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即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属性。平等性体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具体劳动生产的过程中,劳动者又与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管理服从的关系,因而又体现出隶属性。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本身虽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它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伴随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而也成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因招收、流动、职业教育和培训等问题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即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发生的关系。
3.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即工会履行职责,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即国家有关机关因监督劳动法的执行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人力资源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备考提示
上述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所衍生出来的法律争议并不是都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解决,考生应当了解本课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范围”的知识点。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是与其制定主体的立法层级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劳动法律显然是在全国范围有效的(港澳台地区除外),而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则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劳动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应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重点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点:
(一)下列主体适用《劳动法》
1.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这里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是指不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他们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即无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适用《劳动法》。这里的“工勤人员”指我国传统人事制度中“工人”编制的人员。
3.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也适用《劳动法》。即非工勤人员必须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否则不适用。
(二)下列主体不适用《劳动法》
1.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不适用《劳动法》。2.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家庭雇佣劳动关系(如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综上所述,《劳动法》并不是针对所有的在职人员制定的,只有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适用。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备考提示
就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言,非工勤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其是否与该单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工勤人员而言是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该单位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是否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而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外,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https://www.daowen.com)
考生还要掌握一种特殊的情形,全日制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见,在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则方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存在重叠的,如果《劳动合同法》中有新规定的,我们应当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新规定。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醒考生注意,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同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模式(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是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一)劳动者
1.劳动者的定义和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依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是未成年工,但一般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见《民法总则》第17、18条)
另外考生还要掌握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备考提示
1.考试中很可能这样出题,即提供一个违法的事实,然后要求判断劳动者的哪些权利被侵犯。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主要还包括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民事主体资格。通常我们认为,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家庭、个人承包经营者都不能算是用人单位。对于那些本不具有合法的用人资格、能力,但是实际上使用了劳动者的单位,该单位或投资人也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形,特别是在工程施工领域,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承包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是该单位同样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备考提示
注意本条规定中,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其他形式”指通过工会或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非国有企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