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第四条 适用对象
      • 第五条 适用原则
      • 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第七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 第八条 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第十条 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十八条 特殊类型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第十九条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管辖权
      •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辖权
      • 第二十五条 管辖权争议
      • 第二十六条 执法协助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第二十八条 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 第三十条 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 第三十一条 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处罚的限制
      • 第三十二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 第三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条件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三十五条 刑罚的折抵
      •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时效
      • 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无效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六十四条 听证的基本程序
      •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六十六条 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 第六十七条 罚款的缴纳
      • 第六十八条 当场收缴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规定
      •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出具专用票据的义务
      • 第七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 第七十二条 执行措施
      • 第七十三条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处罚执行及例外
      • 第七十四条 依法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
      •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监督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六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单据的法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 第七十九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 第八十条 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一条 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二条 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
      • 第八十三条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四条 涉外行政处罚
      • 第八十五条 期限的计算
      •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日期
    • 附录一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附录二
      •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