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行业法与反垄断法的融合规制

第四节 促进行业法与反垄断法的融合规制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10]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维系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电信业具有技术的全程全网性,经济的外部效应、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自然垄断特性,这导致了三网融合企业因其经济特性和技术特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电信市场竞争中应当有所作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