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劳动基准法

第3讲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就是在劳动法中规定和确认一系列劳动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只能等于或优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劳动基准,以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劳动基准法主要由规定劳动标准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包括工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标准等。其中应重点掌握的是工时标准和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1.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缩短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缩短工作日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了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也就是一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比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要依法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为行使休息权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1.休息时间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主要是指一个工作日中上午和下午之间,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公休假日(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

2.休假有法定节假日(元旦休息1日,春节休息3日、国际劳动节休息1日、国庆节休息3日、端午节休息1日、清明节休息1日、中秋节休息1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探亲假(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加班加点

加班加点又统称为延长工作时间。为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1.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41条的限制。《劳动法规定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3.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安排补休优先),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注意这三个数字比例)

()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行政处罚(一般按每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备考提示

大家还需要对工资分配的原则有所了解,即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过程原则,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其中,对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应当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形式

我国的工资形式主要有:

1.计时工资。我国常见的有小时工资、日工资、月工资。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3.奖金。有月奖、季度奖和年度奖;经常性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综合奖和单项奖等。

4.津贴。主要有岗位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等。

5.补贴。它与劳动者的劳动没有直接联系,其发放根据主要是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补贴等。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主要有加班加点工资,事假、病假、婚假、探亲假等工资以及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等。

()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有如下内容: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应当将此处的工资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区分开来)。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备考提示

1.注意掌握上述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仍有权请求支付工资的情形

2.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3)用人单位依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扣除劳动者工资。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此外,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精神将难以实现。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在《企业破产法》中,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都处于清偿的第一顺位)。

()最低工资保障

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和调整,报国务院备案: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的支付以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条件。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https://www.daowen.com)

备考提示

在要求计算给予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的范围:(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第四项最容易在考试中被考查到)。

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职业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

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法律规范。

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职业安全卫生包括职业安全、职业卫生两类。职业安全是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卫生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职业中毒和其他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一般情况下不能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特殊情况下不能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1)上岗前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备考提示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都不能安排的劳动包括:矿山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有毒有害作业不能安排未成年人,但是可以安排女职工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备考提示

要将劳动法56条的规定与刑法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结合掌握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备考提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2天产假。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应为98天。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