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适用原则

第五条 适用原则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案例指引

1.龙某诉某市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终1059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要旨:被诉处罚决定存在不合理、不适当之处。本案中,龙某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过错,其驾驶行为亦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某市交警支队对龙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完全符合,具有不合理性,应予撤销。

2.某餐馆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行终1189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要旨: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则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https://www.daowen.com)

3.陈某诉某市客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

案例要旨:一方面,网约车作为客运服务的新业态和分享经济的产物,有助于缓解客运服务的供需矛盾,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对其应当保持适度宽容。另一方面,这种新业态在一定程度上给既有客运管理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确需加强规范引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也从侧面对此予以佐证。当一种新生事物在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创新创业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时,对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的评判既要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应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社会公众感受。本案被上诉人陈某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一般社会认知。行政机关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时,应当尽可能将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以达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保护新生事物之间的平衡。另外,该行为中有哪些主体受益、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已经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某市客管中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上述事实尚不明确以及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将该行为的后果全部归于陈某,并对其个人作出较重处罚,有违比例原则,构成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