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税法
真题自测[18]
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2017/1/69,多选)
A.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
B.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
C.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法的概念:它是调整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主要是国家作为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关系。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备考提示
《税收征管法》只针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由其征收的税收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的调整范围,如海关关税。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税收征纳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但要和纳税主体区分开来,纳税主体只是税法主体的组成部分。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力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它们是一个不能割裂的整体,也被称之为“课税要素”。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1.税法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有三个,分别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其余的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是不同税种间进行区分的标志。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得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行为税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可具体化为税目。税基也称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基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有些税种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均为销售收入;有些税种如所得税,其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全部所得额,而计税依据是全部所得额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3.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间的比例,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固定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采用固定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现行税法没有采用全额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税目(如针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即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另外,我们也应掌握税法的另一构成要素——税收优惠,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再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和延期纳税等。
二、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其特点是税源广、税负公平、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4)进口货物。
3.增值税的税率
(1)13%的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另有规定的外,税率为13%。
(2)9%的低税率: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6%的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1)(2)(6)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3%的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提醒考生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备考提示
1.需注意增值税的特殊税率。
2.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考生要注意“增值额”和“销售额”的不同。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其特征是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税负具有转嫁性、征收环节多具单一性和征收方式灵活简便。
(二)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1.消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五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4)不能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5)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我们应掌握的重点。我们不妨用下列11个字帮助记忆:有害、奢侈、高档、非再生和财政。考生还要记住从2006年4月1日起,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要征收消费税,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的税目(注意与化妆品要区分开)。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了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了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3.消费税的税基:即销售额或销售数量。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消费税的税率:消费税税率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二酒和油)实行定额税率。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实行比例税率。
5.消费税的税收减免:消费税基本不存在免税的问题,只对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予免税。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在销售或移送使用时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抵扣区分开,是一种特殊情况。
备考提示
1.如果题目要求计算消费税,那么一定要看清楚给出的售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并作相应的处理。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内外资企业已经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包括税率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
(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的投资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此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纳税义务是不一样的。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全球所得,基于属人管辖权)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否就境外所得向中国纳税,主要是看是否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以及境外所得与该机构、场所的关系)。
☞真题举例[19]
A基金在我国境外某群岛注册并设置总部,该群岛系低税率地区。香港B公司和浙江C公司在浙江签约设立杭州D公司,其中B公司占95%的股权,后D公司获杭州公路收费权。F公司在该群岛注册成立,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随后,A基金通过认购新股方式获得了F公司26%的股权,多年后又将该股权转让给境外M上市公司。M公司对外披露其实际收购标的为D公司股权。经查,A基金、F公司和M公司均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F公司股权的转让价主要取决于D公司的估值。对此,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1/70,多选)
A. A基金系非居民企业
B. D公司系居民企业
C. A基金应就股权转让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D.如A基金进行纳税申报,我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应纳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对此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所得的范围包括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有收益;二是“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汇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此外,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都不属于收入的范畴。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其税率为20%(注意该税率为预提所得税税率,但实际征收的时候适用1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考生首先要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注意不是地方人大)。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应当免税):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备考提示
A、B、C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甲公司,甲公司又投资设立了乙公司。乙公司将利润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的利润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A、B、C,则A、B、C三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备考提示
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其取得收入的活动不是营利性活动,如果是非营利性组织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目的是为了防止打着非营利组织的幌子逃避税收义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开始,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的免征;超过500万的减半征收)。
(5)《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
☞真题举例[20]
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73,多选)
A.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B.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
C.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D.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
备考提示
非居民企业有一些独特的免税情形,考生要了解: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住所和时间相结合的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真题举例[21]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1/71,多选)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所得。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应牢记上述各类所得的具体内容,在给出具体的表现形式时,能正确区分是何类所得。在这里我们应注意的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税法上按照个人对待,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注意:不包括退休工资。
3.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纳税所得额。
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的适用对象: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的适用对象:经营所得。(3)比例税率(税率为20%)的适用对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备考提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注意奖项颁发单位的级别要求);(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注意须是按国家统一标准发的,不是企业自身标准);(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备考提示
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免税项目共有十种,我们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其他利息一律要纳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不管数额多少,均不纳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如甲在国外取得劳务报酬1000元,在国外已经纳税300元,那么在国内应纳税额为1000-200=800元,因为国外缴纳的300元超过了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扣除1000×20%=200元,故甲还应纳税800×20%=160元。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https://www.daowen.com)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考提示
《个人所得税法》第2、4、5条几乎每年都考,一定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车船税法
1.征税对象:《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2.纳税主体:上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适用税率: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4.免征的情形:(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减免的情形:(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2)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税款征收: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7.纳税地点及时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一般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可以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关税、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包括在内。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知情权(第8条第1款);(2)请求保密权(第8条第2款);(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第8条第3款);(4)陈述权、申辩权(第8条第4款);(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第8条第4款);(6)控告和检举权(第8条第5款);(7)无偿咨询权(第7条)(若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咨询或者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普法活动收取任何费用都是违法的);(8)请求回避权(第12条)。
2.义务:(1)依法纳税;(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真题举例[22]
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1/67,多选)
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
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
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
(三)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制度: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的重点在于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又称为纳税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时,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税务登记可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税务登记制度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登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须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2015年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企业登记时原需依次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因此,企业的涉税信息发生变更,仅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可,根据信息共享原则,税务部门即可获取相关变更信息。
(3)税务登记应该在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改组、分设机构、合并、联营等变化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当企业依法终止时,应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管理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备考提示
1.纳税人如果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必须先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的设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文字管理: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可以同时使用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而不是只使用。
(4)发票管理制度: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5)税控装置制度: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账簿、记账凭证等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题举例[23]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2/1/69,多选)
A.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B.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D.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3.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至于纳税申报,应当知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使是依照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或者所得税纳税人在无所得的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考生要注意:邮寄申报是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的,而不是收到的日期。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采用该种纳税申报方式不再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批。
备考提示
纳税申报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哪怕纳税人处于减免税的期间或实际上不用缴纳税款。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减免税往往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的过程中提出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来认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具体包括税款征收基本制度、税收减免制度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1.税款征收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征纳主体制度、征纳期限制度、退税制度、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税款入库制度和文书送达制度。
(1)征纳期限制度
第一,纳税主体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的特殊困难包括: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二,征税主体的征税期限: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为3年,但是不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没有期限的限制。
注意区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主观状态,如果是故意则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可以无期限追缴;如果是过失则必须在3年内追缴。
☞真题举例[24]
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1/70,多选)
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
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
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2)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该种情形主要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的情形,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第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第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
第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包括: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真题举例[25]
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1/71,多选)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3)关于文书送达制度。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如果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为30日。
(4)退税制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纳税人过失少缴、未缴的追征期也是3年),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收减免制度。税收的减免需经纳税人书面申请及法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备考提示
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但是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3.税款征收保障措施
税收征收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为了“保全”税收,使得纳税人有能力缴纳税收,而不是立刻实现税收;后者则是要立刻实现税收。
(1)税收保全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包括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冻结存款、扣押查封财产、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制度。
第一,税收保全制度实施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见,税收保全制度实施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经催缴税款后,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责令其提供担保又不能提供的;二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二,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
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备考提示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的主体只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
2.税收保全措施是考试的重点,必须掌握该措施的对象、时间、前提程序、财产范围等各项条件。
第三,不属于税收保全范围之内的: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②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第四,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备考提示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将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直接用于清偿欠缴的税款,而撤销权则是将纳税人已经处分的财产归还纳税人(保证其清偿的能力),而不是直接给税务机关清偿欠缴税款。
☞真题举例[26]
甲公司欠税40万元,税务局要查封其相应价值产品。甲公司经理说:“乙公司欠我公司60万元货款,贵局不如行使代位权直接去乙公司收取现金。”该局遂通知乙公司缴纳甲公司的欠税,乙公司不配合;该局责令其限期缴纳,乙公司逾期未缴纳;该局随即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关于税务局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1/70,多选)
A.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
B.如代位权成立,即使乙公司不配合,该局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行使
C.本案中,该局有权责令乙公司限期缴纳
D.本案中,该局有权向乙公司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一,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注意与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差别)
第二,适用前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备考提示
1.税收强制执行制度要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区别开来。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应当包括的金额不仅有税款本身,还有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但扣押、查封发生的费用不计算在内。
(3)其他税收保障制度
第一,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税收优先原则。这里的“优先”是指三个方面:其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其三,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备考提示
税收优先原则不是绝对的,注意优先的情形及条件。当欠税企业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税款后于职工工资等债权。并且由于抵押和质押可以行使别除权,因而在事实上也优先于税款。
第三,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缴清税款,否则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或者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第五,纳税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五)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在征管中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税务检查的事项:具体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需要提醒考生的是,只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才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只有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义务。权力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义务为: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六)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主体。
2.税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
(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类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3)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徇私舞弊行为、渎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
(4)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3.法律责任。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至第84条。
(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后者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刑事责任。主要的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七)》以“逃税罪”取代了“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处不同的刑罚。
4.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征税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备考提示
注意第36条关于关联企业的税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备考提示
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进行检查时都有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税务机关调查没有该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