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9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

第15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外汇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指引(https://www.daowen.com)

1.李某诉某交通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行终393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要旨: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确立,旨在防止重复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违法情节相当。本案的关键在于交通管理部门以违法告知的方式将自然意义的一行为处断为法律评价上的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及处罚原则。对此,切割处断的处罚方式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其处断的次数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被告的执法方式与原告长期违法停车的主观故意、情节、性质相适应,且避免了因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目的,对于最大限度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该执法方式属于已给予违法行为人合理的矫正期间但违法行为人并未主动纠正,因此所作的切割处断次数并未超出合理限度,亦不构成对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及法律规定。

2. 某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分公司等诉某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再审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申216号行政裁定书]

案例要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两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性评价应当分别进行。在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不一定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违法。只有行政强制措施是为收集或保全证据的情形下,才可能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只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对后续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评价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