,是由前任的兄弟还是长子继位仍是非常不确定的;通常,该职位只限于男性担任,但在各处,女性都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女王。近来已有人对于这一现象做出了极其巧妙的解释。然而南斯拉夫家族领袖的选择制度,尽管也表现出了同样明显的不确定,但同时也表明它产生于一个非常自然的并能为人所理解的原因——产生于情感与必然之间的冲突,产生于对血缘的极其强烈的尊敬之情与无法更改的事实所带来非常清晰的压力感之间的冲突。首先,首领由兄弟集合体选举产生;但是兄弟团体大多一位拥有共同祖先并通过长子继嗣的家庭的成员。它倾向于选择最后一位首领的长子,但是对于年龄的尊敬以及将经验作为生存之战中的成功手段的价值观,也通常促使它选举上届管理者最为年长的兄弟。偶尔出于对个人能力的重要性的激赏,它也会选举一位女性作为首领——她在这种情况下非常不同于在族长的领导下管理女性的族母。选举一位女性担任领袖的做法并不像那些首次观察家族共同体的旅行者们所设想的那么普遍,很可能他们未能辨清族母所享有的权威的两种形态。但无疑,一位女性有时不仅凌驾于其他女性之上,而且还凌驾于共同体的所有男性成员之上,且无论何时发生这种情况,其原因都在于她特别适合担当此任。我所参考的权威著作提到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一个共同体财政收入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由众女士所管理的女子寄宿学校。当然,无需此类原因即可选择一位女性统治的情况在原始时代,或者甚至在历史的破晓时分就已经实行了。对早期的女性继承君主和贵族身份的解释无疑是当时的环境允许不受约束地尊重血统的要求;男性都已去世,就由女性继承,而不是引入一个新的血统。但是,这些斯拉夫现象暗示,即使是在原始的军事性的共同体中,一名女性所拥有的杰出能力也可能战胜其性别缺陷,可能时常会有一名黛博拉(Deborah)[2]或一名阿尔特米西娅(Artemisia)[3]像族母统治家族共同体那样统治部落。应当注意的是,有时选出的女性是前任首领的寡妻,在其丈夫在世时,她分享了他的权威,尤其是对家族的女性成员的权威。
所有这些家族共同体的通则似乎是从事联合体的生意所必要的股本或资金不能被转让。这种可转让财产的性质不断变化;因此,对于一个栽种葡萄的共同体而言,发酵桶就不可转让;对于从事蒸馏酒的联合体而言,蒸馏用具适用同样的原则。但是绝大部分的家族共同体只从事农业生产,显然这些共同体的习俗所不允许转让的财产非常接近于较古老的罗马法中的要式转移物(res mancipi):也就是说,它包括土地和耕牛。我自己在其他文章中也时常提出,罗马法置于财产最高位阶之物很可能是对于一个农业民族最为重要的物品;尽管我们仅仅知道罗马的要式移转物在某些环境下是不可转让的,转让所要求的非常复杂的仪式暗示了它们一度构成了古代拉丁耕作共同体不可转让的股本的一部分。但这些新近在东欧所观察到的事实提出了一些新观念,不仅仅是关于要式转移物的,更与其他就技术上而言次等的财产类别——略式转移物有关,在罗马法中,后者包括一切不属于要式转移物的享用物。数年前,我自己曾推测,那些未被列于最受保护物品的物件看似被置于一个较低的等级,是“因为人们对它们价值的认识晚于较高级别的财产种类已被确定的年代。最初,它们是不为人所知的、稀少的、有限使用的,或者只被看作特权物品的附属品。”我仍然认为这种对略式转移物的描述很可能在原始社会的某些阶段是真实的,如果最后一段话,“特权物品的附属品”被理解为与劳动工具相区别的产品的话,我认为它们对与斯拉夫的家族共同体最为相近对应的古代世界的社会阶段而言也是真实的。或许有人会设想,最早的耕作共同体仅仅是自足的;它们从未转让过自己的耕地工具,并消耗了自身劳动所得的所有土地出产的果实。但是当出产变得日益丰盛,当和平的间隙日益增多,当共同的市场逐步地建立,经济力量将开始更为积极地运转,而略式转移物,作为交换获利的商品,就会在获得更高地位方面迈出第一步。领地内所有盈余出产都是略式转移物,如果不储藏,就会被交换或卖掉。我们可以从斯拉夫人的例子中看到,高等种类中的一些物品,也可能在本地偶然被当作低等种类中的物品那样处理。罗马的要式转移物——土地、奴隶、马匹以及牛群无疑是原始的农业经营者所认为的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可转让的物品,但很可能罗马当局是在脱离了原始时代以后总结这一习惯的。一个饲养牛群的共同体会把牛看作显然可交换的,甚至一个农业共同体在一开始也已把不可转让的牛限于那些作为耕畜的牛。
特有产(peculium)——少数分离出来的牛——是罗马人允许给予儿子或奴隶的可独立财产的名称。在罗马法中,没有比将特有产置于家父或主人的权威之下更持久稳固的原则了,如果他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而独立地持有特有产,即使是儿子,也仅仅是在很晚期的立法中才受到保护。这些斯拉夫习惯以及斯拉夫共同体的经历使我们相信,兄弟团体的成员独立地持有财产在其他社会中比在如罗马那样有着非常严格的核心原则的社会发挥了重要得多的影响。特有权似乎总是一股积极的瓦解力量。它在某种程度上对罗马人生效,但对于印度人,它是瓦解数代同堂的大家庭的重大原因,它对南斯拉夫的共同体似乎也具有同样的摧毁力。当家族共同体处于其原始自然的状态中时,并不存在特有权:它在门的内哥罗全无踪迹;在那里存在的支配性观念是,因为共同体对其成员的不良行为负有责任,它有权获得他们劳动所得的所有产品;因此这些共同体的基本原则,如印度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那样,是一个远离其兄弟团体所在地从事工作或贸易活动的成员都必须向共同体说明他的利润。但是,和在印度一样,这一原则的各种各样的例外正不断产生;其中最古老和最广为接受的例外似乎是,由极其危险的冒险活动所获得的财产独立地属于冒险者。因此,即使在门的内哥罗,征战所得的战利品归掠夺者,在亚德里亚海岸,远程海上贸易所得的利润从远古时代开始就已经由这些兄弟团体中的航海者所保留。但据观察,不愿上缴个人所得是一种正在处处得势的情绪,并且,与其他一些我后面将会提及的其他一些原因相联系,共同体的瓦解成为普遍趋势。无疑,它是开启从血亲关系的旧世界向经济关系的新世界的转换的那些具影响力的原因中的一个。
在野蛮的雅利安人的原始群体中的女性的状况是一个需要进行更为充分和更为详尽的讨论的论题,这超出了我现有的范围。但在众多值得单独论述的要点之中,我仍将简要地指出其中的一两个。(a)南斯拉夫人的家族共同体,如同印度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那样,主要是一个男性共同体。女儿们有权结婚并由其供给嫁妆,在任何儿子结婚前,会采取促成她们婚姻的措施,但是在极为罕见的分割股本的情况下,她们无权分享股本。(b)目前,她们在选择丈夫的时候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权,但是在南斯拉夫国家,如其他地方那样,存在着许多童婚的遗迹。直至不久之前,一个东欧的基督教女孩在幼年时期就订下了一门不可撤销的婚事,尽管并未结婚。(c)联合起来的亲属们从外部带入共同体的妻子可以保留她们的嫁妆作为其独立的财产或特留份,一定数量的钱财或动产(许多此类习俗可追溯至古代的“晨礼”制度)可以为她们独自拥有,不仅独立于整个集体,而且还独立于她们的丈夫。(d)在一些家族共同体中,这些财产和嫁妆,无论是妻子于嫁妆外单独保留的财产(parapherna)还是嫁妆(des),都如同印度的私房钱制度(stridhan)〔3〕那样,按照一条独特的继承链为女性继承人所继承。
和所有尽管仍然处于一种野蛮状态,但都未曾采用伊斯兰教制度的雅利安种族分支一样,南斯拉夫人将他们的妻子从相当遥远的外部世界带入已经实现社会化组织的群体中。在原始的军事状态中,他们无疑将大胆刚毅的性格、充沛的体力以及在生存斗争中的相对成功归功于这种“外婚制”;目前,同一个家族中如此之多的男女共同生活成为可能,据说仅仅是凭借他们的信念,即任何男女亲属之间的结合是乱伦。南斯拉夫人的禁婚亲等表范围极其广泛。每个要求得到教会特许的婚姻都被认为是声名狼藉的;尽管教会法学关于禁止族内通婚的规则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遵守,但通过一种独特的计算方法,它的实施变得过于严苛。南斯拉夫人对于在土耳其法院中进行诉讼的厌恶主要是由于这些关于族内通婚的观念所造成的。伊斯兰教,如我前述,是一种“内婚制的”宗教;它源于其闪族传统,一种相当有限的禁婚亲等表;因此土耳其法院,尽管并未明言适用伊斯兰教规则,对于信仰基督教的斯拉夫人认为是由乱伦的结合而生出的婚生子,通常承认其合法性。没有人会对斯拉夫人就关于其女性的案件作为诉讼人进入土耳其法院的厌恶之情感到惊讶;但无疑,他们所指责的土耳其法官适用的一些原则,与我们的观念而非与他们的观念有着更多的共通之处。除了对族内通婚以及合法性问题的抱怨,博吉西奇教授认为斯拉夫人也厌恶将源自伊斯兰教的规则适用于女性的财产继承。根据伊斯兰教法,无论何地,子女都一起继承,女儿享有儿子所占的一半份额。而家族共同体的习俗在因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分割共同基金时,排除了女儿的份额。根深蒂固并非常古老的观念是未婚的女儿仅仅有权得到维持生计的财产,而嫁妆则是已婚的女儿所能得到的一切。
我在此提到麦克伦南先生称之为“外婚制”和“内婚制”的习俗主要是为了唤起人们注意,即借由多方面的惊人的拟制而世代相传的关于外婚制的优势感以及族内通婚的劣势感与东正教在这一点上的教条相契合。有人认为,迄今为止在因共同血统的假定而结合在一起的古代社会中所观察到的每种拟制都可在东欧基督教的斯拉夫人中找到。亲属关系首先通过收养而人为地创造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或家族共同体的被收养的成员为了各种目的而被同化得与自然亲属毫无区别。整个亚家庭(sub-family)被嫁接到家族共同体上;个人被纳入亚家庭;有时老人、与兄弟团体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被允许在联合家族的长者中占有一席之地,人们不再强求或期待他们从事劳动。通过自然亲属的死亡或者移民而被接纳进入家族共同体的个人或家庭在事实上并不具有自然纽带,这似乎是斯拉夫人的收养的普遍状况:我们应对罗马主教大学所提出的警告予以关注,即对两个家庭的仪式不应当因为贸然轻率的收养相混淆。但是除了与自然血缘关系具有完全相同目的的人为的收养关系,还存在许多其他的拟制关系,其存在主要是出于防止族内通婚的目的。其中一些类似于它们的古代法中有所显示并且在欧洲另一端的凯尔特人的爱尔兰也普遍出现的拟制关系。因此,养父与养子的关系在他们各自的家庭中创造出了一种新关系,并发挥着防止族内通婚的作用。教亲关系(gossipred)、精神上的家族、教父与教子之间的关系,在南斯拉夫具有同样的效果,它曾经及于整个基督教世界。但是,在东欧有一些拟制的血亲关系,在古代制度的研究中迄今仍是未知的。婚礼上的伴郎受到一整套规则的束缚,这些规则基于相同的意思限制其与新娘家庭的联姻,仿佛自然而然他已经成为新娘的兄弟。兄弟会(confraternity),拟制的兄弟团体——它是对兄弟关系的一种人为创造,正如收养是对出身的一种人为创造——很可能在这些斯拉夫国家中保留了原形,这在更为西方的国家,在它变成众多的骑士团的中心原则以前也曾具有过;它以一种斯拉夫—希腊教会的特殊仪式隆重举行,是一种特别的禁婚亲等表的渊源。但是我们将会在某些斯拉夫形式的教亲关系或者精神关系中找到这种将亲属关系在原始观念下人为延伸趋势的最为奇特的阐释。这是对拟制的再拟制。教父与教子之间的关系模仿了血亲关系;斯拉夫人的教亲关系模仿了教会的教亲关系。一个生命为另一个人的仇视所威胁之人可能会向对方提议缔结所谓不幸的教亲关系(gossipred by misfortune)。如果敌人拒绝,即使背信弃义,将他杀死也可能是合法的。如果敌人接受,他就通过一种精神关系而变得与其前敌相互关联,并在事实上被迫成为其次子的教父。这些奇特的人造关系在更广阔的斯拉夫国家,尤其是在门的内哥罗,被发现在化解血仇方面极其有用。当门的哥罗内的凯普莱特与蒙太古家族[4]间的刹那和解为朋友或邻居所实现,它通常通过坚持冲突家族的首脑应当在精神上彼此相联而赋予这种和解以稳定性。教亲关系的和解是众所周知的权宜之计。真相是在这些人之间仅有的感情不足以在人与人之间构筑坚固、有约束力的关系。如果它要承受住野蛮生活的日常压力,就必须有一个拟制的血亲关系作为其核心。
我认为组成南斯拉夫社会大部分的家族共同体和自然家庭经常彼此转化;共同体瓦解成单纯的家庭的集合,家庭则膨胀为共同体。但是这些群体有时都会以另一种方式瓦解,从对这种瓦解模式的观察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当一个自然家庭破裂,毋庸我多言,就出现了我们所谓的继承规则体运行的空间;而在那些处于法典统治下的南斯拉夫国家,举例而言,如那些奥匈君主统治下的国家,法律解决了家庭基金的分配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亲属们之间的人身关系问题。但是,在那些地方习惯仍然自行适用的地方,如在土耳其,人们共同遵循的继承制度中的一种在我们看来极富趣味。家庭的每个儿子,当他长大成人并结婚,就带着以往法律所规定的在其父亲死亡时传承给他的家族份额,离开他父亲的家族,走向他处,经常是一个遥远的国家,寻找新的财富。可能,乍看之下,没有什么比长子继承权的习俗与英格兰的自由市以及圣经寓言中的回头浪子之间的关联更风马牛不相及的了。然而确切地说,相同种类的习惯是该制度的根源,并且说明了这一故事的意义。家庭财产的分割并不等到父亲去世才发生。希望离开家庭的儿子带着他的份额,走出国门去使其增值或者将其挥霍。仍然留在家里的儿子继续处于家长权之下,侍奉父亲并且从不违反他的命令,但是直至父亲死亡才对其财产的所有剩余部分享有权利。“儿子,你一直跟随着我,我所有的一切都是你的,”寓言中的父亲说道,而这正是古代法律规则的基础。对于哪一个儿子应当待在家里的问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习惯。在《圣经》的例子中,是长子。长子继承制,我们知道它存在于我们的法律中,与其说它源于民间毋宁说它源于政治,它来自封建领主的权威,并且很可能可以追溯至部落首领的权威;但是在欧洲大陆的各处都残留着它作为民间风俗的痕迹,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的继承并不排除向其余诸子提供所谓的封禄(appanage)[5]。但古代法律和习惯的证据似乎表明,通常是最为年幼的儿子留在家里,侍奉父亲直至其生命终结,并且在其死时继承其所有遗留的财产,因而斯拉夫人的习惯准确地反映了英格兰自由市中最早阶段的英格兰风俗。
如果我们综览斯拉夫人的习惯,我们将毫不怀疑家族共同体将自然发展为村社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y)。在俄罗斯境内,几乎普遍地出现这种形式。兄弟团体中所包含的家庭数在此大大增加了。博吉西奇教授认为,家族共同体很少包括超过六十人的个体,这一规模大大地小于组成一个印度或俄罗斯村社共同体的人数。但是,随着人数的扩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变化。土地不再完全由集体耕种,而是在组成集体的各家庭之间分割,小块土地在他们中间定期地转换,或者作为他们的财产而为其所有,但村社共同体成员享有否决该土地买卖的权力。兄弟团体的关系也大为减弱;各种各样的拟制削弱了它,如此之多的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被接纳,具有共同源头的传统日益模糊或消失。南斯拉夫诸国的各个家族共同体中的共同家族常常变成一群聚居者,而村社共同体本质上正是独立的家族的集合,每个家族由其自己的首领统治。在北部的共同体变得松弛并且人数扩张的同时,南部共同体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原因大体上只能靠猜测;但是在推测伊斯兰教势力与其距离的远近与此关系密切这一点上,我们有足够的把握。伊斯兰教势力无疑是两种共同体形式都能留存下来的秘密所在;但是南斯拉夫共同体,与奥特曼统治中心相距更近,需要一个更有力、更紧密的组织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制度以及信仰,而俄罗斯居民仅仅是偶然地、间歇地为其鞑靼宗主的入侵所蹂躏。在较为晚近之时,家族共同体对于来自其土耳其统治者的横征暴敛怨声载道;大体上正如法国封建领主促进了近来在法国所发现的家族共同体那样,土耳其政府促成了它们,其原因在于它们的相对富有,以及因此能为及时支付税款提供更好的保障。
假定家族共同体的瓦解是一桩憾事,它们无疑在其中找到了自己最危险的敌人。它们必须惧怕的并非野蛮,而是文明。所有对南斯拉夫共同体做过近距离观察的人都悲叹现代法典在葬送或毁灭某些方面所发生的影响。同样毁灭性的影响还可归于在亚德里亚海东岸有效的奥地利旧法典,以及由匈牙利国王引入斯拉夫国家的新法律。我对这些论述深信不疑,因为我经常观察到,印度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在盎格鲁—印度法律非暴力的运行下无意识地瓦解。看似最为无害的法律格言被证明充满了危险。很久以前我就指出,现代法律广泛传播的原则,如“没有人能违背其意志而被保留在共同所有制中(nemo in communione potest invitus detineri)”、“没有人能违反其意愿而被迫共有财产”,都与古代的习惯格格不入;博吉西奇教授论述了著名德国法学家普赫塔(Puchta)广为人知的学说的破坏力,即当法律和习惯存在冲突之时,应当用调和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律条款的解释规则来使两者一致。这一观点立即遭到了反对,法律在理论上来自同一个立法者,他被假定为偶尔才会自相矛盾,但是法律和习惯通常源于不同的历史渊源。现代法院执行现代法律的倾向是,简言之,即将家族共同体看作自愿的合伙伙伴,由此推断他们可因任何一名合伙人或任何情况下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而解散。
导致家族共同体解体的纯法律原因为经济原因进一步增强,它现在常常倾向于,如它们很可能总是倾向的那样,侵蚀所有建立在血亲关系上的联合体。兄弟团体中的富于冒险精神并且充满活力的成员总是反叛该团体与生俱来的财富共享。他远走他方,赚取财富,并且竭力抵制其亲戚所提出的将其所得归于共同账目的要求。或者,他很可能认为,他所拥有的共有股份的份额如果由其自己用作商业冒险的资金将会更有利可图。在这两种情况下他都成为一个对兄弟团体不满的成员甚至公开的敌人。正是在此类不满最为普遍的地方,放任这种不满的可能性是最大的。对于斯拉夫国家而言,拥有法典的国家当然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在那里,财富更易于获取,其保留也更容易;在那里,法院也受理此类论争,如果胜诉,这对于家族共同体的凝聚力而言是致命的,因为他们诉之于由文明中诞生的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古代自然的人类联合体而言是异质的或未知的。第一次法国大革命有时被指责在法律上留下的最深烙印就是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在所有权之间划分界限的过度偏爱;有人认为正是这导致了现代的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理论的反动。但是法国法典的这种偏爱,也同为罗马法的特征;事实上致家族共同体于死地的奥地利法典,诞生于大革命爆发前的奥皇约瑟夫二世时期。我确信,该特性与其归因于18世纪人们的不满情绪,不如归因于这一时期日益增长的财富以及所有的经济力量的日渐活跃。
北斯拉夫人的法律史看似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封建领地及以其为基础的各类财产源于更古老的社会和所有权组织的模式的大量信息。但是我相信,南斯拉夫的家族共同体在发展次序上比俄罗斯的村社共同体更为古老,因此它对于阐明所有历史—法律问题中最困难的问题——封建所有权的兴起,帮助不大。但一个意义重大的论述已被作出,即在奥地利的边疆,在那里家族共同体被安置在负有军事义务的保有土地上,族长的权威具有越来越强的专制特征,有时几乎无法将其与源于共有领土的唯一所有者进行区分。
这些新的斯拉夫素材对于雅利安社会的成长理论极具价值,但也存在一个缺陷;它们是一种长期以来未曾充分暴露于严酷的自然选择过程的部落群体现象。凌驾其上的伊斯兰教政府一般不让他们参与战争或掠夺;如果他们战斗,通常是反对一个共同的穆斯林敌人。幸运的是,现在刚刚可以将它们与另一套新获得的事实进行比较,后者由一位印度观察者从一个几乎没有停止过为暴力所侵扰的雅利安社会搜集而来。事实上,通过对拉其普塔纳(Rajputana)[6]——拉其普特氏族[7](Rajput clans)的家乡的真实调查而获得的这些结果与博吉西奇教授调查结果的对照,如同野蛮但和平的共同体现象与野蛮好战的共同体现象的对照。诸多优秀的观察者从不缺乏在印度工作的经历,但艾尔弗雷德·莱尔(Alfred Lyall)爵士与上述观察者的唯一区别正是他懂得最近的考古研究所揭示问题的本质;因此他被任命为中印度贝拉尔省专员以及拉其普特人总督的代理人这一要职,从而开创了调查印度野蛮时期的雅利安习惯的新纪元。接下来,我将受惠于他现已结集为《雅利安研究》的著作;尤其是该书的第七章,论述了“氏族与种姓的形成”,以及第八章“印度拉其普特邦”。
拉其普塔纳的社会制度是纯粹的氏族制度;社会完全因血缘纽带结合在一起;毫无疑问的是这一社会的核心由仍然处于野蛮状态的最纯正的雅利安人构成。尽管为婆罗门所抵制,拉其普特人声称他们代表了梵语宗教文献中的古代君主和军事种姓阶层——刹帝利(Kchatryas)。拉其普特人的村庄环境,经常处于非常粗陋的状态,在北印度的大部分地区间或出现,对此我们可以给出一种简单的解释。最初作为一个征服的军事种族,拉其普特人似乎在一开始为出身更为卑微的土著部落的攻击所削弱,并最终为伊斯兰教的征服所击败。他们中的一些人束手就缚,成为印度平原上和平的耕作者;但其他人迁入了一个巨大的天然要塞,即如今因这些迁入者而得名拉其普塔纳的地方,在此他们建立了同一种类的团体。拉其普特人的英勇及他们国家的力量长久以来保护他们不向蒙古人俯首称臣,但很可能,他们最大的影响来源于他们对于自身血统及出身的无比骄傲。他们的公主如乌代布尔(Oodeypore)和杰伊布尔(Jeypore)的女儿被阿格拉和德里的皇帝垂涎,视为妻子的最佳人选;与他们的联姻仍然被印度人视为无上荣耀。但他们最为不幸的时刻正是英国征服北印度之时;面对英国的坚船利炮,没有国家拥有胜算,也没有一个王公所统治的国家不向英国国王臣服。
这些拉其普特人的氏族长久以来都被认为极其有趣并且值得最为细致的观察。如我前述,社会现象的杰出观察者在印度已有许多,但不幸的是,就拉其普塔纳的个例而言,对这一现象的解释被一项错误的历史理论大大损害了。已出版的关于印度的最为细致、博学以及有价值的诸书中的一本是托德的《拉贾斯坦邦》(Rajasthan),但是作者带着错误的印象写作,他认为最为古老的社会类型是我们所称的封建类型。然而,拉其普塔纳或拉贾斯坦邦的社会并非封建的,它是前封建的或者部落的;我们至多可能在其中观察到一些未成形的封建主义的迹象;因此,托德上校频频参照封建保有权的诸多著名事例是一种全然的误导。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现在表明我们从这个国家的例子中得到的启发并非封建主义的机制,而是部落形成和发展的方法,雅利安血亲关系发展至完美形式所经历的诸阶段。
经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的调查和观察,在拉贾斯坦邦,氏族的土地,以及在拉其普特人的氏族影响下的更为广阔的印度国家,有两种力量经常在起作用,即分散的力量和合并的力量。所有这些似乎自远古起就一直在发挥作用了,尽管其中的一些在英国的监管下不再活跃,并可能最终一并消亡。
分散的力量主要是战争、瘟疫以及饥荒。战争,在英国治下的诸邦,表现为劫掠的形式,但是瘟疫和饥荒顶多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控制。“众所周知,”莱尔说道,“从历史上看,并且从现今小范围的经验来看,饥荒、导致大面积抛荒的入侵、瘟疫以及所有重大的社会灾难,将东方社会的框架撞得粉碎,并且使得碎片四处飞散,如同种子那样,在别处扎根。”显然有些具有真正共同血统的氏族也是土生氏族,仍然占据着他们最初占据或者作为一个整体迁入的地方;但是许多这样的亲属圈已经被并且仍在被打破,他们中的所有人或者一些人已经被驱赶到他们可以避难或生存的地方。外来户(fuidhir),或者离散之人,在中印度与在古爱尔兰一样普遍。但我们不应假定,最初的亲属关系在观念上如同在事实上那样分崩离析。每个逃亡者或移民仍然保留了关于其祖先的记忆,部分来自血统的骄傲,部分是因为他保留着族内通婚的习惯,并且认为将子女与禁婚亲等表内的人通婚是乱伦。因此,无论他在何处定居,他都会成为拉其普特人宗族(γέος)或氏族的新源头,新的血缘关系圈的中心。其结果是产生了一个与我们在古典历史的开端所遇到的极其相似的社会结构。如现在所见,逃亡者一度被置于一个新的与之实际居住相邻的家庭所形成的关系秩序之下,但他并没有从他的天然的亲属关系中解放出来,正如罗马或雅典贵族那样,无论定居于罗马土地(ager Romanus)还是阿提卡领域内的任何地方,仍将自己认作其显贵家族或者贵族部落的一员。
在我看来,这些分散的力量很有可能对雅利安族较北分支的古代部落组织发生了作用。但是,如果允许推测的话,我应当说它们只在一个更小的规模内生效。战争很可能在罗马和雅典的先驱者中和在拉其普特人中一样血腥和频繁,但是瘟疫和饥荒在热带地区更具有毁灭性。因此逃亡者被驱赶得并不那么遥远。但是定居在阿提卡的特定位置的雅典家庭有时会被原有的部落驱逐这一点并不比后来一个雅典市民应当把他自己视为毫无希望地放逐于科林斯或迈加拉[8]的人更令人信服。为了了解人类社会最为古老的情况,所有的距离将被缩减,我们必须,这么说吧,从历史望远镜的另一端来审视人类。
人们仍然在思考,一个移民或逃亡的拉其普特人,除了维持与其自然血统的部落的联系外,也与同处一地的家庭产生新关系。在此,为了理解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所观察到的一些最为有趣之事,我们必须关注他所作的关于纯正的和不纯正的部落的区分。
一个纯正部落是一个血统部落,通常生活在一起,生活在同一片乡土之地,并且拥有真正的族谱。这些部落按其固有的方式建立。“但是”,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说道,“在现代社会,伟大的行动者建立了王朝或者贵族家庭,将建立者的名字按照直接的血统链传承,而在史前时代,具有同样才干的人建立了氏族,其中不仅包括创建者真正的亲属,还包括所有共同参与其事业、共襄盛举者。”拉其普塔纳的所有此类氏族都声称共有一个祖先;很可能甚至那些自称最古老的家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真实的。拉其普塔纳的文献仍然保留了我们或许认为是其最为古老的形式——世袭的吟游诗人的歌词,颂扬他曾为其荣誉家臣的古老家庭的丰功伟绩。这些诗人的族谱很可能在某一点上是值得信赖的;但是即使是他们中最不具有想象力者,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虚构的影响。不仅最初的英雄的创建者的亲属们被提及,而且所有那些在最初的冒险活动中追随他的人也开始被认为是亲属。家系有时因一些无意的错误,有时则因一些有意的或理想化的夸张而被添油加醋,生活在同一时代的族人们被认为属于前后相继的数代。家庭之树的主干不再源自真正的创建者,而被发现扎根于某一位神或者诸神。拉其普塔纳最为妄自尊大的王族甚至伪称其族系来自太阳与月亮,但是一个真正的人类创建者,一个富于冒险精神和成功的战士,通常能够被找到。正如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所言,一个纯正氏族创建者的典范是大卫——耶西之子,及其苦战的亲属——洗鲁雅(zeruiah)诸子[9]。
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的调查最为独创性的成果是他对不纯正的氏族形成方式的论断。在一本数年前出版的著作中,我谈到,由那时可得的证据推断出来的结论是,“并非所有的早期社会都由来自相同祖先的后代所形成,但是所有那些具有任何持久性或牢固性的社会或都是如此传承的,或被假定为是如此传承的。各种各样不确定的原因本可粉碎原始的族群,但是无论它们的构成因素何时重组,都是按照一个亲属联合体模式或原则。”〔4〕一个不纯正的部落或者氏族并非一个亲属团体,而是一个按照亲属联合体的模式或原则形成的团体。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极其幸运地看到了这些正在真正形成过程中的联合体。
(他说)强盗部落不仅在混乱时期接受各派新成员,而且存在着对因各种突发事件或者不法行为,公共意见或者私仇而被驱逐出稳定生活以及正统生活圈的个体或家庭的持续的征募。对于这些放荡的不受控制的人而言,亲属关系的观念开始再度起作用,并且在群体中再度系统地安排他们。每个新的加入者成为新部落的一员,但是他从未坚持其本源及其习俗,从而在其离开的氏族、种姓、家庭或国家的名义之下建立一个独立的圈子。当一个英国人不得已地定居于植物海湾[10]或者一时冲动地定居美国西部,通过将其家园命名为其旧国乡镇的名字的方式来维持熟悉的地方联合体之时,一个被赶入丛林的拉其普特人则试图使更为原始的种族回忆永存。
新的氏族通常以这种方式形成,在一些成功家庭的主持或协调之下,并且总是具有那种与主群(principal group)的内部关系非常相似的社会安排机制。领袖家庭经常由真正的拉其普特移民组成,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新氏族将会模糊地声称源自拉其普特人,但是只有在对移民的家系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检查后才允许提出此类主张。有时成为新联合体核心的领袖只是一群强盗的统帅,但通常人们也会发现,在一两代之后,他的后代将基于一些奇怪且薄弱的理由,要求征收一种拉其普特人税。许多发生在印度的关于神之爱以及关于婴儿时期被偷走的王子或公主的故事,事实上是用以使虚构的家系更为可信;这是许多民间神话卑微而又平凡的开端,对此许多神话作者都赋予其一个更为庄严的源头。但同时,不能假定所有联合体都成功地把他们自己组织成一个氏族。
许多未充分发展的氏族在其形成的早期被无数困扰原始人类的灾难中的一两个所阻断,……血缘关系已被破坏,家系已丧失,同胞四散追求新的生活习惯以及未经认可的生存手段,寻求陌生的神祇和残缺的宗教仪式。但是破碎的群体像分裂的物种那样再度重组。由于这些团体中的大部分未能成形,或者在它们能够巩固前再度破碎成原子,出现了各个阶段的群体的不断地分解和再生,因此我们发现了极其多样的亲属关系……这构成了印度社会的混合物。
对于全然陌生的社会演进阶段,我们最难以理解之处是它的思想状况,对于这一点,我最近在描述古代爱尔兰社会时进行了详细论述。〔5〕就仍然留存于中印度的思想状况而言,我们所知甚少,对它们的研究也是极为不足和缓慢的。自人类具有思想以来,就背负着这样的疑问,即人们为何彼此关联并且彼此同情,这一问题通过诉诸亲属关系而得以解决。根本的假设是,所有与你没有血缘联系的人都是你的敌人或奴隶。要与一个人以平等或朋友关系相结合,而他并非你某种意义上的兄弟,是一种不自然的情况;如果加以延伸,你的邻居就成为你的兄弟。社会联合中结合在一起的现代理由是你和你的邻居属于同一个领土主权,这在拉其普塔纳及其影响下的各邦是非常新奇,甚至荒谬的。印度的英国政府将领土主权看作人们聚合在一起的唯一原则。乌代布尔的王公(Maharana of Oodeypore),杰伊布尔和焦特布尔的大君(maharajahs of Jeypore and Jodhpore)都仅仅被加尔各答的外国政府机关看作统治某些既定领土的君主;但是对于中印度所有土著居民而言,他们是血统最纯正的氏族的半神话的领袖,其族长权威来自英雄的或神圣的先人。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对于在中印度领土主权观念不受欢迎给出了一些惊人的说明。就不列颠政府而言,这一原则将拉其普特人的氏族从压迫中拯救出来,并且很可能使他们免于消亡,因而是可宽恕的;但是血统纯正的拉其普特人对低种姓的马哈拉施特拉邦人或者皈依伊斯兰教的叛教者的附属服从被他们憎恶地视为令人悲泣的不公。我们都听说过,卡梅伦家族和麦克唐纳家族被认为应当服从阿盖尔郡伯爵,不是因为后者是麦克勒姆·莫尔(McCallum More),而是因为他已由苏格兰国王授予了封建优先权;但是统治众多拉其普特人的印度王公运拖鞋的辛迪亚(Scindiah the Slipper-bearer)和牧羊人霍尔卡尔(Holkar the Shepherd)在他们看来并非坎贝尔家族的首领,而是来自曾为西部高地的伟大氏族砍柴汲水的奴隶部落的暴发户。(https://www.daowen.com)
部落聚合过程中的一个更为特殊的原因是,这种安排对于那些出于习惯和宗教的原因而将或多或少有些严格的外婚制视为神圣的人而言是合理而可行的。血统纯正的拉其普特人有一个庞大的禁婚亲等表,但同时也为一个他必须与其中之人婚嫁的圈子所限定。他必须在自己的种姓内婚嫁;他不能在他的特定的氏族内婚嫁。在为其儿子娶妻方面,他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在为其女儿觅夫方面,他也困难重重。这些恼人的通婚规则对于血统纯正的氏族而言是极其有害的,他们因对这些规则的恪守而被大大削弱,甚至据说正因子息不繁而日益消亡。但是对于移民的拉其普特人而言,与诸多他仍未认为与自己具有真正相同的血缘关系的家庭或氏族结成模糊广泛的部落关系是一个积极的有利条件。借用罗马人的表达方式,他必须在其部落中结婚;他可以不在其氏族中婚嫁。当部落联盟足够明确地作为种姓的替代品,并且当其中的各个氏族彼此独立之时,用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的话来说,像同一个窗帘卷上的铃铛那样——氏族人口昌盛的机会达到了最高点,并且在生存斗争中获得了一个明显的有利条件。在一开始,它可能和一帮流匪无甚差别,可能深受内部女性稀缺之苦;在这一阶段,各种各样的拟制被用来将偷来的女孩带入部落之内。在其发展的末期,因为氏族中所有的家庭或家族都已经被看作彼此具有血缘关系,它可能再度受困,并禁止族内通婚。我正在谈论的中间阶段是所有阶段中最令人满意的。
但是这些对不纯正氏族起源的调查的最为有趣的结果是对在其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拟制原则的确定。无论如何它都未曾在西方世界之外灭绝,而经由封建贵族和城市贵族的复兴,它又被再度引入了西方世界。它现在所染上的粗俗之名可能使得人们难以理解其原始的重要性,因为它恰好是对一个更好的家庭和更为长久的家系的拟制。在西方,曾经的力量如今成为弱点;但在东方,在那些通过亲属关系结合的社会中,它仍然是一种力量。莱尔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的解释,用他的原话来说,是“不同的血统在环境之力下聚合,以最为成功的族群的名义并在其影响之下,试图组成一个部落及部落中的诸个氏族”。我应当观察到,使得拟制尽可能接近事实的印度模式,与世界的这一地区所采取的任何设计都存在实质性差异。它绝不在于大胆的断言,或者获得通往贵族阶层(nobiliaire)的错误入口。在印度,一个人的社会等级不仅无法通过他的财富或权力,甚至不能通过对他的书面评价,而只能通过他可做或不可做的事情的数量来判断。地位提升中的家庭对特定种类的食物和饮料有着最为严格的节制,严格约束各类行为,对其女儿的婚姻倍加小心,并且每天都一丝不苟地进行家内崇拜仪式。他们雇佣婆罗门祭司和厨师;因此该国的整个婆罗门祭司团体可能会因此支持其以高等种姓而自命。一旦置身于婆罗门教的庇护之下,拟制几乎无法与事实相区分。
这些出色观察的结果是提出一个关于人类较为进步的种族的社会起源和成长的理论,它在某些本质的方面不同于任何迄今已经提出的理论,尽管它与当前的理论中的一部分更为一致。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赞同卡莱尔(Carlyle)先生所说的“原始社会令人迷惑的丛林来源于许多根基;但是英雄在很大程度上是所有枝桠获取养分及赖以生长的主根”。一个勇猛有力的人,与其亲属及家臣一起,创建了一个氏族。通过成功的事实,这个氏族从一开始就免于性别不平衡所导致的灾难——我相信,这就是那些令人不快的习惯的真正的秘密,新近的理论将其扩展至全人类。由此,它就变成了血统纯正的氏族,拥有真正的家系,从一开始就设定了源自著名的创建者(们)的确定的父系血统。该氏族也可能是外婚制的,或是通过总是成为其战利品的组成部分的女俘虏,或只是因为从远方带来妻子的习俗,但是这增强了该氏族的身体素质,并且使其在生存斗争中占据了上风。此类氏族的形成可能是一些孤立的事实,就我们已有的研究来看,认为此类氏族大批量形成是极其不可能的似乎是言之成理的反对意见。但现在,我们看到有氏族如何作用于其周边的人群。它引起了一个激发和形塑(crystallisation)的过程,由此所有与之邻近的部落和集合或者在其影响范围内的群体会尽可能地向英雄模式调整。最初的人类共同体可能采取了各种形式:就这些调查的目前状态而言,没有政治家会在一度安全并且非常普遍的问题上冒险是相当令人怀疑的。但是许多不同种类的证据表明,在作为人类天性的模仿本能的作用下,原始社会的这种“混合物”在主导类型的影响下开始成形。达到文明状态的共同体似乎已经受到了一种吸引,使得它们被引向一个典范,即血统纯正的氏族,尽管在雅利安人中通常为外婚制的,在闪米特人中则通常为内婚制的,总是信奉父系血统的纯正性,并且总是将某个神或英雄视作其种族的始祖。
评注与例证
评注A
宗族(gens)
本章正文中与仍然存在的家族共同体多少相关联的古代群体的段落,自其于“19世纪”首次出版以来已经被作了一些改动。
我们将会看到,就这些调查的现状而言,我既不接受麦克伦南先生,也不接受摩根先生所给出的关于宗族起源的解释。我并不敢冒昧地反对这样的观点,例如,罗马人自己将这个特有群体的历史视作已为他们所知。这个观点可以从人们经常引用的瓦罗(Varro)一书的[《拉丁语》(De Lingua Latina),第八卷]一段文字中推断出来。文法学家观察到在这些言词之中出现了一个明确的“族亲”(agnation)和“宗亲”(gentility)[11]。名词“埃梅里”[12](
milius)的不同格都源自主格,正如所有的埃梅里宗族(
milia gens)、所有的埃梅里人(
milii)都来自于唯一的、最初的埃梅里(
milius)。因此罗马人把“宗亲”视作在本质上并不与“族亲”有所不同的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族亲(agnati)是以一个著名的并且被缅怀的祖先为源头的群体,通过男性传承其真正的或者收养的后代;宗亲(gentiles)则是来自一个年深日久已被忘怀的祖先的类似的后代群体。事实上,一些博学的罗马人似乎已经察觉或者想到,这种宗亲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拟制的;但是,整体而言,他们将其看作产生于血缘,经由男性传承,来自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的亲属关系的形式。由于在第七章给出的原因,我认为,罗马人关于罗马宗族起源的理论至少是可能的。我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对此产生疑问,尽管一些宗族很可能原本是拟制的,其余的则是部分拟制的,它们中的大部分从一开始就存在一个真正的父系血亲关系的核心。群簇于这个核心周围的拟制关系的一大特征或许可以从前一章节的后半部分中推断出来。因为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对模仿真正部落群体所形成群体的模式的描述已被纳入他的《亚洲研究》中,我本该对其做删略处理;但是我予以保留,因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人们一直拥有的模仿天性以及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所目击的野蛮人对这种天性的实际应用对原始社会更具影响力,却又更为那些将其理论化的人所忽略。
从表面上看,我们倾向于认为人们好模仿的天性只是局限于品位以及个人习惯。但是,事实上,只要存在着成功的,或显著的,或者单纯流行的模式,人们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会努力地予以模仿。政治模仿的习惯,总是很强大的,并且仍然存在。“给我们一位审判我们的国王,像所有的国家那样,”犹太人对撒母耳这么说。(《撒母耳记上》,I Sam,第8卷,5)“给我们一部像某个特定国家的宪法那样的宪法来规置我们的自由,”是相应的现代的西方的要求。如果任何人倾向于相信整个社会的模仿过程已经不复存在,他应当看一看英国宪法,它曾被比英国人更为文明的人看作古怪的政治怪癖,却在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几乎传遍了整个欧洲。艾尔弗雷德·莱尔爵士的观察表明了在社会的野蛮阶段的这种模仿过程的活动。野蛮人会模仿任何成功的或流行的社会类型——部落、氏族、宗族、村社共同体、外婚制或内婚制的规则、弑婴或者殉夫的习俗。而事实模仿的媒介是拟制,有时是最为鲁莽大胆的那种,由此旧秩序不断地让位于新秩序,甚至支离破碎的男性聚合而成的部落也转变成确定的社会形式,此后很可能会认为它们都发源于深深扎根于过去的根基。
重要的教训是,在社会学的调查中,决不可能发现这一类型形成的其他方式。如果一个制度曾经成功,它就将通过模仿的天性扩展自己,这种天性在野蛮人中比在文明人中更为强烈。继之而来的是,没有一种通过假设内部进化来试图解释所有的社会形式的普遍性理论可能是真实的。一个对欧洲历史完全无知的人可能假定英国宪法和比利时宪法,两者非常相似,是经由相似的发展过程而产生的;然而比利时宪法事实上是复制品的复制品,宪政主义的真正生长仅仅能在英国宪法史中寻觅踪迹。
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我曾经提到过的那些最为杰出的作者,都认为罗马的宗族及类似的团体无一例外地来自在野蛮人中仍可观察到的更为古老的群体。在所谓的澳大利亚的起源中,在南北美洲印第安人中,以及在其他地方,但总是在那些稍稍文明的共同体中,我们发现了完全根据女性家长而非根据男性来追溯亲属关系的男女群体。无论他们是在何处拥有人类家系的传统,据摩根先生所说,他们都将其源头追溯至一个共同的女性祖先。他们最为明显的特征,是用某些共同的标记或者图腾来标识其团体,并且同一群体内部的成员从不族内通婚;因此,如我在正文中所言,他们如同同一性别,而不是我们现在所熟悉的任何其他人类联合。另一方面,在我们仍能够观察到的野蛮或半野蛮的数个共同体中,以及在我们仍然能够查明的数个文明或半文明社会的古代史中,另一种群体阶层和罗马宗族非常相像。他们将其源头归于单个的共同的男性祖先,他们只通过真正的或收养的男性家长来追溯亲属关系。此类群体的成员比野蛮群体的成员更为频繁地族内通婚;但有时候他们也不进行族内通婚,从理论上说,总是如此。这就是关于男女亲属属于相同的哥特拉(Gotra)的印度理论,有一些微弱的证据表明在罗马宗族中也一度出现过类似的感情。即使在野蛮人中,也有一些经由男性追溯关系的群体被发现和仅仅认可女性血统的群体相混合;摩根先生坚持前种群体仅仅是后种群体的变形,转化四处发生,既在已经文明化的社会中也在那些仍然处于野蛮状态的社会中。因此他数次形容这一过程为“宗族中的世系从女性向男性转变”,他中立地将这两个群体都称作宗族。
无论事实如何,在我看来,摩根先生之言颇多可以指责之处。这两类群体中的一个并没有真正地继承另一个群体,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并存的。在将这些主题理论化时,我们必须小心地避免将思想活动与实质性的现实相混淆。“父系”的宗亲群体,由所有来自一个共同男性祖先并通过男性确定世系的后代组成,开始存在于每个其存续不止一代的男人与女人的联合体中。它们存在是因为它们本质上存在。类似地,由来自于一个共同女性祖先并通过女性确定世系的后代组成的群体仍然存在,它的轮廓可能仍然明晰,如果它值得任何人花费时间去追溯的话。在所有或者部分人类的历史的某个确定阶段出现的新事物,并非与宗族相关,而是与家庭相关。每个出生的孩子必然有一个男性家长,但是普遍的习惯阻止了在思想上将他的存在个体化。在某个时刻,周围事实的一些变化使得人们开始考虑已然在事实上存在的父亲身份;并且进而,作为其承认的结果,使得人们开始考虑从共同亲子关系中产生的亲属关系。至于导致这种认识的新事实,我所能说的是它们必然会再度给予征服一切的情感力量自由发挥作用。如我所相信的那样,当父亲身份再度出现,它与权力及保护相连,我无需解释这一事实,即那时所认可的亲戚关系是仅仅通过男性世系确定的亲属关系。
摩根先生给予在意识上仅仅关注女性血统而形成的群体和仅仅看到男性血统而构成的群体同样的名称,在我看来,是非常不幸的,因为它掩盖了两者之间的本质的不同。弄清野蛮群体如何能够自存,或者说除了作为一个为了婚姻目的而组织的群体之外,要弄清其他野蛮人群体如何扩展至一个更大的部落共同体是困难的。归属于它的女性所生之子是它本身的成员,但是男性之子与其分离,因为他们属于与自己的母亲相同的群体。但是其他按照从男性到男性的世系形成的群体,不间断地保留了它的男性力量之花,这种力量不断地再造自身。因此它趋向于成为一个自存的军事群体。当罗马的法比安(Fabian)宗族集体攻击维伊(Veii)[13]而几乎被灭族时,他们的著名功绩本身是相当可信的。毫无疑问,据说澳大利亚野蛮人有时会长途跋涉去参加拥有同样“图腾”之人的争斗;但是这些几乎没有任何共同利益的人之间的争斗仅仅只是具有同样肤色的人之间的派别之争。同时,我承认我们迫切需要关于这些特定组织影响共同体的实际生活的确切方式的进一步信息;我也遗憾摩根先生的去世阻止了他与我进一步交流他已经允诺要做的关于这一主题的一些调查的结果。关于南斯拉夫共同体,它们中许多共同体的真正起源已经被记录下来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人所知。由于正文中所提到的诸多限制,他们由源于同一男性祖先,并且按照男性确定世系的后代构成。
我已经提及,在我看来,在由野蛮社会的生活与习惯所开启的新兴调查领域中的工作之人都受到了一种以思维活动代替物质现实的诱惑。众所周知,摩根先生认为以大类划定亲属而不考虑亲等的野蛮习惯——如一个男人的父亲和他的叔叔被一视同仁并都被称为父亲,或者将他的兄弟与堂表兄弟归为一大类并把他们都称之为兄弟——是一种其两性关系与我们所熟悉的关系非常不同的社会状态的遗迹。对于这一类别式亲属关系理论的热切且真正激烈的争论已经发生,人们不时做出各种努力来识别并且发现已消失的婚姻形式。我能否建议人们至少要思考一下,是否所有的或部分的解释可能并不在于对部分野蛮人思想认识的不完美中?麦克法兰博士的名篇《血亲与姻亲关系分析》(《人类学研究所杂志》,第12卷,1)的读者将不会要求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对一个具有复杂关系的庞大团体的理解需要巨大的智识努力,即使现在它的成功需要特殊符号的帮助。一些共同体已经通过给予相近的亲属关系以独立的名称来克服部分困难,这就是摩根先生所说的描述制(Descriptive System);但是难道没有理由怀疑,野蛮的分类归根结底只是一种对数量众多的部落团体进行智力思考的简陋而不完整的尝试吗?它不只是一种通过仅看世代并且消除等级或亲等观念而得到的有关复杂关系的概念吗?对于由数个世代构成的共同体的粗略观察是普遍存在的。它们看起来也很相似,在印度,祭司将生活分为学者的生活、家长的生活和苦行者的生活,而在好战的多利安人的完美希腊颂歌中,人们夸耀他们是战士、某天将会成为战士的孩童以及一度是战士的老人。
[1]俄罗斯欧洲部分西南部城市,在黑海中的敖德萨海湾。据说为占据消失于公元3世纪至4世纪之间的古希腊的一个殖民地,敖德萨是作为鞑靼要塞在14世纪建立的,于1764年交付土耳其,在18世纪90年代又为俄国占有。它是主要港口、海军基地及休养胜地。——译者注
[2]女子名,旧约中的一名法官和先知,曾帮助以色列人战胜迦南人。——译者注
[3]女子名,卡里亚(位于安纳托利亚西南部)国王摩索拉斯(约公元前377—约前353年)的妹妹及王后。国王死后,她独自主持朝政3年。她在首都哈利卡纳苏斯为丈夫修建了宏伟的摩索拉斯陵墓,为世界七大奇观之一。她以研究植物和医学闻名,植物中的“蒿属”(Artemisia)就是以她的名字命名的。——译者注
[4]指莎士比亚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男女主人公罗密欧与朱丽叶家族的姓氏,比喻宿仇。——译者注
[5]即指国王拨给其幼子的封地、采邑、禄食。——译者注
[6]印度西北部一地区,大部分在拉贾斯坦邦。——译者注
[7]拉其普特人是一支自称为刹帝利后裔的印度北部民族,专操军职。——译者注
[8]希腊中东部古城。它是迈加里斯的首都,是位于萨罗尼克湾及科林斯湾之间的多利斯人的小城邦。迈加拉从公元前8世纪至5世纪是一个繁荣的海运中心。——译者注
[9]这些均为圣经中的人物。大卫的姐姐洗鲁雅和她的三个儿子亚比筛、约押、亚撒黑,无论在大卫逃亡中抑或作为王统治的时候,都是大卫得力的支持者,圣经的经文中在几个非凡的场合提到这三兄弟的英勇和忠心时,都称他们为“洗鲁雅的儿子”,意思似乎是指他们的伟业与才干,可以追源于他们的母亲。——译者注
[10]塔斯曼海的一个海湾,位于悉尼的南部,澳大利亚东南部。1770年詹姆斯·库克船长曾旅行于此地,船队中的植物学家,约瑟夫·班克斯伯爵,因为在海岸上发现大量奇异的植物群落而将它命为此名。——译者注
[11]gentility一词来自拉丁语gentilitatem(主格gentilitas),意思是“同一家庭或氏族中的关系”。自1640年开始,具有上流社会地位的含义。——译者注
[12]埃梅里(Aemilia)世系原名埃梅里亚(Aimilia),是罗马最伟大的贵族家族之一。这些氏族非常古老,并声称是罗马第二任国王努马·庞皮留斯(Numa Pompilius)的后裔。从共和国初期到帝国时代,其成员担任国家最高职务。——译者注
[13]维伊(Veii)是伊特鲁里亚的一个重要古城,位于伊特鲁里亚(Etruria)的南部边界,距意大利罗马西北仅16公里。维伊长期与罗马敌对,从公元前406年开始遭受罗马的10年包围,最终被摧毁。此战被称为维伊之战,也称为维伊之围。——译者注
〔1〕.参见本章评注A,论“宗族”。
〔2〕.我从与博吉西奇教授的通信中获知,父权在俄罗斯人中比在南斯拉夫人中更强,而在南斯拉夫人中,父权在海边生活的人中比在内陆生活的人中更强。他曾听一个年轻人对他的父亲说:“我们并非在海滨国家,那里父亲什么都是,而儿子什么都不是。”在这些国家的一些地方,儿子婚后不再处于父亲的权力之下;但在这种场合,婚姻似乎切断了与父亲之家的关系(paternal domicil),这很可能是罗马人称之为解放的过程的最早形式。
〔3〕.印度法中的制度,指属于女性的财产,尤指绝对由她支配、在她未留遗嘱而死亡时归她的后裔所有的财产。
〔4〕.《古代法》,第31页。
〔5〕.《早期制度史》,第8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