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时效
2026年02月02日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22条第1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
第86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6月11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号)
第6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6月15日 海关总署第250号令)
第60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