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3 软件的知识产权

6.5.3 软件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人类智力活动的一切成果。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及其唱片或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专利性,同一内容只授权一个专利权,由专利权人垄断;

(2)地域性,即国家赋予的权利只在本国有效;

(3)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出保护期,则公有。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经验、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一种典型的由人的智慧创造性劳动产生的“知识产品”,一般软件知识产权指的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计算机软件根据发行方式分类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软件、共享软件和自由软件。所谓“商业软件”,是指通过贸易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各种商品化软件。作为商业软件,其功能、性能通常已经过严格测试,供应商不仅应该向用户提供程序和使用说明,而且应该向用户提供包括更新在内的技术服务。

199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把“商业软件”列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个人或者团体的智力产品,同专利、著作一样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都是非法的,按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