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时效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22条第1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

第86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6月11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

第6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第60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