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98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 行政法规及文件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 国务院令第420号)
第49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部门规章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7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第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6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7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6月30日 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第80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第81条 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5.《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https://www.daowen.com)
第60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三)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七)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百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七万元以上罚款;
(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五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6.《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第82条 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案例指引
黄某富、何某琼、何某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号)
案例要旨: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关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标准,应比照《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中对罚款数额的规定。因此,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某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对黄某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告知黄某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