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第八条 免征、减征的例外情形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