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矿产资源法

第2讲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业权的取得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的转让

1.探矿权流转: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采矿权流转: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

1.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备考提示

1.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3.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2.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备考提示

1.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源信息管理

1.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3.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矿山企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2)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3)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4)有矿山设计;(5)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上述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备考提示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开采审批管理

国家根据矿产资源的储量规模和资源种类,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度。

1.中央审批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述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如黄金);(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省级审批

开采中央政府审批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其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应当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开采规划管理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矿区秩序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禁止开矿的地区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责任

()无证采矿

(1)责令停止开采;(2)赔偿损失;(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可以并处罚款;(5)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6)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超范围采矿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赔偿损失;(3)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可以并处罚款;(5)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矿产资源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备考提示

无证采矿超范围采矿和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https://www.daowen.com)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危害矿山秩序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非法收购矿产品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备考提示

非法收购矿产品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破坏性开采

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备考提示

对破坏性开采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矿管公务人员职务犯罪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妨害矿业公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的救济与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复议可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申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真题精选[5]

1.某采石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后,采用的爆破技术发生重大变动,其所生粉尘将导致周边居民的农作物受损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1/31,单选)

A.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C.该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完全相同

D.居民将来主张该采石场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2015/1/73,多选)

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

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3.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1/74,多选)

A.化工厂

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

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 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2014/1/31,单选)

A.省政府发改委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

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1/73,多选)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6.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1/73,多选)

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

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

7.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2011/1/73,多选)

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1].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故《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许可建设单位在被处罚后重新提交环评文件,而是要求其恢复原状,因而A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而,即使是试生产也必须同时使用环保设施,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1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据此,按日连续处罚是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而不是“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故D项说法错误,正确做法是先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拘留。

[2].ABC(环境标准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故A、B、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3].C(生态保护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的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A项表述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故B项表述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4].C(环境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社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A系自然人不属于社会组织,B登记的民政部门级别不够,D不属于在我国设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故只有C项正确。

[5].1.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AB(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总量控制制度)。3.ABC(环境法律责任)。4.D(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ABD(环境民事责任)。6.ABC(环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7.ABC(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