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城乡规划法

第2讲城乡规划法

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1/95,不定项)

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我国实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所谓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所谓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考生要特别注意: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但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查询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必须是被查询的建设活动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组织编制全国城乡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编制镇总体规划。其中,省、市、县级的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规划经镇人大审议,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备考提示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

城乡规划的实施

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https://www.daowen.com)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建设规划变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建设规划许可,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5.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临时建设也纳入规划管理范畴,但相关规定有一定特殊性。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6.核实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报批。

备考提示

1.关于近期规划: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城市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注意:对于近期规划的制定和修改都是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而不是审批

此外,考生要了解,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

2.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的补偿: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建设规划核实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