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
第六节 企业破产重整
(一)企业破产重整基本概念
企业破产涉及的中国法律有《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首次引入破产重整概念)。
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付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债务。
企业申请破产后,最可能进行的两个程序,一个是破产清算,另一个就是破产重整。
1.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
2.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为了防止企业走向破产清算,按照法定程序,使企业继续营业、走出困境、实现正常经营的经济活动。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3.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的区别
在法律概念上,破产重整基于《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有法律强制性。相对地,破产重组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无法律强制性。
在司法保护程度上,法律对破产重整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相对地,破产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图7-10 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由全部表决组通过或由法院强制裁定通过,并且表决组通过的条件是: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相对地,破产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最后,在实施成本上两者的区别也非常大。破产重整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存在一定司法成本,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债务利息要远远大于司法成本。而破产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成本,也无法强制停止计算债务利息。
(二)破产重整企业并购的特点
与普通的企业并购相比,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并购具有独特的操作方式:
1.时间性:法院同意重整后,6-9个月必须完成重整计划,并且重整计划必须具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
2.权益、债务清晰:企业破产重整情况下债权人会积极申报债权,并通过管理人聘请第三方审计确认,隐性债务风险很小,投资人对目标公司情况的掌握更准确全面。债务统计确认完成后,在重整计划中会对债务作出清偿的安排;按照重整计划清偿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收购成本较低:通常采用清算法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清算法得出的评估值通常远低于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基础的评估值,投资人与债务人、管理人对于投资估值的谈判结果,通常在清算法估值和持续经营估值之间。因此,投资人参与重整企业的投资,极具价格优势。
4.推动力和强制力:在具备合适的债务清偿安排条件下,管理人会积极促成投资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并购;当重整计划通过法院批准后,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