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第六十六条 处罚决定的自行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部门规章

1.《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2019年7月25日 海政法〔2019〕275号)

第40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第107条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海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https://www.daowen.com)

第108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海关收到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并且制发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7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第74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