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部门规章
1.《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6月1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
第27条 需要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机构应当在调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
2.《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3月20日 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
第16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1月14日 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
第19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7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https://www.daowen.com)
第4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7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6号)
第19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下列单位和人员提供协助:
(一)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三)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检验、测算相关数据或提供与其职能有关的其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