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一)美国生物经济发展概览
美国一直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发源地、世界生物产业的领头羊,也是全球生物技术、产业和市场的中心。基因技术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成立,标志着一个源于生命遗传物质DNA研究的新兴产业的崛起。自20世纪70年代以基因重组技术和单克隆抗体技术为标志的生物技术诞生以来,美国在艾滋病研究、基因测序、克隆和干细胞研究以及人类基因组研究等领域均占据了领先地位。进入21世纪后,美国又率先拉开了以蛋白质和药物基因学为研究重点的后基因组时代的帷幕。美国已有100多种单克隆抗体投入市场,各种生物技术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农业、海洋和国防等领域。
(二)美国生物经济的地位分析
有专家分析,美国生物经济的先进程度较其他先进国家,如英国、日本要先进两代。
一是从就业、收益、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值上看,美国BT产业大幅高于欧洲,而且这一差距正在不断扩大。二是从BT基础研究开发投入的角度看,美国仅联邦的资金投入在2005年就达到300亿美元,约为欧洲国家投入的10倍、日本的20倍。美国通过NIH资助大学和研究机构,基本承担了整个BT产业的基础研究,从学术基础研究环节入手为整个BT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庞大的基础。相比之下,欧洲大多通过从已有的传统大医药企业中分拆的方式创办BT企业,日本早期的BT企业从传统的酿酒、印染企业中诞生。三是与美国差距最小的国家,其生物经济发展程度也落后两代。当世界上其他国家刚刚开始推广和应用基因工程技术时,美国已完成了从个体基因到以生物系统为研究对象的转变。今天,美国更是已提前进入了以各种前沿科技融合为标志的第三代生物科技革命。美国的BT产业已经与计算机技术、生物芯片技术、组合化学合成技术、纳米技术、高通量筛选技术等迅速融合,开辟了很多全新的领域。
(三)美国生物经济先进的原因分析
美国之所以处于全球生物技术产业的领先地位,与政府实施的多项政策和措施是分不开的。美国在政策层面已经形成了扶持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多层次立体体系。
第一,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美国已形成扶持生物产业发展的多层次协调管理和政策体系。美国白宫、国会均设有专门的生物技术委员会,跟踪生物技术的发展,研究制定相应的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和税收政策。联邦政府管理协调机构有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环境保护局(EPA)等,负责制定由白宫颁布的所有生物技术政策和法规,州政府也有相应的管理部门。美国政府还对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规章进行了改革,放宽了对生物技术公司的限制,不再要求新药上市前对每批药物均进行检验,新药申报表也作了简化;放宽了对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法令限制,简化了田间试验程序;放宽了转基因植物大田试验的管理条例等。
第二,资金支持。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筹集资金有多种渠道,其中包括联邦拨款或资助、州政府拨款或资助、大公司出资、成立基金会、贷款、风险投资等。其中,私人机构在生物产业方面投入了大笔经费,这是美国生物产业在全球独占鳌头的主要原因。美国有实力超群的资本市场。金融服务业是美国在世界上最具竞争优势的产业。资本市场对需要连续亏损多年并持续不断融资的BT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与欧洲的金融市场相比,美国金融市场更方便企业上市,更加敏捷和能够容忍风险,资本形成非常快。美国金融市场完全暴露风险但没有太多限制,上市申请只要求企业在说明书中列尽所有可能的风险。美国和欧洲前10名生物科技企业的市值差别很大。美国有很多市值过10亿美元的BT上市公司可供投资者选择,而欧洲仅几家。美国金融市场有力地促进了新企业家融通资本形成一系列的新产业,如从芯片到宽带通信再到现在的BT产业。欧洲试图建立能和美国抗衡的泛欧洲资本市场,一直未能如愿。
第三,加强人才培养。美国政府鼓励产学研紧密结合,重视基础性和技术性生物技术人才的系统培养。
第四,多种优惠政策支持生物产业发展。生物医药政策主要体现于两部法案中:其一是《生物技术未来投资和扩展法案》。针对生物医药的特殊性,通过政府修改赋税制度,弥补了过去《内税法典》中关于净运营损失(NOL)的规定对生物医药产业的不公平性的对待。其二是《州政府生物技术议案》,该议案囊括了美国所有州政府的生物技术工业发展战略。这两部法案体现了偏重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关注中小型制药企业以及注重人力资源等特点。政府利用税收优惠(如减免高技术产品投资税、高技术公司的公司税、财产税、工商税)等税制来间接刺激投资。各州政府也为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产品开发提供经费补贴。
第五,法律保护。目前,美国已出台对生物技术的研发及成果产业化的支持、保护和鼓励政策,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对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技术扩散等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六,建立中介服务的网络组织。主要分为生物技术网络组织和贸易协会型的网络组织,行使生物技术交流、人才库储备、对生物医药企业的融资、生产管理的互助服务等职能,美国州政府也十分重视通过各项措施的制定来大力支持生物产业的发展,大部分至少已实施了一项生物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从美国的政策法律对生物产业发展的作用分析,人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现在或短期,实际上美国文化传统和技术创新法律政策的历史渊源才是问题的关键,创新精神是美国发挥到极致的精神财富。欧洲和日本与美国相比相对保守,如欧洲的大企业是几十年前就存在的,前几年欧洲人很少发展创新型小企业,而美国的大企业大多是近年来从小企业发展而来的,所以美国成为两种经济形态的中心,即信息经济和生物经济的时代领跑者。这是人类社会经过5个经济形态以来所独有的。当美国大力发展转基因产品时,欧洲还在争论之中。以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和法国的浪漫精神为代表的传统欧洲文化,在一日千里的创新科技面前很不适应。在汽车家电行业等领域日本领先美国,在生物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混为一体的产业化方面日本则明显落后于美国。日本企业制度一个明显的优点在于保证员工的稳定性,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种稳定性使多数日本人多安于在一个企业干一辈子,缺乏创业精神,所以日本的风险投资多以政府为主,日本大众很少参与其中。而日本的技术路线以引进技术再创新为主,在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生物科技面前不太适应。日本的国家研发强度世界第一,但是风险投资明显不足,因此资金大大不如美国充裕,以上均为日本的传统保守文化所致。
美国成为两种新经济形态中心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依靠其先进的政策法律制度。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通过了“贝赫-多尔法案”,允许研究机构用联邦资助基金开发的产品或技术申请专利并享有收益,对美国生物产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积极影响。相比之下,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醒悟,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措施和一些知识产权改革;英国起步早,但产业形成速度慢;法国由于法律禁止科学家利用自己的发明在公司拥有股份,BT产业远远落后,近年来才有措施允许科学家将自己的发明授权给公司使用以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