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2026年02月26日
第二节 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审查的三大核心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市场支配地位后滥用这种优势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它具有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目的的特殊性、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16]电信业由于具有很强的网络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性,会使得主导企业可以形成不受其他企业限制的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这种市场支配也会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构成障碍,从而带来“胜者通吃”的结果。因此需将电信主导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中,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性规定都能解决电信主导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5G时代的电信企业基于网络效应使得传统的掠夺性定价、差别待遇、强制交易等行为失去原有意义。电信主导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会表现为拒绝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道或网络、交叉补贴、捆绑销售等行为。可以认为,电信主导企业的优势地位的产生原因与一般市场支配地位有很大不同,其危害性在于维续垄断的能力更强,损害后果更大。因而,必须采取特殊措施给以严格规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