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梦书》简2和简3关系密切,整理者将其先后依次编号,但未指出其可连读。[15]陈伟认为简2、简3可连读并将其置于《梦书》整篇之首,[16]其相关部分释文如下:

占梦之道,必顺四时而豫(与)其类,毋失四时之所宜。

关于其中的“豫”,陈伟怀疑当读为“与”,义与“顺”相近。“四时”指春、夏、秋、冬,“其类”则当指发、阳、闭、藏。[17]又有学者指出“豫”当读作“序”,可理解为“依次序排列”。[18]在先秦古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与之较为接近的句例,或可帮助我们理解“豫”和“类”的含义,如《礼记·月令》:“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吕氏春秋·仲秋纪》:“凡举事无逆天数,必顺其时,乃因其类。”三处“其类”的“类”均当作“法式、法则”理解。《礼记·缁衣》:“下之事上也,身不正,言不信,则义不壹,行无类也。”郑玄注:“类,谓比式。”《荀子·非十二子》:“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王先谦《集解》引王念孙曰:“类者,法也。言邪僻而无法也。”[19]《楚辞·九章·怀沙》:“明告君子,吾将以为类兮。”王逸注:“类,法也。”《礼记》和《吕氏春秋》所述内容的对象为“举大事”或“举事”,而《梦书》描述的对象为“占梦之道”。虽对象不同,但其强调的方法一致,即要顺应四时变化、顺应其固有的法则。《潜夫论·梦列》云:“夫占梦必谨其变,故审其征候,内考情意,外考王相,即吉凶之符,善恶之效,庶可见也。”说的也是类似道理。如此理解不误,则“豫”的含义当与“因”相近,“因”可以理解为“顺应”,如《庄子·养生主》:“批大却,道大窾,因其固然。”陈伟认为“豫”义与“顺”相近,是十分正确的。

又沅陵虎溪山汉简《阎氏五胜》篇在阐述完“五胜”关系后,阎昭有一段详细解释的话,其文曰:

举事能谨顺春秋冬夏之时,举木水金火之兴而周还之,万物皆兴,岁乃大育,年雠益佻,民不疾役,强国可以广地,弱国可以枊(抑)强敌。故常以良日支干相宜,而顺四时举事,其国日益。所谓顺四时者,用春甲乙,夏丙丁,秋庚辛,冬壬癸。……[20]这里提到的五行配四时的原理,与《梦书》所运用的原理是相同的。

但是否将“豫”读为“与”,仍有争议。有学者指出:应将“豫”读为“叙”,“叙”有顺的意思。在这个意思上,“叙”与“序”古书中多混用无别,按照《说文》的解释,“叙”应为本字,“序”应为假借字。《书·尧典》“百揆时叙”,《康诰》“惟时叙”“曰时叙”,王引之《经义述闻》:“时叙者,承叙也。承叙者,承顺也。”《书·禹贡》“三苗丕叙”,江声《集注音疏》:“叙,顺也。”《国语·周语》“周旋序顺”,王引之《经义述闻》:“周旋序顺者,序亦顺也。《尔雅》曰‘顺,叙也’。《大戴礼·保傅》篇曰‘言语不序’,《周语》上篇曰‘时序其德’,《楚语》曰‘奔走承序’,序皆谓顺也。”[21]其实,古书中也有将“豫”理解为“顺”的辞例,如《汉书·陆贾传》记载陈平与陆贾之间的对话,陆贾云:“天下安,注意相;天下危,注意将。将相和,则士豫附;士豫附,天下虽有变,则权不分。”其中“士豫附”的“豫”,颜师古注为“素也”,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此条下注曰:“余谓豫,顺也。”《周易·说卦》:“豫必有随”,注曰“顺以动者,众之所随”,似也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