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反垄断的价值目标
2026年02月26日
第一节 电信业反垄断的价值目标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1]法律基于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法律价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因此,在变动不定的法律条文背后,总是沉淀着一些立法的基本精神。这些基本精神指导着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法理学界有学者将法律价值概括为: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社会的积极性或有效性,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2]实际上,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它们并非属于同一层次,处于同一地位,而是分处于不同层位;它们虽然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和渗透,但也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构成一个纷繁复杂但却是有机的价值体系。科学认识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体系,对于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反垄断法号称“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电信业规制的价值目标应当集中体现在四大方面,即维系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经济民主、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