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解时效占有取得效力的基本概念

理解时效占有取得效力的基本概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两者构成了完整的民法时效制度。取得时效要求占有人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且经过了法定期间。取得时效针对的是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诉讼时效则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理解时效占有取得效力的基本概念

(一)概念

所谓占有的时效取得效力,是指占有持续到一定期间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具体来说,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财产的占有人自主地、和平地、公然地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取得时效属于事实,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不适用行为能力的规定,具有事实上行为之意识即可。[7]有学者认为,取得时效从本质上来看是保护公共秩序的一种制度。“它通过在一定期间后并合权利与事实的方法,禁止占有与所有权之间的无休止的分离”[8]

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两者构成了完整的民法时效制度。其中,取得时效制度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称之为“usucapio”。该法第六表第3条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古罗马优士丁尼时代,则建立了统一的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造成的缺陷,包括物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人权利的缺陷,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通常获得所有权的有效形式。此后,罗马法又不断地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仿效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在各自的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做了明确规定,如《法国民法典》如第2229条规定“为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必须以所有人的名义持续地并不中断地、无争议地、公开地、明确地占有”;《德国民法典》937条之(1)规定“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8条规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权”。

取得时效制度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对此制度予以确认。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二)时效取得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1.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www.daowen.com)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之财产,但将该财产转让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第一,发生的环境不同。取得时效除可通过交换而占有外,还可通过赠与、继承等行为发生,善意取得须发生在有偿交易中;第二,侧重点不同。取得时效注重客观事实,维护的是客观上存在的一种时间持续的状态,善意取得强调的是一种主观状态的善意;第三,涉及的主体不同。取得时效是占有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不涉及第三人,而善意取得适用于善意受让人与无权处分的转让人之间的关系,受让人不直接与物的所有权人发生关系。

2.时效取得与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时效制度。

两者虽然同属于时效制度,但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第一,适用的前提不同。取得时效要求占有人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利且经过了法定期间。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取得时效针对的是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诉讼时效则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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