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联合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联合限制竞争与其他垄断行为相比,实际发生可能性大、涉及的企业多,是一种非结构性的反竞争行为。企业经常通过垄断协议压制竞争对手,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45]我国5G牌照仅发放给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竞争企业数量较少,市场活动比较专业,企业间为了获得新技术,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很容易达成联合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其限制竞争的危害也更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