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 财税字〔1988〕255号)

第2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https://www.daowen.com)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