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案例指引

某电线厂诉某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107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均明确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需要进行检验,否则将予以处罚。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未以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方式对施工单位如何建立检验制度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指引,导致建筑施工单位缺乏可遵循的标准。对此,首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指南或指引性意见,引导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检验制度。其次,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的罚则实施行政处罚,也应当围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目的来进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以后,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确认,确保执法行为的完整性,不能一罚了之。最后,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答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