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适用对象
2026年02月02日
第四条 适用对象
● 案例指引
1.盐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
案例要旨: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2.贝某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0号)
案例要旨: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