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室继承和撒利克法
在那些经历了封建主义的西方社会的法律史中,财产继承和王位继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布鲁斯和巴利奥尔(Baliol)[1]以及其他十位竞争者在英格兰的爱德华一世面前进行一场关于苏格兰王位的诉讼时,该争论原则上无法与普通封地继承的争论相区分,确切地说,这一著名的争论确实确立了一些普遍存在于西方土地继承法的要点。而东方的继承法包含了关于私人财产继承的详尽法律,却不涉及王位继承的内容。一个伊斯兰教统治家族,奥斯曼苏丹(Ottoman Sultans)家族,将一个最为古老的王室继承制度持续至今。根据该制度,最年长的男性亲属在继承顺位上优先于儿子;但是在这一规则与伊斯兰教学者宣告的丰富的私人继承法的任何部分之间都不存在明显的关联。我们至多可以在伊斯兰教方案中分别分配给儿子和分配给叔伯的地方找到一个相似之处。事实上,在所有财产继承制度中,伊斯兰教的制度是最难与王室继承相适应的。它在众多亲属之间进行极其碎片化的划分,在我看来,至今仍然没有人能够对这些亲属的分类进行成功的解释。〔1〕我赞同乔治·坎贝尔(George Campbell)爵士的意见,它必然成长于一个财产按单位轻易分割,并且可能由牛羊构成的民族;并且我相信,阿尔玛里克·鲁姆西(Almaric Rumsey)先生(《穆斯林继承法》)不容辩驳地表明,它最明显的困难来自这一事实,即无论后世穆斯林的代数知识如何,这一法律的最早阐释者完全不知道处理分数的一些简单原则。总体而言,我们当前必须满足于对于这一规则的正统的伊斯兰教的解释,即它们取决于被假定以真主的权威发言的先知、他的同伴以及那些与他们交谈之人的言论;它们并不必然可以简化为系统有序的状态。
与伊斯兰继承法相比,印度教继承法对宗教起源的主张更为真实。它的一些原则可以毫不费力地适用于王室继承;但是它实质上是私人财产继承法。略微引人注目的是,我们从古代的印度教法律人那里了解不到关于国王应当如何继承的规则。因为他们一旦意识到国王是婆罗门的重要辅助者,他们就愿意冒着风险向他提出建议或者提供关于其义务的意见。首先,他要实现正义并且维持真相。但是更多的是对他的谆谆教诲。即使是像《阿跋斯檀巴》这样古老的权威(Ⅱ.Ⅹ.25.1),都告知他如何建造一座城市和一个宫殿。“宫殿应当矗立在城市的心脏位置。在它的前面应当有一个大厅。从小镇往南一点距离,他应当建造一座集会的场所,房子的南北两面都有门。在这三个地方,火常燃不灭,祭品应当在这些房子里每日供奉,或者由房屋占有者每日献祭。在这座大厅中,他应当招待客人,至少是那些精通《吠陀》之人。应当向他们提供与其品质相当的房间、卧榻、肉和饮料。但是不要让国王比他的精神导师或者他的大臣过得更好。”在其他书中,他被教导如何用骰子自娱自乐,“骰子是偶数的,以苦楝(vibhitaka)木制成。”如何任命行政副手;如何奖赏打了胜仗的将军。《乔达摩》简要地规定,国王是“除了婆罗门之外的所有人的主人;”而在后来的论著中,《毗湿奴》和《摩奴法典》对于国王的职责有很长的讨论,教师甚至给出了战略技术和征税手段的描述。但是,书中没有关于国王成功继位的方法的内容,除了在给胜利的国王的指令中可以找到该规则的些许痕迹:当他征服了一个国家,“不要铲除王族”,而是要赋予这一民族的一个王子以王家尊严。现代印度教信徒仅仅通过类比的方式将其宗教法适用于王室继承,他一般适用该法最古老的部分。印度王室中形成发展的家庭习俗反映了关于长子继承制以及与其不可分割的世袭财产的古代规则,我们最古老的权威著作很少提及这些规则,可以观察到的是,这些习惯明显偏爱采用收养而不是旁系继承。
真相是我们必须从习惯中寻找东方的王位继承制度,它们可能要比不时横扫东方的各大宗教运动更为古老,并且其历史独立于这些运动所产生的制度。在这些制度通行的国家中,这些习惯所引发的真假的疑问、痛苦的争论,以及血腥的战争,都曾经是人类的主要灾祸根源,但是大英印度帝国(British Indian Empire)已经大大缩减了此类麻烦的范围。然而,帝国本身就是在几天前卷入了一场类似的争论,该争论可能被视为这一种类的典型代表。人们从来无法确认一个印度事件能够在英国人的记忆中存续多长时间,并且我们中的一些人应该仍能回想起三四年来出现在报纸通讯中的妄图对阿富汗的主权提出主张的各个首领或王子的姓名和主张时所引发的困惑。我们听说了塞尔吉·阿里可汗(Shere Ali Khan)的不幸,在英国的第一次胜利后他在其首都迦步勒(Cabul)退位,直到死亡;听说了雅各布可汗(Yakub Khan),他现在是印度的一个国家囚犯,在路易斯·卡瓦格纳里(Louis Cavagnari)爵士遇刺的时候,他作为塞尔吉·阿里的继承者在迦步勒统治;听说了阿布尔哈曼可汗(Aburrhaman Khan),他长期流亡俄罗斯,现在通过持有三个伟大的城市迦步勒、坎大哈(Candahar)以及赫拉特(Herate)而拥有了现代阿富汗主权最显著的标志;听说了阿尤布可汗(Ayub Khan),他使英属印度部落在旷野遭受78年来的首次失败,其后又被获胜的罗伯特将军彻底击溃,并且在再度战胜对手阿布都热哈曼(Abudurrhaman)后,最终被击败并且避难波斯。也有一些不那么引人注目的名字,如已经去世的阿卜杜拉·扬(Abdulla Jan),他是塞尔吉·阿里的次子,长期以来除了他长兄以外,所有人都视其为他父亲的当然继承人,此外还有雅各布之子穆萨可汗(Musa Khan),我已经看到报纸上将他称为阿富汗王位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我提到的所有这些王子,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王位的觊觎者,他们都是近亲,英国人在44年前的旧阿富汗战争中与他们作战。这些近亲在他们的房间里一会儿就确立了自己的委托人沙阿·苏贾(Shah Suja)[2]。如此多的近亲属都主张自己是末代君主的继承人是怎么回事呢?根据我们熟悉的王位继承规则,他们中几乎没有一个人有继承权。塞尔吉·阿里在艰苦抗争之后,继承了他的父亲多斯特·马霍米德(Dost Mahomed)的王位,但是他并非父亲的长子。雅各布可汗不是塞尔吉·阿里的长子,并且他几乎要被一位小得多的兄弟阿卜杜拉·扬取代,由于其主张遭质疑而被长期监禁。现在正在统治的埃米尔(Ameer)阿卜杜拉赫曼可汗(Abdurrhaman Khanhan)并不是塞尔吉·阿里的儿子,而是其长兄之子,并且人们认为他并非其长兄的长子。另一方面,阿尤布可汗是塞尔吉·阿里的儿子,但是他比他的兄弟雅各布可汗小,后者有一个儿子穆萨可汗在世,如我之前所述,此人被称为王位的合法继承人。那么这些王子是如何成为彼此的竞争对手的呢?怎么就没有如同我们那样的规则来规范(如我们所言)王位传承呢?
东西方之间的巨大差异在于西方的过去是东方的现在。我们称之为野蛮主义的东西是我们自己文明的蒙昧状态。这些阿富汗王子的竞争让我们回溯到了一个引发人们之间战争流血的更为古老的原因——对政治统治权的有争议的继承。这些争议的源头要在一个经常被忽略或者忘怀的古代事实中寻找。当政治统治权首次出现的时候(它首次出现绝非是人类历史阶段最早可确定的阶段),这一统治权通常被视为不属于一个人或者任何一脉确定的血统,而属于一个亲属群体,一个家族(house)或氏族(sept or clan)。
在希腊历史上,存在这一统治权的一种晚近形式,它拥有了自己的名字,被称作盟主权(hegemony),即某个城市或共同体对许多附属政治实体的政治支配权。但是在更为古老的时代,王室或者统治团体更多是一个男性亲属群体,即氏族,在印度被称为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在古代世界,这一王室亲属群体经常拥有一个纯属虚构的族谱,伪称为神之后裔;在我们当今时代,仍存在这一主张的例子,即日本天皇,他在英格兰宫廷有一个使节,主张天皇神圣世系。但是,有时候统治的王室是已知的历史英雄的后裔,所有王族中最著名的一个王族就是如此,犹太王子是耶西之子——大卫[3]的后代。正是在希伯来人中,有两个对抗的王室宗族——犹大的王子和以色列的王子,印度的这个例子也存在两个竞争的宗族,他们都主张对阿富汗王位的权利,旧阿富汗战争并非如同多斯特·马霍米德(Dost Mahomed)和沙阿·苏贾(Shah Suja)之间的对抗那样,是这两位首领所属的苏道奇(Suddozies)和巴鲁基(Barukzies)两族之间的对抗。血腥战争经常发生于竞争的宗族和王室的拥护者之间,但是在稍微晚近的时代,内乱主要发生在属于同一王室家族的个体的王位觊觎者之间。其原因在于最初人们意见不一致的事情很少,没有哪项规则比决定家庭应当拥有其领袖的规则更能获得一致赞同。因此,我们习惯于不同形式的长子继承制,作为规制王位传承的制度,这使得我们在理解我前面所述的古代争议的时候存在一些困难。然而,长子继承制——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我可以观察到人类深受其惠——最初出现的时候并未表现出任何我们熟悉的形式;甚至当它接近那一形式的时候,它的规则也仍然有许多不确定性。从各个方面我们都能发现有证据表明,在历史之初,在统治家族内部,关于赋予王族中某人以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地位这一特定的规则或习惯是普遍存在争议的;这些争议在内战中有了最终的结果。一种最为常见的古代内战是王族内部发生争吵,贵族或者人民支持其中的一方。首领们陷入竞争的狂热中,人民备受煎熬。
一个非常古老的,可能是处理这些争吵的最古老的方法,在我们的这个时代被称为自然选择。竞争的首领相互争斗,最有能力之人或者最为强大之人或者最为幸运之人,最终登顶。有时候,这些亲属中的一人拥有了以骤然一击制服其他人的机会,这就是在东方历史上不时涌现的那些屠杀王子的情况。希伯来编年史中的一个故事描述了这一场景,拉辛[4]在这个故事的启发下写出了他的名剧《亚撒利亚》(Athalie)。亚撒利亚是犹大王国的太后,那个“邪恶的女人”在目睹其子阿哈亚(Ahaziah)国王的死亡之后,将犹大王国王族的所有成员斩草除根。其中的一个孩子获救,被藏匿在教堂中6年:亚撒利亚统治了该王国(2 Chron.ⅹⅹⅱ.10)。更令人厌恶的是,奥斯曼苏丹屠杀他们的旁系近亲,因为血缘更近;但是这个土耳其人没有可继承他王位的兄弟,他以王室继承的独特规则为借口,对此我将于下文讨论。至于土耳其宫廷的暴行,只有现在的婆罗门国王锡袍[5](Thebaw)在曼德勒的宫殿中犯下的那些暴行才足以与之相提并论。我对这样的一个人没有什么好说的,他在一周之内几乎杀光了在其控制下的所有亲属,无论男女。但是毫无疑问,如果不存在清晰的王室继承规则,人们只能在这些屠杀和使人饱受蹂躏的漫长内战之间进行不幸的选择。幸运的是,人类文明的极大进步在于发现了反暴力的救济方式;王朝竞争之恶如此显而易见、如此无法容忍,人们似乎很早就开始努力寻找预防它们的方法。事实上,这样的方法并不是全新的;其中大多数仍然是将更为古老的部落或家庭习惯予以重新使用。
其中最古老的一个习惯是对特定首领之继承,要在上一任统治者临死之前或者死后立即获得共同体的和平同意。一位选举产生的君主,这一形式后来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一直存续至上个世纪的波兰。欧洲最为庄严的王位,皇帝之位,罗马帝国或日耳曼帝国的皇位,直至本世纪之初,如弗里曼先生所指出的,在理论上是向每一个受洗过的基督徒开放的。事实上,没有统治者的档案中可以找到最初的大众选举或者同意的痕迹,但在一个英国加冕礼的仪式上有其遗留。这一制度的适当修改,是在统治者或国王在世的时候进行选举,它去除了统治者之间危险的间隔期;因此,在德国,罗马人的国王通常是在现任皇帝死亡时成为皇帝的。同一种类的预防措施,尤其是当因为一夫多妻制而生育了大量王子的时候,是由现任统治者在生前指定他的继承者。总体而言,这似乎是盛行于阿富汗的继承制度。塞尔吉·阿里由此而获得王位,塞尔吉·阿里的当然继承人阿卜杜拉·扬如果活着的话,也是如此。但是非常明显的是,从塞尔吉·阿里继位后的血腥内战以及后来在雅各布可汗与其父亲之间关于这一问题的争吵来看,它必须与其他的继承观念竞争。现任埃米尔(Ameer)[6]阿卜杜拉赫曼可汗就不是根据这一规则继位的。这一制度的弱点在于它倾向于指定某个受宠妻子的孩子,因此导致无止境的宫廷阴谋,这些阴谋有时候会导致内战的结果。然而另一种可能更为古老并且本身极其合理的方法,曾经在世界上广为分布,但如今欧洲仅在一个王朝中适用。这就是由王族中最为年长的男性继承统治权。在土耳其人中,该制度保留下来。现在的苏丹继承他的兄长的王位,而后者有孩子;只统治了几个月统治的苏丹穆拉德(Murad)继承了他叔叔的王位,尽管他的叔叔阿卜杜拉·阿齐兹(Abdul Aziz)留有男嗣。我们发现,这个制度更野蛮的形式通常与我首先提到的大众或部落选举相关联。爱尔兰部落成员,甚至苏格兰高地的宗亲曾经选举他们的首领,但是前者总是选择前任首领的兄弟,只要该兄弟已经成年,后者似乎在非常古老的时代就已经进行类似的选举。在好战并且永不安宁的社会,几乎没有更好的原则可以遵照,因为它有一个巨大的优势,即规定新首领应当是一个成年且有经验的人;未开化的社会无法承受君主未成年的危险。直至君主开始奢华安逸地居住在宫殿中,这种规则的缺点才开始显露。王储在那时接受训练,这种训练可以弥补其不够成熟的缺陷。他与世隔绝,现任君主心怀嫉妒地压制其所有活力,并且他长期厮混于后宫,这些都使这位继承人最终很有可能成为一名无能的统治者,如果他最终被获准继承王位的话。但是现任首领以及他的众多子女的利益都不利于王储继续存活于世。直至非常晚近的时代,土耳其苏丹的第二年长的男性亲属才能够合理地确定继承权。人们认为,穆罕默德二世宣称兄弟相残是土耳其国家的一条规则,但是直至穆罕默德三世时才确立了这一习惯的范例,他杀了19个兄弟,并且将他父亲的12名有孕在身的妻妾溺毙。
我所描述的这个制度是由最为年长的男性亲属而非长子继承王位,这个制度现在一般被称为同宗长者继承制(tanistry),从这个凯尔特词汇可以看出它是古代爱尔兰的惯常做法。据我们所知,同宗长者继承制似乎无疑是长子继承制的源头。但是这一后来的王位继承制度,尽管在某些方面较同宗长者继承制进步得多,当它最初被贯彻的时候,并未完全免除危险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其中的一些不确定性仍然存在。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不确定因素,这个国家的命运才开始与有争议的继承纠缠在一起,我们的祖先参与了持续百年的对外战争,并且作为其结果,最终引发了血腥的内战。正是卡佩王族这个王室家族或王室氏族,于格·卡佩(Hugh Capet)的后代组成的集合体,他们有争议的王权将英国卷入了这些灾难中。于格·卡佩在987年被选为法兰克国王,或者说法国国王。卡佩王族形成了这个国家的封建君主政体,该政体通过不断修正,自此以法国的名义闻名于世。于格·卡佩的后代,完全通过男性延续,历经九个世纪之后,现在并非后继无人;但是他的直系世系的男性后裔终结于1328年。公正王菲利普,可能是除了法国和那瓦尔的亨利四世之外所有法国国王中最强大之人,于1314年去世,他留下的3个儿子相继登上王位,分别是路易十世、菲利普五世以及查理四世。但这3个儿子都未留下儿子,其中二人各留1个女儿,另一个留下3个女儿。现在英格兰的爱德华三世,他以独立的头衔拥有英格兰王位,其母亲伊莎贝尔出身卡佩王族,格雷著名的颂歌将其称为“法国的母狼”。伊莎贝尔是公正王菲利普的女儿。当法国王室三兄弟中最年轻的一个——查理四世无嗣而亡,我们的爱德华三世对法国王位提出了主张。通常法国和英国的历史学家都将这一主张称为完全站不住脚的,但是尽管我在此并不准备讨论技术上的真正要点是什么,爱德华的权利毫无根据这一观点在我看来并非毫无异议的,它部分是基于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某些特点的无知,部分基于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则的假设,这些规则在当时尚未确定,但和现在一样获得了清晰的认识。有一些非常古老的法律体系,尽管表现出了对男性继承的明显偏爱,但是允许在没有儿子的时候,通过女儿来延续家庭。古代的印度教法要求,在这样的案件中,女儿应当被〔2〕指定,如被翻译的梵文用词所言,为她的父亲生一个儿子。很明显,这正是爱德华三世的真正地位。他否认法国能够为一名女性所统治的观点,但是他主张如果她的兄长已逝,她能够将她父亲的权利转移给她自己的儿子。对于爱德华三世的主张,还有其他明显的反对意见,缘于这一事实,即公正王菲利普所有儿子都留下了女儿,但是从当时的法律书籍来看,即使是对私人财产的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占优势的继承规则依然是不确定的。
很可能,在爱德华三世的时代,他的理由并不像所有法国作者以及部分英国作者所描绘的那样是站不住脚的,而是回应了一些关于王室和其他的继承的观念,这些观念多少是流行的。但是这个问题无疑被认为是有疑问的;事实上在1316年,当公正王菲利普的长子路易十世去世的时候,他留下了一个女儿。一个贵族大会,有时候被描述为法国三级会议,决定法国王王位只能传给男性,并且只能通过男性传承。由此就完全并且光明正大地提出了法律的疑问;这个疑问很快就落入唯一可以对此作出裁决的管辖权之下。它被交由武力解决。从爱德华三世主动的敌对行动开始,到亨利五世时期英国入侵法国结束,英法战争的时间持续近120年,其间仅出现一次常规的和平,总是关于王位继承的问题;这一百年战争,如历史学家现在所称呼的,其留下的一大遗产就是被称为玫瑰战争的血腥斗争,玫瑰战争正是百年战争所产生的残酷的军事习惯的结果。说实话,在玫瑰战争中,对动荡和好战的英国贵族来说,两个竞争王族的象征,白玫瑰和红玫瑰,和赛马场上的蓝绿两种颜色是一样的,这两种颜色曾经把君士坦丁堡——新罗马的民众割裂为激烈和煽动性的派系。直到本世纪初,英国国王仍然拥有法国国王的头衔,他们的纹章上绘有法国百合花。英国政府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之间不断的协商最终在空洞而短暂的亚眠和平中结出了果实,从马姆斯伯里(Malmesbury)勋爵的文件来看,放弃这一头衔以及纹章的问题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对于英法国王之间的这一著名争议——英国人民从一开始就热忱地参与,法国人民则在争议中渗透了民族精神,这种爱国精神自此成为他们的特征——对于这场争议,在我看来,相关的思考足够有趣,值得在这一论文的剩余部分予以讨论。有些兴趣是文学方面的;有些是考古学方面的;但是有些是实践上的。我们英国人满足于将我们王室建立在《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上,该法将继承权限于汉诺威王朝的选帝侯夫人索菲娅的后裔。但是在其他国家,引发百年战争的古老疑问仍然足以影响实际的政治。如我之前所说,基于1316年的三级会议所规定的原则,卡佩王族由男性所生的男性后裔构成,这一点依然得以延续。它包含了法国波旁王族更为年长的分支,由尚博尔伯爵(Count de Chambord)所代表,还包含了由奥尔良亲王、西班牙波旁王族以及源自他们意大利波旁王族等更为年轻的分支组成。西班牙的阿方索国王是由波旁王族的父亲和波旁王族的母亲所生之子,但他是依仗其母亲的头衔成为国王,并在内战中与他的堂妹唐·卡洛斯(Don Carlos)订婚数年,他对王权的主张完全源自男性世袭。在尚博尔伯爵和奥尔良王子之间的头衔冲突是另一种冲突,这是一种更为现代的类型。他们都是波旁王族;但是被称为正统主义的统治理论仍是法国和西班牙一大政治因素,这种理论的基础是假设规范王位继承的法律神圣且不可废除,并且没有规则可与之竞争,也无需民众批准。毫无疑问,对此类法律存在的确信最初在爱德华三世和瓦卢瓦的菲利普(Philip of Valois)之间的冲突中得以呈现。
这种神圣并且不可废除的法律都具有类似的名称。正如最初设想的那样,它被称为撒利克法。我们并不能非常确定人们自何时开始认为这种指定之法应当被适用于王室继承,但是显然在百年战争开始之后,这一观点同时盛行于英格兰和法国。在这一冲突结束之后的一百年至一百五十年间,撒利克法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普通法,我们可以从莎士比亚的《亨利五世》第1幕第2场来了解人们对撒利克法的观点,在这幕剧中,借助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口说出了英国的理由。这相当于律师所说的承认但无效答辩(a plea in confession and avoidance)[7]。它承认王室撒利克法的存在,但是否认该法适用于爱德华三世和他的对手的情况。和卡佩王族一样,撒利克法现在依然存在,我们可以将手指放在授予瓦卢瓦的菲利普法国的王位这个段落。但是无论是对于法国的理由,还是对于莎士比亚从英国编年史者那里借用的相反凭证,都存在一个致命的反对意见。撒利克法完全不适用于王位以及王位继承。它只规制私人财产的继承。到了16世纪,那个时代的知识不断增长,当这一最不容置疑的事实最初被发现之时,人们对此极为反感,也有一点失望。18世纪的孟德斯鸠推广了这一发现;伏尔泰乐此不疲地讥讽撒利克法,他说,他总是猜想该法是由天使口授给第一位法兰克国王法拉蒙德(Pharamond)的,并且是以天使之翼上拔下的翎管所写就。事实上,撒利克法可能最好被描述为由自由法官在最古老并且几乎最普遍的有组织的条顿法院——百户区法院中所使用的法律和法律程序手册:它提到国王,仅就国王对法院拥有权威这一点而言。人们曾经猜测,它提到了被称为“撒利克王国”的土地的特别描述;但是新的英文版〔3〕清楚地表明,“撒利克”一词是后来添加的,除了一般土地的私人继承之外,未提及任何内容。寻找这一著名规则(人们错误地认为该规则被包含于撒利克法中)的真正起源是一件有趣的事情,该规则不仅排除女性继承王位,而且拒绝由血缘最近的男性近亲担任王室职位,如果他与王室的关系是源自母系的话。最初人们观察到,在我们所讨论的14世纪中叶,存在着两种王室继承制度,它们比英格兰王室和法国王室都更为古老。其中的一种被欧洲尽头的半野蛮部落所遵循,但是其年代无法追忆,有人认为,该制度几乎和人类一样古老。我已经称之为同宗长者继承制。根据该制度,部落的成年男性选举他们自己的首领,通常在现任首领去世之前就选择一位继承人,并且几乎总是选择现任首领的兄弟或者血缘最近的成年男性亲属。在14世纪,这一制度只局部应用于除了英国统治下的爱尔兰地区(english pale)以外的其他爱尔兰地区的所谓国王或者首领,但是该制度在为“哈姆雷特”的悲剧提供了剧情的故事中存在一个遥远的回声,在《哈姆雷特》中被谋杀的国王的王位不是由他的儿子继承,而是被他的兄弟所继承,他的兄弟通过赢取其前任的遗孀来强化其权利(根据一个最为古老的习惯)。如果不是一个世纪之后,这一继承手段因为奥斯曼的土耳其人占领君士坦丁堡而一度成为欧洲最为崇高的王位的继承制度的话,同宗长者继承制的记忆很可能在欧洲消亡。在他们手中,苏丹人遵循了兄终弟及这一世袭规则,但是由人民选举的所有痕迹已经无处追觅,如果它曾经存在过的话。土耳其人适用该制度时当然地排除了女性,该制度很可能总是将女性排除在外的,因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成年的军事领袖。
我提到的另一个王位继承的制度是罗马帝国的王位继承制,理论上该制度仍然存留于德国和意大利。这也是一种选举制度,但是在选择帝国皇帝时表达意见的权利只限于特定数量的神职人员和贵族,这些人都曾经担任过帝国宫廷的高官。其中的一位,我们称为汉诺威选帝侯正是英国现今王族的祖先。民选罗马皇帝的源头可以追溯至罗马士兵向一位凯旋的将军欢呼致敬,称颂其为“凯旋将军”(imperator)。但是自罗马共和国垮台,皇帝之位就趋向于落在特定家族之内,人们开始通过在前任皇帝在世之时选择新恺撒的方式获得确定的继承。在更为现代的罗马-日耳曼帝国中,可能在现任皇帝去世之前就以罗马人之王的名义选举继承者;将皇帝之位限定于特定家族的实践产生了同样的结果,奥地利王室是这些家族中的最后一个。日耳曼帝国被视为罗马帝国的直系继承人,它于1806年终结;但是在我们自己的时代,它在普鲁士作为可继承的王位而再度复兴,然而选举制度并未随之复兴。
继而,当英法两国进入血腥的百年战争之时,这一战争将决定女性在王室继承中的地位,在欧洲有两种继承制度毫无疑问地排除女性的王位继承权。其中的一种将她们排斥在西方最威严的皇位之外,因为它最初是授予一位获胜战士的荣誉。另一种拒绝给予她们小小的爱尔兰族长之位,因为族长终其一生都是一名战士。但是我们将居于这两种极端之间的君主制称为封建阶层的君主制,它并不存在排除女性的确定规则,排除未成年男性的规则更为少见。看一下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代之前的近两个世纪中英格兰所发生的事情。这个国家已经因玛蒂尔达女王和布卢瓦(Blois)的斯蒂芬——英格兰后来的斯蒂芬国王之间的战争而陷入悲惨境地。但是,斯蒂芬对王位的主张并非源自他的父亲,而是来自他的母亲;而玛蒂尔达本身就是一位女性,由于这一原因她未获得英国的贵族的有力支持,但她的儿子亨利二世毫无异议地获得了这一头衔。既然英国国王自诺曼征服以来对法国的部分国土进行统治,有时候甚至统治着法国最富庶的省份,从而成为比其宗主——法国国王更为强大的封臣,那么如何会在英法这样如此相似、并未被狭窄的海峡分割的君主制之间产生了这么大的差异呢?
我将尽可能简明地表述首要结论,该结论建立在一个长期的、错综复杂的并且困难的调查的基础上。所有介于罗马帝国和爱尔兰、苏格兰高地人的部落族长之间的西欧君主制度都是封建的(尽管这个词并不能完美地表达它们的特征)。现在我们将很多东西都说成是与封建制度相关的,其中疑问最小的一项是它与财产权及统治权相混合。在某种意义上,每位采邑领主或者庄园主都是国王。每位国王都是高贵的采邑领主。这一概念的混合并不为帝国时期的罗马人所知晓,而是通过对罗马帝国领土的蛮族征服而被莫名其妙地引入了西方世界。我们现在已经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了。如果我们将我们的眼光从首领权利和王权的观念上移开,这些观念通常与某种形式的我所谓的同宗长者继承制相联系,如果我们看向他们关于财产继承的观念,我们会在女性继承权上发现我们在封建君主制上看到的相同的不确定性和观念分歧。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系列现象,其确切意义在我们的时代存在争议;但在随后的陈述中,可能会达成大体的一致。最伟大的人类种族,当他们首度出现的时候,正处于或者接近完全排他地通过男性计算亲属关系的发展阶段。他们正处于这一阶段;或者他们试图达到它或者正在规避它。其中的大多数民族,在特定的偶然情况下,这些情况通常极为罕见,在继承序列中给予女性和女性的后代以一席之地,现代研究者的疑问是给予他们的地位是否是更为古老的野蛮主义的残留,这种野蛮主义在野蛮民族中依然可以找到例证,它完全排他性地通过女性来追溯亲属关系,或者它是“父系亲属关系”——也就是仅通过男性计算的亲属关系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解体的结果。〔4〕在这些野蛮的继承制度中,女性地位的变化相当大。有时候她们仅仅在缺乏同一世代的男性的时候才以个人或者群体的方式继承。有时候她们不能继承,而是将继承权转移给她们的男性后裔。有时候,她们继承一种财产,大多数情况下是动产,她们很可能通过自己的家庭劳动承担了这些动产的制作工作;例如,在真正的撒利克法(不是在虚构的法典)中,有一套继承规则,在我看来,显然承认女性和她们的后代享有动产的继承权,但是不动产仅限于男性及男性后裔继承。事实上,这并不是说,在纯粹的“父系”亲属制度支配的继承中,女性一无所得。人们的观念是为女性提供财产的适当模式是给予她嫁妆;但是一旦她加入了一个由外人组成的独立共同体之后,她及其子女就被认为对她的父母不再能提出任何进一步的权利主张。
因此,非常有可能的是,在雅利安人繁衍的横扫西欧和南欧的众多野蛮人群体中,流行着关于财产继承的各种观念。一些群体将女性的后裔完全排除在外。另一些群体则在某些偶然情况下承认他们拥有继承权。因此,我认为关于封建君主制的继承权的这些争议起源于关于财产继承的不同观点,但是封建精神将其转嫁到了君主后裔身上。〔5〕它们是未开化的共同体之间非常古老的习惯差异在后世的留存,作为西方世界的征服者,这些未开化的共同体如今已经不再区分你我,而是完全融为一体。那些非常古老的婆罗门法律人会将爱德华三世对法国王位的权利主张作为一项财产主张予以考虑,正是这些婆罗门法律人拟定了被西方学者错误地称为印度教法律书籍的作品。
因此,我们认识到,在我脑海中浮现的问题并不是为什么卡佩公主之子——英格兰的爱德华三世在他的3个舅舅无男嗣而亡后成为法国王位的觊觎者,而是为什么当时构成法国各省的统治阶级如此顽固地相信只有通过男性传承的王朝建立者的男性后裔才能成为他们的正当的统治者。我相信,对于那个时代的法国人为之勇敢战斗的这一坚定信仰,必然存在一个解释。这个解释就是,于格·卡佩建立的王朝具有某些独特性,这些独特性即便不是独一无二的,也是极其稀少的。氏族(sept),或者如印度所称呼的,数代同堂的大家庭,是由建立者的男性成员——完全通过男性来追溯其祖先的男性后代所构成的,它迄今依然存在,尽管于格·卡佩已经去世了900多年的时间,而且它依然没有表现出衰亡的迹象。在这一漫长历史的进程中,它似乎有数次濒临废弃。有两次,统治结束于三位没有儿子的国王。众所周知,于格·卡佩的直系后裔于1328年断绝。然后瓦卢瓦家族继承了王位,他们也终结于没有婚生子女的三兄弟,弗朗西斯二世、查理九世和亨利三世。但是年幼一脉子嗣繁多,弥补了年长一脉的缺憾,当亨利三世去世的时候,那瓦拉(Navarre)[8]的亨利取代了他的位置,正如瓦卢瓦家族取代了于格·卡佩的直系继承人的位置那样。年长一脉如无子,即由年幼一脉的子嗣予以补充,这一规则似乎仍然适用。波旁家族是那瓦拉的亨利的后裔,孔代(Condé)一脉在我们这个时代后继乏人。同一家族的长房有可能与被称为尚伯德伯爵的无子王子有着密切关联,西班牙王室的长房仅能通过女性延续。但是所有波旁王室的年幼一脉依然枝繁叶茂,以法国的奥尔良王子、意大利的波旁王子以及传承自第一代唐·卡洛斯的西班牙王子为代表。所有这些王子都是于格·卡佩的男性后代,完全通过男性传承,而如我所言,于格·卡佩已经去世了近900年。
这些事实可能并非史无前例的,但是它们非常不同寻常,并且极其引人注目。我们英国人以不那么精确的方式讲述那些与征服者一起前来的家族,并且英国习惯不论男女无差别地追溯世系,这些都使我们难以发现它们的罕见性。毫无疑问,存在着更长的家系,这是信仰的问题。其中最显赫的大卫王室,它的历史也更为长久,但是犹大王国的国王们采用一夫多妻制,尽管多偶制有时候会导致不育,偶尔也会导致如同波斯国王那样的家庭,并非很久之前,他留下了80个儿子。在印度,有着更长的家系,因为统治者们声称自己是太阳和月亮的后代。但是,我几乎不用提及,这些家系图中较早的名字是那些传说人物的名字,事实上,在一个如同大多数印度教制度那样允许收养孩子的继承制度中,不太能够确保男性后裔拥有绝对纯正的血统。然而,不能将此理解为我认为这种长度的家系不可能存在,但我认为这种情况是罕见的。据说,可能可以在英国绅士阶层中找到几乎差不多长的真正的家系,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在英国贵族中存在长期持续的男性世系,尽管可能存在例外,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斯坦利家族。(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卡佩家族史的这一特性如此罕见并引人注目,该王室在14世纪表现出了一个更为罕见、更令人印象深刻的现象。源自于格·卡佩的国王们前后相承,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持续了300余年。在此期间,没有机会引入一位旁系远亲,叔叔或叔祖父,或者堂兄弟。这种继承有多么不同寻常?我们可以通过一个非常简单的设想予以测试。让我们在一百年间取六位著名人物,可以在任何方面引人注目,政治家、作家或者只是贵族出身,我们会发现他们通过男性传承的后裔存活于世的不多,尽管他们通过女性传承的后裔可能不少。回溯到200年前,你会发现这些显赫人物通过男性传承的男性后裔更为稀少,如果你再回溯到300年前,更是寥若晨星。整个主题属于遗传理论的分支,它尚未得到很好的调查研究。但是,我相信这一主张并不过于大胆,即非多偶性家族的建立者越杰出,总体而言,该家族通过女性直系后裔延续自身的倾向就越强;通过男性传承的纯血统的最佳保障措施即便不是极其模糊和极其贫乏的,也是相对模糊和(我几乎可以说)相对贫乏的。这一规则当然仅仅是大略的,卡佩王朝的例子充分地表明该规则存在例外。与此同时,我们不能从后来法国国王的尊崇地位来判断早期卡佩王族的地位。他们相对没有那么富有,也没有那么显赫,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无法击败他们名义封臣中的地位较低之人。
我相信这正是所谓的撒利克继承法的真正秘密所在。即使是现在,在人们的心态中,也没有什么不寻常的东西会让人认为,他们所知道或记忆的一切事物是始终存在的,并且应该永恒不变的。但是,在一个几乎不存在历史知识的时代,在普罗大众依赖习惯生存的时期,这样的一种思维习惯一定是无比强大的;我们不会怀疑人们的思想受到了这一法国王族中男性后裔未曾中断的持续性的强烈影响,这一点甚至在我们看来也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他们会说,惟有国王之子方为统治法国的国王。并不存在要求旁系亲属继承王位的机会,更不用说通过母系亲属继承王位了。在人们对王位继承观念的一般变化中,无论如何,法国法看起来已经固化了。这也成为法国人先入为主的观念,毫无疑问,它们也为真正的撒利克法所巩固,撒利克法说,国家(land)——或者如法典所言,撒利克国家(Salic land)——应当完全通过男性传承给男性。这一法律规定事实上与该问题并不相关,但是它很容易遭到误解;这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即真正的撒利克法典——《日耳曼人的撒利克法典》(Lex Salica of the Germans)似乎自巴黎的皇家图书馆建成以来就被发现存于该图书馆中。所谓的撒利克规则,排除女性及其后裔继承王位,在后世已经为许多原本曾经允许女性继承的国家所采用。在宪制国家,女性继承总是盛行的;相当晚近之时,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宪制政府的建立与排除女性继承王位规则的废除同时发生。大部分时候,西班牙的君主制都允许由女性担任君主,但是当波旁王族的年幼一脉获得西班牙王位之后,他们引入了所谓的撒利克规则。这一继承制度显然被认为在任何地方都是合理可行的,无论是否存在一部宪法,很大的一部分权力属于君主。因此,日耳曼帝国,以及沿袭其制度的普鲁士王国,两者的继承制度现在都是撒利克式的;而在俄罗斯,那里流行的是极为独特的继承规则,最为常见的继承规则是已故皇帝的遗孀继承王位,沙皇保罗一世首次引入了通过男性将王位排他地传承给男性的继承规则。
法国历史学家对于这一重大制度首次出现于他们国家所给出的解释与合理可行无关。他们说,排除女性和她们的后代是法国人浓厚的民族精神的产物。如果不遵从这一原则,那么按照国王母亲的丈夫的国籍,法国国王可能是一个英国人,或者德国人,或者西班牙人。但这是错误的,在历史哲学中,倒果为因并不罕见。法国人的民族精神并未创造撒利克规则,相反,撒利克规则对创造法国人的民族精神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没有一个国家像法国那样最初通过机遇和运气而得以形成发展。最初只局限于巴黎周边的一块小小疆域,通过封建没收、王室婚姻或者虽然向国王效忠但比国王更为强大的封臣因无子而亡的,一个又一个省被纳入其中。首位兼并爱尔兰的英格兰国王是位法国人。将英格兰和苏格兰相联合的英格兰国王是个苏格兰人。但是法国国王从头至尾都是法国人,在法国出身并且受教育。在所有法国国王中都可以看到同样的性格气质,唯一的例外是在上一个世纪终结了该王朝的不幸王子。因此法国国王的全部权力都被用于使王位的每次继承都在政治和社会上与王国的最初核心保持一致。正是以这一方式,法国对团结之爱、法国对集权的偏好、法国的民族精神都得以确立。毫无疑问,法国拥有吸收所有与她团结之人并且灌输给他们民族精神的力量,人们曾认为这一力量源自法国大革命;事实上,它古老得多,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到王位继承的撒利克规则。
[1]1292—1296年间的苏格兰国王。在挪威公主玛格丽特女王死后,他是苏格兰王位继承人。他得到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的支持,与其他12个宣称对王位有继承权的人进行斗争。因为向爱德华一世表示敬意,巴利奥尔被宣布为国王,但当英格兰军队进攻苏格兰时,他很快就起而反对英王爱德华一世,并放弃了王位。本文中说“其他十位”,可能有误。——译者注
[2]1803到1809年间杜拉尼帝国的统治者。——译者注
[3]在《圣经》中记载了大卫是犹大支派耶西的第八个儿子(也是最小的儿子),生于伯利恒,为牧羊人。译者注
[4]让·拉辛(Jean Racine,1639—1699),法国剧作家,与高乃依和莫里哀合称17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国剧作家。——译者注
[5]锡袍(1859—1916)是缅甸贡榜王朝的末代国王。1878年10月1日至1885年12月29日在位。锡袍在位期间,英国人的势力已经控制了半个缅甸。锡袍希望收复被英国占领的下缅甸,因此试图与法国结为同盟关系。1885年,英国以缅甸向英国公司罚款为由,遣1.1万人入侵缅甸,并于同年攻占了首都曼德勒。贡榜王朝灭亡,锡袍被囚于王宫之中。——译者注
[6]独立统治者或首领。——译者注
[7]普通法上的一种答辩。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但同时提出另一项事实以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译者注
[8]西班牙北部的古王国,与法国、阿拉贡、卡斯蒂利亚和巴斯克地区接壤。地域包括现代的纳瓦拉自治区和现代法国的下比利牛斯省,它先后被罗马人、西哥特人和查理曼征服。10世纪时成为独立的王国。1234年后法国的几代王朝统治了纳瓦拉。1515年并入卡斯蒂利亚。1589年纳瓦拉的亨利成为法王亨利四世,纳瓦拉又重归法国。——译者注
〔1〕.困难是由伊斯兰教继承人(他们被称为共享者)的类别构成所导致的。两个仍然存在的类别似乎展示了常见的对父系亲属的偏爱。
〔2〕.参见上文,第四章。
〔3〕.参见下文,第六章,第169页。
〔4〕.我努力尝试陈述替代理论,因为我认为过早地迷失在这一研究分支中的麦克伦南(J.F.McLennan)先生本应当认识到这些理论,他已经迫使所有对它们感兴趣的人修改或者复核他们的观点。
〔5〕.关于封地继承的最一般的封建规则包含在《诺曼底习俗》中,但是编纂者,如同类似作者一样,仅给出了它的封建理由。因此,在陈述了禁止同母异父的兄弟彼此继承的规则(cum a parentibus suis non descendit)在封地来自母亲的情况下存在例外之后,他接着说“如有父系后裔,母系亲属之后代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