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政府“放管服”中彰显大学办学主体性

三、在落实政府“放管服”中彰显大学办学主体性

“放管服”已成为我国政府治理国家和现代社会的重要理念。在高等教育领域落实“放管服”,是对实施管、办、评分离的深化,要求在彰显大学办学主体性或自主性的同时,更强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政府应与社会、学校合理分权,明确制定分权清单,着力把控好对教育事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调控权。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把原先越权承担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学校和社会,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减少对学校办学行为的行政干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督促学校规范办学;推行清单管理方式,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要尽量缩减负面清单事项的范围,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出台国家教育标准审定办法,健全教育标准制定和审查机制,提高教育标准的权威性、适切性,形成具有国际视野、富有中国特色的分层、分类教育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