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部门规章

1.《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第56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https://www.daowen.com)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7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第61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