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指引

陆某诉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4号行政判决书](https://www.daowen.com)

案例要旨:原行政处罚被自行撤销,且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被告在重新作出决定时选择责令限期拆除的方式消除违法状态,避免了建设行为人已死亡,无被处罚对象的执法困境。以公告形式作出,避免了将上述人员确定为限期拆除的义务主体。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原告等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实体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在公告方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明显侵害原告等人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该方式的合法性轻易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