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第七条 不得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部门规章及文件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 财法字〔1997〕52号)(https://www.daowen.com)

第16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